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3-14 00:00:00作者:未知
社会上流传一句民谣:“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怕有精神病的。”民谣折射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后求法无助的现状和群众对这种状况的无奈。我国有16000名暴力犯罪精神病人,已经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稳定。8月4日北大幼儿园的惨剧让我们惊心动魄,更让我们感到沉重的是:当精神病人引发的惨案作为新闻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后,精神病人监管无序的现状没有任何改变,危害还在继续发生……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试就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作一简要探讨。
一、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
1、 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暴力行为所针对的受害人是非常随意的,受害人猝不及防。1999年夏,精神病人在丹江口市广播局持刀扰乱办公秩序,巡警在制止时,被精神病人刺中大腿。2002年2月27日福建永泰县一名精神病妇女在一条渡船上突然发病,砍死砍伤14名上学途中的小学生。2004年4月29日上午,兰州市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窜入一名精神病人,冲进教室用菜刀将15名学生以及两名当地农民砍成重伤。广州市光复中路的一位精神病患者,在近3年的时间里纵火烧屋4次,经常舞刀举棍追打路人,甚至用磨尖的钢筋看到孕妇就捅过去。
2、 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有矛盾的人不计后果、不择手段报复,而且不达目的不罢休。1999年丹江口市土台乡精神病人陈某在盗窃电话机时被邻居程某发现后,怀恨在心,已经先后5次对邻居程某的父母、兄弟、妻女报复伤害,程某全家天天提心吊胆、苦不堪言。2003年7月18日下午2时许,宁乡县精神病人刘某,因怀恨黄某的父亲曾送他住过精神病医院,手持锄头突然打死年仅7岁的黄某。
3、 人身危险性大。精神病人犯罪以凶杀为最多,他们作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凶残,且行凶的主要对象是自己的家人。在某市的18件命案中,有5件是精神病人作案。2002年2月7日凌晨4时40分许,浙江萧山区一名精神病人拿起两把铁榔头,先后砸死睡梦中的妻子、儿子和母亲。2004年2月,丹江口市牛河乡农民谭某因为家庭琐事 将亲身父亲杀害后,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2004年7月10日晚,广西柳州市职校副校长王某被患有精神病的儿子连捅两刀,死在宿舍楼的楼道内。
4、 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2004年7月1日黄陂的一名22岁的精神病人为了抢夺小孩手中的方便面,将邻居一名6岁男童杀害。而在8年前,同样为了一包方便面,该青年将一名7岁女童杀害。
5、 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及时、全面保护。例如:丹江口市土台乡精神病人陈某用铁锹将邻居程某及其家人多次打成轻微伤后,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后,因为陈某是精神病人不便于执行 ,民事赔偿一直没有到位,程某又向派出所寻求人身保护,要求将陈某绳之以法,派出所根据刑法第 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且本案中被害人伤情系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对精神病人陈某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精神病人陈某见无人处理,反而到派出所寻衅滋事,并且公开叫嚷要继续报复。乡邻要求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但是精神病人陈某的父母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治疗费用。政府筹集了费用,也无法满足精神病人的长期治疗。如果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隐患得不到排除,受害人在得不到公力救济后,会迫不得已采取自力救济,甚至会以暴制暴,产生新的“民转刑”案件。
6、 群众安全感低。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患者具有正常的体力和破坏能力,但思维异常,经常出现妄想、狂想,容易做出极端的事,其中又以杀人、暴力伤害为主。男性精神病患者伤害对象具有随意性,女性精神病患者更多地把伤害目标对准身边的亲人、朋友。曾有人对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进行过统计,结果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同时,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容易反复,而大批应该被监管的精神病人在社会中生活,危及到了周围人的安全。 90%需要强制监管和治疗的精神病人仍在社会上,形成巨大的隐患。 只要有1个“武疯子”,周围的群众就生活在被攻击和伤害的恐惧之中,由此引发的精神病人滥杀无辜和被忍无可忍的受害人或精神病人家人杀害的惨剧也不断上演。
二、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失控的原因
1、 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的因为年老体弱、经济困难,无力监护;有的监护人自己也是受害者,避之惟恐不及,无心监护;还有的虽有监护的能力,却不履行监护义务,不愿监护;有的精神病人父母均已去世,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也未负起监护责任,无人监护。
2、 司法机关的困境。根据《刑法》第 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这两类有罪的精神病人犯罪,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时,采取法律手段阻力重重,需要将这两类的精神病人控制人身自由时,法制部门不批准,看守所依据《看守所条例》对患有精神病的嫌犯不予收押。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但是高昂的费用没有解决渠道。所以精神病人犯罪使公安部门面临重重困境。
