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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更新时间:2005-12-20 14:13:13作者:未知
一
审美系统中的主体是人,而人的生命从属于“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④人的生命本质的这种两重性,使审美关系的生成也分为性质不同的两大类,即前文化审美关系与文化审美关系。所谓前文化审美关系,就是客体因对主体之物理、生理、心理结构或需求的同构或满足而建立起的审美关系;所谓文化审美关系,就是因客体所包含文化社会价值因素为主体意识自觉把握和肯定而建立起的审美关系。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类审美因素共存于现实审美关系中,因此,又形成第三类,即复合审美关系。这三类审美关系所生成的便是前文化美、文化美与复合美。
所谓文化美,也就是传统美学所讨论的美,即由“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所生成的美,所物化和表现在客体身上的文化审美价值。文化审美关系发生于人类与动物相揖别的漫长进化过程中,生成于人类类意识、类自觉的形成和体现类自觉的自由创造--“劳动”的过程中;文化审美既伴随人类类本质生成而生成,又体现着人类的文化特征。动物能本能地趋利避害,建巢筑穴,但却不能像人类那样,顺势利导,化害为利,能动地为自己创造更新更美的生活环境,因此,动物没有“文化”,也不会对客体内含的“文化”有任何兴趣--甘肃的“阳关”遗址,甚至连鸟儿也不愿栖息。但对人类来说,先民们艰苦创造的文化遗痕,是自然界、动物界任何精妙建构所不可比拟的,是世界上最美的存在。这便是“阳关”文化魅力之所在--它所凝聚的是中华文明沉积千百年的历史,它所唤醒的是中国文人代代承传的思古怀古情结。文化审美是人类的“专利”,也是审美的本质构成。
所谓前文化美,系指客体因满足主体潜能本能需求而获得的审美价值。当然,这种前文化美的获得,只能是在人类审美系统整体生成存在的条件下。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仅仅停留在物理、生理、心理水平上,并不存在主客体关系或审美关系,而只有动物与自然的适应关系。动物与自然是直接同一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对象性的关系、更不存在享受性体验自己潜能、本能的“审美关系”。蝶恋花肯定不是审美;一只母猴喜欢上另一只公猴,当然也不是审美。但人类在从消极适应自然到能动改造自然的漫长过程中,一面不断改造自身的感官结构,生成“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一面丰富发展自身的感觉,使之“成为人的享受的感觉”,⑤从而将人的本能潜能需求从被动性、适应性动物水平提升到能动性、主动性人的水平,并伴随着肯定自身本质力量的文化审美关系的生成而获得审美性质,使前文化动物性适应关系成为人类审美系统的构成部分。⑥因此,同样是对色彩和花的喜爱,人恋花成为高雅的审美活动;虽然是与猴子“同宗”,人对异性的关系便具有了审美意义,甚至如保加利亚学者瓦西列夫所比喻的,人类性本能是为绚丽多彩的美提供无形琼浆的生命之根。⑦
这里,所体现出的正是系统整体性原则:在系统整体生成之前,构成元素或子系统本身并不能获得系统属性;但在系统生成之后,系统之元素或子系统则作为系统的构成部分而获得系统属性。因此,尽管从生物自然发生史角度讲,人类前文化关系生成在前,文化关系生成在前,但从人类文化发生史角度讲,则是文化审美关系发生之后,前文化审美关系才得以存在,因为只有文化审美生成才意味着人类审美系统的建立,前文化审美关系才能作为人类审美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相对独立地存在。
二
传统美学之所以没有划分前文化审美与文化审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两者在表面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都是一种主客体对应关系结构。一个人欣赏一朵花同另一个人欣赏一把石斧,很难看出有什么不同。但如果深入考察一下便会发现,这两种审美关系中的主、客体因素及其相互结构动因是有着显著差异的。
