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10 00:00:00作者:未知
[摘要]从理论上讲,“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又是农民的权益问题;权益问题能否解决或解决好,关系到整个“三农”问题能否解决或解决好。从实践中看,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实际权益缺失又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因此,正视农民权益缺失的现状,寻找其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是当务之急。农民权益问题是否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农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能否解决也在相当程度上不取决于自己,而是主要取决于其他利益集团。因此,这些利益集团是否愿意去认知这些问题、能否忍受这些问题、愿不愿意去解决这些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而这些利益集团的认识及行为取向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问题对他们本身的影响程度。
一、我国农民权益缺失的现状
农民权益是指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力和应得到的利益。由于这些权益的内容很丰富,进行完整和系统的描述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们只从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社会权益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归纳:农民的经济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益和市场主体权益两个方面。
(一)农民经济权益的缺失具体表现为财产权益的缺失和市场主体权益的缺失两方面。
1.财产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首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缺失。虽然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益缺失问题并未因此而解决。目前,农民在土地承包、调整和流转以及国家征用土地、农业的公司化、企业化经营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比如,农村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随意撕毁农民的承包合同,随意拿走农民的财物,随意对农民进行罚款、摊派等。至于农民因为承包土地而支付大量的税费负担就更不要说了。其次,农民与市民对国有资产的权益占有上不平等。农民也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理应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得到好处,可事实上农民对国有财产没有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分到的好处也很有限。
2.市场主体权益的缺失。主要涵义是指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农民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的权益缺失严重。首先,生产环节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为生产准入的限制,使得农民只能局限在比较收益较低的农业当中谋生,很难进入其他非农领域;在农业领域,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没有落实,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等并不完全由自己决定,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仍然受到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从播种面积、生产品种到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不仅如此,农民还得承受由于政府部门决策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实际变成了“他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权益。其次,交换环节权益的缺失。主要是指由于价格歧视、政府垄断及其他非规范行为。市场秩序混乱等使得农民在交换中没有平等的交易权,引起权益的大量流失。再次,分配环节权益的缺失。农民在分配中没有主动权;农民在分配中付出太多,而所得太少,二者极不对称,农民负担沉重而国家对农业农民的投入、支持甚少就是很好的说明;不公平交易本身就是一种分配,就意味着农民在分配中权益的缺失。最后,消费环节权益的缺失。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消费能力不足,消费水准与城市差异巨大并且越来越大。二是农民的消费成本明显高于市民。
(二)农民政治权益的缺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缺失。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农民代表的人数及比例都偏低,第一届为 63人,占 5. 14%第二届 67人,占5. 46%,第三届 240人,占 8%,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所占80%的人口比例极不相称。
1995年新的《选举法》把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规定为4:l,这就意味着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农民的选举权不能保障。农民的选举权是这样,被选举权就更无法保障了,被选举权对农民而言几乎可以说没有,这又意味着占全国人口 3/4的农民不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2.结社(组织)权的缺失。目前全国拥有全国性社团2000多个,几乎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组织,惟独人数最多的农民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组织。至于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目前还没有成为一个真正能代表和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
农民缺少参与政治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渠道,导致农民很少介入政治,参政能力弱化,农民基本上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现实政治的积极参与者。
(三)农民社会权益的缺失
1.劳动就业权的缺失。首先,劳动权是公民的基础性权利,《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但大部分在农村中耕种土地的劳动者却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其劳动权益也就无从保护了。其次,就业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政府的就业政策向城市倾斜,农民就业受到歧视,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边缘性地位。再次,失业的农民与市民所享受的待遇也迥然不同,这从称谓的区别上就可见一斑。在我们的日常用语甚至政府的正式用语当中,将城市失去工作的人称作“失业者”或“下岗人员”,而将农村失去工作的人称作“剩余劳动力”,两种不同的称谓背后反映了政府的区别态度,也意味着不同的待遇。
2.迁徙权的缺失。现行的刚性户口管理制度,把农民牢牢地拴在土地上,使农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或者要为这种迁徙付出很大的代价。农民要想变自己的农村户口为城镇户口,没有职业变动等特殊的理由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有所松动,但要取得一个城市户口也得付出不小的代价。
3.教育权的缺失。农民与市民相比,受教育的权利也不平等,有很多缺失:首先,占有教育资源、享受教育服务的差别巨大。80%的人口在农村,90%的学校在城里。其次,受教育程度的差别巨大。农民人口占全国人口70%,但在大学专科里却只占30%的份额,30%的城里人占70%的份额。再次,教育成本负担的差别巨大。最后,升学时面临不同的待遇。在升学中对城乡考生设定不同的分数线,使得农民在教学质量更低的情况下还要去跨越更高的升学门槛。