3、政府的缺位。政府缺位的首要原因是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认为下岗职工、残疾人、失学儿童的问题还未解决,哪里有钱去解决精神病人的医药费?只有政府高度重视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困境,充分认识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充分认识强制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社会问题。政府缺位的原因二是资金紧张。许多地区的财政是吃饭财政,拿不出钱对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是在发生了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从有限的资金中挤出几千元将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相对于暴力犯罪精神病人长期的治疗费用(强制治疗的费用一个疗程大约3500元),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有数据表明,在众多疾病中治疗精神病是花钱最多的。目前我国的精神病人约有1600万,其治疗费用和丧失劳动力造成的负担约占我国疾病总负担的20%.世界卫生组织推算,到2020年,中国精神疾病负担将上升为疾病总负担的1/4.而对应的情况是,我国财力的缺乏会是执法的最大障碍。政府缺位的原因三是法律对政府的责任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在我国,对强制医疗作出规定的唯一一部法律就是《刑法》。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前置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即(1)精神病人涉及刑事犯罪;(2)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精神病;(3)首先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4)必要时,才由政府出面进行强制治疗。有的省份和地区对此补充了一些制度,如上海市1986年10月1日实施《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2000 年10月吉林省出台了《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若干规定》,石家庄1997 年9 月30日出台了《精神病人监护办法》,均规定收治入院的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住院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自己承担,自己无能力的,由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承担;无近亲属又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其住院费用由其所在地政府承担。但是对有近亲属但确无力负担的情况,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湖北省今后出台的有关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治规定应明确精神病人本人或者家属无经济来源,没有负担能力的,应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强制治疗费用。
4、法律上的空白。法律和精神病医学工作者一直在向社会呼吁,为规范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和管理,应该尽快制定一部《精神卫生法》,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医疗等问题存在疏漏、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实践中难免发生侵权案件。如网上披露黑龙江一个多年上访的农妇被政府机关怀疑是精神病而被多次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三、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失控的对策
1、 监护人负起职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监护人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社会这个大家庭才能安定祥和。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次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例如我市被精神病人陈某多次打伤的受害人依法应起诉精神病人的父母,不应起诉没有民事赔偿能力的精神病人陈某本人,由法院判决他的父母因监护不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方能警醒监护人,明白失职即是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原因,自己因此要承担后果。
2、尽快颁布法律以及实施办法,让受害人不再无助,政府不再逃避,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今年3月10日,陕西省部分人大代表向“两会”联名提交了关于“中国‘精神卫生’问题应尽快立法”的议案,长期以一种公众话题形式出现的中国精神病人的社会处境问题已被正式引入国家立法框架。希望新的法律明确保护和尊重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解决精神病人带给社会的意外伤害,解决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保护的两难困境。去年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精神卫生问题的法规已经在当地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的世界卫生日4月7日施行。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的出台为时不远。
3、由政府集中收治精神病人。正如由政府买单阻断SARS(非典)和AIDS(艾滋病)的传播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一样,由政府集中收治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必由之路。经费问题,被认为是阻碍这一措施付诸实施的主要障碍。据统计,全国现有精神病人1600余万,其中具有暴力倾向者为1~2‰,由此可知“武疯子”全国约有1.6万到3.2万人。一个病人一个疗程的治疗费用为3500元,全部由政府买单,一年所有病人的费用约1亿元,分摊到三十余个省二千多个县仅数万元,却为社会解除了数万个不定时炸弹,让精神病人的家属得以解放,周围的民众得以安居,也使悲剧不再重演。 国家可以办福利院收容被抛弃的先天性痴呆儿,为什么就不能对具有严重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呢?
4、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对精神病人治疗应设立三道防线,做到两个到位。卫生系统是第一道防线,负责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第二道防线是民政系统,他们为经济上困难的精神病人提供义务救助;公安系统则是最后的防线,遇上特殊的精神病人犯罪情况,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两个到位是监管到位、追查责任到位。派出所、居委会应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把有暴力案底的精神病人作为重点人口管理,对精神病人逐一进行登记、核查,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并成立由派出所、居委会、监护人组成的监护小组,与病人家属签定安全责任书;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恶性案件后,实行倒查制度,追查责任到位。
5、成立公益基金。对确实无力支付强制治疗费用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成立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和对受害人补偿公益基金,以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