在前文化审美中,审美关系是由客体,譬如“花”的形象形式刺激主体生理心理机制,满足主体潜能或本能需求而建立的。某个个体能否与某个客体建立前文化审美关系,完全取决于主体生理心理机制是否健全、取决于客体形象形式能否吸引或激起主体好感。设若主体生理心理机能残缺,比如色盲耳聋,那么,任何绚丽的花朵、和谐的旋律对他都没有美的魅力;设若客体形象丑陋结构失衡,比如瞎眼跛腿,那么,它对任何健全的主体也不会产生美的魅力。在这种纯粹前文化审美关系中,任何美的理性概念都是没有意义的。即使人们交口赞美,色盲的人对花也无动于衷;即便某位盲公品格超众,他的外在形象也无法使人赞美。这表明,在前文化审美中,人类之所以对客体产生不同的好恶选择和美丑感觉,其内在生理心理机制只能从人类的动物进化史中去寻找;人类前文化审美能力并不需文化修养或审美教育而获得,其相应的美感与动物性的快感生成机制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一般说来,纯粹的前文化审美在实际审美中并不占优势。像艺术中所谓的“有意味的形式”,便内含丰富的文化因素,并不属于纯前文化审美。
纯文化审美与前文化审美正相反,其审美关系是超越生理心理感官水平,与人的潜能本能需求无关,纯粹由主体文化意识理性觉悟体察到客体,譬如“石斧”内含的文化社会价值而建构的。某个个体能否与文化客体建立文化审美关系,完全取决于主体文化素养社会觉悟,取决于客体内含文化因素对主体是否具有足够的价值引力。设若主体缺少必要的文化科学修养,是一个文盲科盲,那么,任何具有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对他也没有美的引力;同样,设若客体并不蕴含丰富的文化价值,比如寻常可见的石块,那么,它们也是不会对文化主体产生审美引力的。在这种纯粹文化审美关系中,客体的外在形象是没有直接意义的。假古董伪文物,即令具有华丽或古朴的外表,但一经专家验证是膺品,其文化美的引力也便即刻消失。这表明,在文化审美中,人类之所以对文化客体产生审美兴趣,其内在发生机制只能从人类类本质类觉悟中去寻找;人类的文化审美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文化修养或审美文化教育获得的,其相应美感实质上是一种属人的自豪感或充满类意识的愉悦感。相对说来,纯粹的文化审美在现实审美中更是不多见的,即使锈痕斑斑的战国兵器,断壁残垣的秦代长城,也总是或多或少具有某种感性魅力,不能归属于纯文化审美。
我们将前文化审美与文化审美两相对照,它们之间之特征差异便看得更为清楚了:从客体角度来讲,前文化审美侧重的是外在形象形式,譬如“花”,其形象形式具有相对独立的审美意义;文化审美侧重的是内在本质内容,譬如“石斧”,其形象形式不具有独立的审美意义。从主体角度来讲,前文化审美中所激活的主要是感官,是主体对“花”的感性直觉;文化审美中所激起的主要是意识,是主体对“石斧”的理性反应。虽然文化审美中由于人类对某些价值因素的理性反应(如对人文、人性价值的反应),已经在“类”生成过程中千百亿次地重复而化为一种文化本能或社会良知,积淀成为一种群体文化无意识,使这种理性反应同样会表现为一种感性直觉,表现为一种审美直觉,但这只是表面之类似。在这里,一个很明显的划分理由便是,在前文化审美中,主体之好恶除去归咎于主体潜能本能结构之外,是无法用理性概念去分析说明的,而在文化审美中,这种关系建立之因缘却是可以借助理性概念加以解释说明的。譬如,我们对花的欣赏无需理由,对花的生物学“合目的性”分析甚至有害于对花的欣赏;但我们对石斧的欣赏却需要理由,对石斧的考古学“合目的性”分析绝对有利于对石斧的欣赏。而这,正体现了两类审美关系的不同特征:在前文化审美中,客体之审美价值直接存在其感性形象身上,主体进入审美角色经常是一个不加理性判断的感性直觉反应过程,因此,前文化审美是直接审美、非理性审美、受动审美、无中介审美、形象审美;而在文化审美中,客体之审美价值在于其结构中所包含的文化社会价值,与其感性形象并非直接同一,主体必须经由理性确证文化社会价值存在并被其所吸引,才能进入审美角色,因此,文化审美是间接审美、理性审美、能动审美、中介审美、内含审美。
关于两类不同性质审美之间的这种差异,美学史上的先哲们已经有人涉及到了。如英国十八世纪著名美学家哈奇生所谓的绝对美与相对美,实际上就是试图概括前文化审美与文化审美之不同特征:前者指事物本身某种性质令人感到美,后者是由观念联想而感到的美。⑧康德对纯粹美(自由美)和依存美的划分:“前者是事物本身固有的美,后者却依存于一个概念”,⑨也是近似的划分方式。但由于传统美学中“美”是一个浑一的概念,根本不可能从审美关系的内在结构分析中给予这种划分以科学根据,因而,只能凭借经验或先验理论作出主观裁定,使这种主观的划分不仅没有揭示审美现象内在规律,反而使美学理论陷入迷津或悖谬之中。
三