4.社会保障权的缺失。首先,从横向看,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状况远不及城市。目前约占总人口15%的城市人口享用着2/3比例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而比例约占总人口的85%的农村人口只享用着不到 1/3比例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其次,从纵向看还不如过去,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再次,与社会经济发展比明显滞后,难以应对人生及市场经济的风险。
5.社会尊重权的缺失。在我国,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一个职业概念,而是变成一个身份概念,农民与市民相比就是“二等公民”,就连大部分农民自己也是这样认为的。正因为这样,农民享受不到基本的国民待遇,甚至连基本的社会尊重都得不到。人们不仅看不起农业劳动,更鄙视农民,把农民称做“乡里人”、“土巴子”,把农民的流动称做“盲流”,城市小区发生案件,首先怀疑是几个农民模样的人干的,甚至那些贪污腐败的官员在犯罪以后还期望以作农民来赎罪,我们也以此来对他们进行处罚,似乎这些人到这一步只配与农民为伍等等,足见农民社会地位的低下。
二、我国农民权益缺失的原因
(一)社会认知不足
农民的权益问题早已有之,并不是今天才存在的,但为什么这一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甚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运用社会学理论来分析,存在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尤其是决策部门)对农民权益问题缺乏认知。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对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问题有多严重、危害性多大等认知不足。认知不足直接影响了对问题本身的界定,即我们所说的好多“问题”并没有为大多数人尤其是决策者所认同,得不到大多数人尤其是决策者认可的“问题”难以成为真正的问题,至少不能成为他们心目中的问题,当然也就谈不上去重视和解决了。其次,对能否解决、怎样解决等认知不足。问题被认定,并不意味着问题就能解决或问题已经解决,接下来还得探讨能否解决、怎样解决的问题。
(二)权益关联太小
农民权益问题是否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农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能否解决也在相当程度上不取决于自己,而是主要取决于其他利益集团。因此,这些利益集团是否愿意去认知这些问题、能否忍受这些问题、愿不愿意去解决这些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而这些利益集团的认识及行为取向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问题对他们本身的影响程度。回顾农民权益问题乃至整个“三农”问题的历史可以充分地印证这一点。在历史上,农民问题并不是作为农民本身的问题,而是当它影响到另外一些利益集团,并涉及到全局时才被重视。由此来反推,农民权益问题之所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究其根源,就在于农民的权益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其他问题(尤其是与这些利益集团的权益问题)关联度小。他们并不把农民的问题当做自己的问题或与自己有关的问题,当然也就不会去重视并加以解决了。问题关联度小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由此导致农民的权益问题始终引不起社会尤其是决策当局的重视。
(三)农民数量太多
农民人数众多是农民权益缺失、、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尽管从理论上讲不应将它视为原因,但客观上无法回避。因为人数太多,人地矛盾无法克服,农民的收入问题、权益问题自然不好解决;因为人数太多,每人分摊的共同利益太少,而团结的成本太高,农民整体的维权能力大大削弱;因为人数太多,使得好多保护农民权益或避免农民权益缺失的政策措施等尽管合情合理但无法操作,不具有现实性,也就难以出台或实施,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可免但未避免。
(四)政府作用不当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造成农民权益缺失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政府的非农偏向政策及相应的行为方式等,发生在农民身上的所有问题几乎都与政府的行为方式有关,政府负有责任。其次,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它的强势集团优势,利用公共权力很好地避免其他利益集团对农民权益的侵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路径依赖太强路径依赖是指我们一旦在开始的时候选择了某个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农民权益问题就是这样,农民权益缺失是一种不合理的权益分配制度或格局导致的,这种制度是长期形成的,与这种制度的形成相对应,既得利益集团逐渐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也日益形成、这些因素对既有的路径和制度有着强烈的需求,力图巩固现有路径,阻碍进一步的改革。也就是说,农民今天的权益缺失源于过去的权益缺失,或过去的权益缺失导致和强化了现在的权益缺失。
三、保护农民权益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社会认知
主要是在确立科学合理的农民权益观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宣传力度,健全农民权益的表达机制,唤起全社会对农民权益问题的关心,寻求科学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二)强化权益关联
现代产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即将农民权益问题变成一个具有高度外部性的问题,使农民的权益与其他利益集团的权益尽可能地捆绑到一起,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这样,他们就会将农民的问题也视作自己的问题,“激励”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农民的权益问题。
(三)寻找非农出路
讨论农民的权益问题不能就权益言权益或就农言权益,而是要跳出狭隘的权益和“三农”领域,在更宏观的环境当中,用大视野来全面综合地审读;求解权益问题也不能只立足于权益本身。立足于“三农”领域,而是设法从非农领域找出路。因为在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只有15%左右的前提下,如果不能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出来,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都不足以把农民的权益实现和保护好。只有把农民的数量大大减少了,农民的权益问题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四)重视政府作用
在保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主要是几个原因决定的。首先,解决农民权益问题是政府的责任。这一点又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方面,如前所述,政府的政策、行为等造成了农民权益的缺失,解铃还需系铃人,要纠正这些偏向政策和不当行为方式等惟有依靠政府;另一方面,政府是公共权力组织,公共权力必须面对公共问题。其次,与农民自身及其他利益集团相比,政府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具有优势。这是因为,政府作为一个强势集团,在解决问题方面具有社会和民众不可替代的力量,这不仅表现在政府掌握着制度配置与完善的政治资源(宪法秩序、权力、权威、组织等)和技术手段,对制度的配置与完善极为有利,而且表现为政府在实施这些制度方面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再次,从利益倾向的角度讲,与社会上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相比,政府自身的利益倾向最弱、最不明显,或者说,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化身,是利益中立者。
(五)克服路径依赖
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和既得利益集团对变革的阻碍。第二,强化农民在利益格局调整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削弱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第三,不能指望治标的办法,也不能期待较长的解决过程,而是尽可能地选择彻底的治本之策,采取一步到位式的解决办法,避免在解决过程中形成新的不利的路径依赖,阻碍农民权益问题的根本解决。
(农业经济问题,杜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