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实质竞合的科刑(3)

更新时间:2006-01-23 15:06:21作者:未知

    从一重罪处罚
    以上适用于多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包括同一选择性罪名),并适用同一罚则的情形。“从一重罪处罚”,则适用于触犯多个严重程度不同且罚则各异的罪名之情形。根据中国刑法理论,有两类实质竞合犯罪适用这种处罚方法:
    1、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目的,实施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而且数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之牵连关系的犯罪形态。构成牵连犯的异种数罪往往条文、罚则各异,犯罪严重程度不同,使从一重罪处罚成为可能。
    虽然刑法通说认为对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但中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未作规定。刑法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同的牵连犯,采取不同的处罚规则:(1)从一重罪处罚。例如,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犯徇私枉法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据有关司法解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又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5]后罪显然重于前罪。(2)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与前项的区别在于,不仅从一重罪处断,还要在该重罪适用的一定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例如,刑法第253条中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该假币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6]此外,为实施盗窃犯罪,而造成公私财物毁损或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7](3)从一重罪加重处罚。即在上述两项的基础上,法定刑升格。例如,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犯。[8]
    但是,对于牵连犯,中国刑法并不完全采取“从一重罪处罚”方法。而是对某些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9]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0]立法对牵连犯的处罚方法如此杂乱,已无原则可循。这更加深了一些学者对“牵连犯”这一概念是否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产生怀疑。[11]
    2、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因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关联性,而由一罪吸收他罪,仅以一罪定罪科刑的犯罪形态。通常认为,盗窃枪支后私藏枪支的,盗窃行为吸收私藏行为,只成立盗窃枪支罪一罪;制造毒品后非法持有毒品的,制造行为吸收持有行为,亦当以制造毒品罪一罪论处。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该卡,触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但依法仅以盗窃罪论处。[12]此属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抑或想象竞合犯(出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之目的而盗窃该卡)?似乎还有争议。吸收关系的基本规则是重罪行为吸收轻罪行为。牵连犯的规则也是重罪吸收轻罪。因此,在吸收犯与牵连犯之间很难划定一条明确的界限。牵连关系可以成立吸收关系,故牵连犯或许可以被吸收犯所包容。至于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则涉及一行为与数行为的判断标准问题,容当别论。
   
    三、行为数的判断
   
    行为数的判断与认定,关系到实质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从而可能影响对行为人的科刑。因为想象竞合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单一规则,而实质竞合则须视具体案情选择适用上述不同的科刑规则。
    以简单的动作构成刑法上的行为时,行为的个数往往不难判断。例如,甲拔刀刺伤乙,是一个伤害行为;然后甲又掏枪射杀丙,另成立一个杀人行为。但是,如果从犯罪过程或犯罪阶段形态来分析犯罪行为时,行为个数的判定有时变得复杂起来。例如,甲为报仇而盗得枪支,然后用该枪射杀乙。通常认为,这是甲基于同一犯罪目的,实施了盗窃枪支与故意杀人两个犯罪行为,且二者具有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故成立盗窃枪支与故意杀人的牵连犯。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甲盗窃枪支是为了杀人而准备犯罪工具,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行为。所以,甲盗枪杀人只构成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但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犯罪结果(即枪被盗与人被杀),属于盗窃枪支与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犯。如果甲盗枪后由于客观原因未着手实施杀乙行为,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预备)论处,而不应以盗窃枪支罪科刑。[13]同理,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或伪造身份证、为了盗窃而毁损公私财物、为了使用假币而购买假币之类的案例,都会存在牵连犯、吸收犯与想象竞合犯之争。我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看来实质竞合与想象竞合在某些场合也并非泾渭分明。认为上述案例是想象竞合与牵连犯的竞合也未尝不可。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

2011-10-04 09:52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W莨垩д咛岢龅睦砺壑饕?辛街止鄣悖阂皇侨ɡ?芰ο?鹚怠U庖谎?涤挚梢苑治?耆?罩顾怠⒕?灾罩购拖喽灾罩顾怠6?侨ɡ?芰Υ嬖谒担?盟等衔??嫠劳龅姆?尚Яο抻谝云湓?∷?匚

2008-11-21 08:19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2008-11-21 08:17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下落不明人,即失踪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

2008-11-21 07:56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

2008-06-09 16:52

浅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

2008-06-09 16:4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