基于审美发生的性质,区分文化审美与前文化审美,对于我们认识审美现象,尤其是某些所谓“自然美”和“形式美”的生成规律是非常重要的。
传统美学一大误区是把低层次的审美现象,统统提升到文化层次上阐释,将所有自然美都千曲百拐地归结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譬如阐释月亮的美,一定要先联想为“白玉盘”之类,再将“白玉盘”归结为劳动者的创造,最终让月亮间接地被“人化”。这样作的结果恰恰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使美的规律扑朔迷离,难以把握。达尔文在论及对人类生理结构功能认识时曾说过,必要时“我们就得在哺育动物的进化阶梯上下降到最低的几级才行。”⑩对许多属于前文化审美现象的解释也是这样,当我们把它下放到人类结构的低层时,其实是非常简单的:所谓月亮之美,就在于它的清晖在夜色中悦目,适宜人的潜能需求;而一轮圆月,还有着视觉最容易接受的简捷形式--圆形。这便是不熟读唐诗,缺少人文修养的人们同样赞赏月亮美的原因。类似情况还有花之美。由于普列汉诺夫的征引,格罗塞在《艺术的起源》一书中有关原始部落人对花冷淡的事实广为人知:他们“从不曾用花来装饰自己,虽然他们住在遍地是花的地方”。(11)由此,便很容易得出花之美产生于劳动的结论,使花之美具有文化美属性。其实,这也是将审美发生论与审美本体论混淆而产生的错觉。从发生论角度讲,人类对花欣赏的事实的确是发生在人化自然的劳动实践中,但人对花的喜爱倾向和欣赏能力,却是动物人在物种进化过程中就早已经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并自然具备的,只是在向人生成的漫长过程中,由于生存维艰而暂时蛰伏起来成为潜能罢了。一旦劳动实践使人类的这些潜能被重新解放出来,它便作为前文化审美需求而存在,相应地,花之美便也存在了。因此,现代人欣赏花,根本无需想到什么劳动、丰收、果实之类,恰恰相反,那些为人类所培养和喜爱的花卉,几乎统统是“花”而不实的。
实际上,构成人类审美基础的诸多视觉或听觉形式美元素,也大都属于这类前文化审美发生现象。譬如“对称”。“对称”在形式美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动摇的,所谓“反对称”、“不对称”,依然是以“对称”的存在为前提的。但人对“对称”美肯定的最根本原因还在人自身结构的对称。普列汉诺夫早就猜测到这一点:对称规律的“根源是什么呢?大概是人自己的身体的结构以及动物身体的结构:只有残废者和畸形者的身体是不对称的,他们总是一定使体格正常的人产生一种不愉快的印象。因此,欣赏对称的能力也是自然赋予我们的”。(12)我们不妨作这样的奇想,设若人的身体,尤其是人的眼睛不是横向对称的话,比如是上下对位或者是像比目鱼那样两只眼挤在一边,那人类肯定不会对“对称”有如此执着的偏好了。再如“黄金分割”。“黄金分割”律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神秘规律。就视觉之“黄金分割”矩形来说,它之所以是人们乐于接受的好图形,以至从普通书籍外形到各类建筑结构几乎无处不在,就在于它与人类静观视野结构相对应。假如人的上下视域宽、左右视域窄,这种横向黄金分割图形便决不会如此受欢迎了。在人类听觉系统中同样存在这种结构“共振”现象。譬如单一频率的“单调”音响或杂乱频率构成的“噪音”之所以令人不快,和谐的乐音之所以令听觉快适,都与人耳的物理结构和声学性质相关。有研究材料表明,美声歌唱演员声音之所以悦耳,就是因为其从声带“共鸣区”发出的响亮声音能进入人听觉器“最佳可听区域,使声音明快、响亮”。(13)因此,所谓“美声唱法”,实质上就是歌唱家对自己的发声器按声学规律进行自觉训练的一种唱法。
由于客体对主体感官结构的适应或同构而生成这种前文化审美规律,如果通俗地表达,可借用爱迪生的一句话:“也许并不是这块物质比另一块物质具有更多真正的美和丑,因为我们人如果构造成为另一个样子,那么现在使我们嫌恶的东西也许会使我们爱好。”(14)狄德罗作为唯物主义美学家,同样发现并强调了这一看似简单却往往被忽略的真理。他明确指出,美的客体关系结构、安排,“这只是对可能存在的、其身心构造一如我们的生物而言,因为,对别的生物来说,它可能既不美也不丑,或者甚至是丑的”。(15)尽管我们可以感知或发掘由自身躯体的物理或生理结构制约所产生的生理本能、潜能需求,但这种结构关系本身却显然是我们自身所无法觉察或改变的,是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这,不正是为客观美论或唯物美论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石吗?
