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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行政改革(2)

更新时间:2006-02-11 11:47:56作者:未知

二、 加入WTO为中国行政改革提供了目标模式与参照路径


行政改革的路径主要有:机构改革、目标再设计(职能转变)、流程再造、权力再分配、制度创新、运作机制重构、主体重塑(文化价值观念及行为方式的重塑)等。中国加入WTO为中国的行政改革提供了目标模式与参照路径。

1、加入WTO为中国行政改革职能的转变提供了目标模式,为机构改革提供了参照的路径。我们在行政改革中提出职能转变已经许多年了,但职能的转变仍然不理想,这其中在92年前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是太明确导致我们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不明确,而在92年后我们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按说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有了明确的方向,但是由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到底这样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政府职能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我们无法获知也无从参照,只有在改革中试错。当前中国行政体系处于社会转型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过程中,当前中国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没有政治行政相对二分的过程,行政体系在当前社会中的角色极难定位,相应职能也会模糊不清,我们当前的改革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依职能定机构,谁定职能?谁能合理界定职能?如果是法定职能,法定职能能做到吗?那么这种界定合理吗?其结果将是对行政效率、行政责任、行政目标的贡献还是阻碍?现实的改革状况是行政机构自定职能、机构和编制,由于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自然的经济人倾向,这种对职能界定的合理性程度可想而知。

但中国加入了WTO表明我们在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我们也认同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方面具有全球趋同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普遍性表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和趋同性,我们当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建设发展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方面的制度建设和一些改革措施了。WTO提供的一整套关于成熟市场经济下政府如何行为的规则为中国政府的行政改革转变职能提供了参照的目标模式,政府的职能转变就应该向WTO规则给定的目标模式转变。

中国加入WTO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加入WTO后在政府改革方面的成功的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在应对WTO挑战进行变革中的教训,加入WTO其实是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并且这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没有丝毫的理论的障碍,也很少有保守派的诘难,这个过程有现成的经验和教训,其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的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的中国具有极大的参照作用,这样就相当于为政府的机构改革提供了参照的路径,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指引了一条低成本的阶段性变革之路。中国政府要好好利用这一契机,正如朱总理在2002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只有政府的职能定位明确了,机构改革才有依据,入世为机构改革也提供了现成的参照,WTO其他成员国为遵循WTO规则而进行的机构改革的经验可资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尤其是肩负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责任的机构的设置可以为我国政府机构时参考和学习。

2、加入WTO为行政程序的再造提供了指导。目前中国实际行政实践中,许多行政程序不透明不公开,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嫌疑,并且许多行政程序不合理,过于繁杂。比如有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利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无知,故意刁难以索取好处;故意放纵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以扩大罚款的来源;还有的主管部门经常搞什么评比检查摊派等注定由行政相对人(企业或个人)来买单的活动,为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制造麻烦添加成本。正是因为这些过于繁杂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的行政程序的存在才使得行贿受贿的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出现,才是恶化或者制约投资环境的真正元凶。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政府的行政程序必须是公之于众的,并不得任意变更的,更不能因个别领导人的好恶而随意解释。WTO规则为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设立制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关于进出口许可程序,WTO协议明确规定了成员国对于有关进出口的行政管制的程序,从管制的货物的清单的公布到变更清单的通知形式和时限,再到发放有效期的规定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再如关于司法审查的程序性规定,WTO也给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各成员国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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