四
不过,应当再次强调指出是,虽然前文化审美与文化审美可以从性质特征上将其明确划分开来,但在现实审美中,以纯粹形态存在的前文化审美与文化审美皆不多见。前文所谓形式美,也只是构成客体的审美因素而已。由于人类所面对的客体,绝大多数都是“人化”客体,都内含着相应的社会文化因素,甚至连月亮太阳等纯自然客体也往往被染上人文色彩;由于人类所创造的社会文化客体,绝大多数都具有“物质”躯壳,都表现为一定的形象结构,甚至连文字符号等纯文化客体也无一例外地具有某种自然形式;同时,又由于作为主体的人类,本身就是感性与理性、感官与意识的统一体,任何感性反应都在理性监控之下,任何理性反应都需经感性表现;因此,只要审美主体从前文化客体中“发现”文化意蕴存在,“觉悟”到某种文化社会价值引力,便即可会有文化审美并生;或者,只要审美主体被文化客体形象的某种感性魅力或形式所吸引,便立即会有前文化审美并生。这便是通常情况下复合美占据优势的原因。
复合审美之特征也是前文化与文化审美特征之汇总:审美客体是形象形式和本质内容的统一体;审美主体之感官感性与意识理性“全方位”调动;主客体关系结构既有直接性又有间接性,既有“中介”又无“中介”,如此等等。在现实中,最典型地体现复合美特征的莫过于艺术美了。艺术美由艺术内容美和艺术表现美构成。在艺术内容构成中,既有作为反映者所摄取的大千宇宙形象物貌,有前文化审美价值因素,亦有现实形象中所蕴涵的社会道德伦理,有文化审美价值因素,其复合美特征突出。但由于这种复合美只是对现实存在的复合美因素的集中再现或表现,毕竟不是艺术美的本质构成。艺术美的本质在于艺术的表现美。借用一句常用的话说就是:艺术的本质不在于“表现什么”,而在于“怎样表现”,即艺术家的艺术创造。其下,我们便集中于此作些例析。
尽管不同艺术门类中的艺术媒体不同,符号系统不同,艺术文化审美特征也不相同,但各类艺术家都要借助特殊艺术媒体和艺术符号对前文化审美形式因素(色彩、乐音、对称、均衡等等)充分发掘运用,使作品既具有丰富的感性形式,同时又能塑造出丰富的艺术形象,传递丰富的文化社会信息。譬如中国现代国画家,不仅墨有七法(黄宾虹),而且彩用七色,创作出一幅幅江山多娇,百花争妍的生动画卷;画卷中不仅有传统笔墨情趣,而且色墨交响,充满现代气息,寄寓着画家高逸情趣和哲理意味。显然,正是在这种艺术媒体操作和艺术语言运用、艺术表现形式中才体现出创造者的智慧,才表现出艺术家的才气,才产生出艺术品的文化审美价值。所谓内行看门道,对艺术品来说“看”的就是艺术家形象创造中这种化难为易举重若轻灵活自由大胆独创的技巧运用奥妙,就是如何作到“难能为美”①。像欣赏国画,画家一笔一墨、一丘一壑、一花一叶的背后,都有着无穷奥密,有些甚至可能让人看到画家几十年的笔墨功夫,看到中国文人画几百年的承传轨迹。但对于普通观众来说,色彩就是色彩,形象就是形象,他们的目光被由自然物质媒介所构成的艺术形象躯壳所挡住了,它们的注意力为艺术的感性魅力所吸引了,因此,他们所欣赏的主要是艺术的前文化审美价值和艺术的惩善扬恶之类内容。所谓外行看热闹,“看”的就是艺术形象或形式的构成,是否新奇,是否好看,是否刺激,是否能引人如胜以及善恶报应的大团圆结局等等。对于形象背后的艺术家所匠心运用的高难技巧,所寄寓的丰富内涵,则无法理解,或根本不感兴趣。因此,在艺术评价中之所以内行与外行尺度难以统一,就在于,两者的着眼点和标准不同,所着重欣赏的艺术美的层次不同:一个侧重文化美,一个侧重前文化美。
譬如象建筑。建筑师们对新建筑的审美标准当然也包括建筑的观赏功能与使用功能,但他们主要的着眼点是放在建筑的语言风格、建筑的内在结构与外部环境处理、建筑的新材料新技术运用,以及建筑的使用观赏功能与建筑语言风格的协调统一上。而对大众来说,这些标准一律不了解,甚至永远也不想了解,他们只是从建筑是否好看、是否新颖、甚至体量是否大等等方面去评判--这怎么能与专家尺度趋同呢?象电影。电影是最大众化但又是最技术化的艺术。编剧、导演、表演、摄影、美工、服装、道具、特技、化装、灯光、音响、作曲、演奏、配音、录音、剪辑等等,哪一个部门没有自己一整套技术要求?哪一部门的技术水平不影响电影的整体艺术效果?即如剪辑吧,不表不演只凭“剪力”一把,却可能“剪”出惊心动魄的画面效果来!但这诸多门类中的技术形式法则即其美学意义又有多少观众知道呢?像由镜头景别、运动、角度、组接等电影语言所构成的电影独特的叙述规则,又有多少观众能看出门道呢?大众所重视的是电影的娱乐功能:情节是否紧张、刺激、感人,明星是否漂亮、性感、年轻等等。有时,满足观众这种需求的影片几乎可以说不费什么事,往绝处编一个让人悲痛欲绝的故事再加几个著名影星即可--港台流行影视足可为证。当然,叫好又叫座的电影也有,但那要求编导必须兼顾两类对象,兼顾两种不同的审美规律,使作品具有丰富的复合美,这当然是很难作到的。
其实,在古典艺术中,艺术家所追求的就是前文化美与文化美高度和谐统一的复合美,艺术家艺术创新的重点在于给人从感官到心灵的和谐享受。著名的古典艺术家对人类艺术潜能创造性地发掘、发现或运用,几乎达到了令人的叹为观止的完美水平,并且借助这近乎完美的艺术形式表现出人类对真善美的共同追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贝多芬的交响曲便是人类古典艺术的颠峰。艺术中前文化美与文化美的自觉分离主要源自现代主义;现代主义反传统反和谐,就是减少前文化美的比重,强化艺术的文化社会价值内涵。那些丑陋割裂的视觉形象,就是让观众视觉受刺激,心灵受震撼;那些艰涩玄奥的文学作品,就是让读者不能本能地好感和通畅地阅读,而要去反复琢磨和理解,以至评论家们只能白天硬着头皮读呀评呀,晚上躺着去看“前现代”或后现代的通俗小说以休息大脑。作为反拨,或作为电子工业时代的产物,后现代主义的“大量文化”,或“受众文化”(16)则侧重于艺术的前文化层次,专门为取悦大众而批量制造那些缺少思想深度,没有丰富营养,膨化松软的文化快餐食品,以满足大众的感官需求。有青年学者将此称为“幸福的感官化”,是很形象而切入本质的。(17)如何防止这种“受众文化”戕害真正的审美文化,如何提高这种能“化”大众的“文化”的艺术品位,是当代“审美文化”研究的重要课题。如果逻辑或历史地推导,面向21世纪,我想,我们应当会迎来新的追求和谐复合美的“‘后’后现代”或“‘新’新古典主义”艺术的。
注释:
①审美关系系统是由审美主体、审美客体、审美对应关系、审美环境与审美距离等元素构成的。其下为论述方便,简称为审美关系或审美系统。有关科学系统美学及审美系统模型的详尽论述,请见拙著《审美鉴赏系统模型》和《审美价值系统》,皆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
②很多情况下,作为审美价值存在的并不是客体全部,而只是其某些构成因素,如对称、均衡等等。为了行文简捷,后文论述不再详细区分,笼统用客体指代。
③除去根据美的性质进行分类外,还可按美的生成内容进行分类,前文化美中有物理美、生理美、心理美;文化美中有文化美和社会美等等。本文限于题旨,对文化美与社会美没有加以区分。
④《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6页。
⑥请注意,这里也是从抽象的发生学角度论述的,前文化动物关系要成为现实的审美关系,还要受审美系统其它因素的制约,如审美距离等等。
⑦瓦西列夫《情爱论》192-193页,三联书店1984年版。
⑧参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98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⑨转引自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下)36页。
⑩达尔文《人类的由来》54页,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
(11)、(12)普列汉诺夫《论艺术》32页、38页三联书店1964年版。
(13)B。雷德尼克《现代声学漫谈》16页,科学普及出版社1982年版
(14)转引自《美学译文》(2)1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15)《狄德罗美学论文选》2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
(16)“大量文化”即“Mass culture”,通常翻译为“大众文化”,容易引起误读。但由于“大量文化”有硬译的痕迹,从其内涵特征出发,我认为翻译为“受众文化”更妥。
(17)王德胜《幸福与“幸福的感官化”》,《美学与艺术研究论丛》第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