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八议”(6)
更新时间:2006-01-23 14:48:59作者:未知
数个世纪以后,我们重提“刑事一体化”,是否在逆流而上——“开历史倒车”?重倡刑事一体化的根源何在?在刑事法学界积弊——“贵精不贵博”的情状,刑事一体化旨在打通学科边界。从此角度看,刑事一体化仅仅是一种研究方法、仅仅是一种研究范式。仅仅从静态考虑刑法的静态条文和罪刑规范设计是“纸上谈兵”,前犯罪学科(犯罪学)和后犯罪学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等)相互对应,刑事实体法学与刑事程序法学相互对应。犯罪应对必然要求刑事法整体运行的和谐,而非各自为政。人文社会科学应当具有普适性的话语,刑法学应当汇入刑事法学的知识体系,进而汇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谱系。[17]我们的目的是将刑事法学知识置于更为广阔的视域中加以思考,使刑事法学更具人文性——或者说更具人文关怀。
七、WTO——“变法维新”
WTO是一场由外及内的“外逼型”的“变法维新”运动,似乎与刑事法风马牛不相及。但作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一项巨大的机遇与挑战,WTO对法治建设(包括刑事法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坦白地说,撰写此题得益于与一位朋友谈起的一个案例:某人,善商业经营,采取国外的先进营销理念先低价占领国内市场,意图实施价格垄断。正处于“赔本赚吆喝”(市场占领过程中)之际,为竞争对手举报,控方控诉至法院,要求刑事追究。消费者纷纷为之鸣冤叫屈,打抱不平。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控诉意见:一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一是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最终结果尚未见分晓。如是之案例在加入WTO后层出不穷当在意料之中。
我以为,WTO对刑事法治的影响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内刑法的经济犯罪上,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1997年修订之后获得普遍的赞誉但实践检验后问题凸显:单行刑法与修正案围绕经济犯罪递次展开,数十项司法解释与此相关。公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市场犯罪会因市场准入的放开最先受到冲击,势将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适应WTO的开放机制,准确预见并前瞻性地立法或解释是避免立法滞后与司法被动的因应之策。二是刑事法国际性的增强。加入WTO意味着国际交流增加、人口流动频繁,跨国犯罪增加和刑事法国际性增强是必然的趋势。富有挑战性的是,犯罪的最新发展会使我们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乃至法学研究遭遇“不能”的尴尬境地。刑事法研究不仅仅要求我们对国内犯罪加以分析提出应对之策,国际性犯罪(例如911事件后的恐怖犯罪)应当不能排除在视野之外。同时,借鉴性的前瞻性的研究(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18])会于我们助益良多。三是国际刑事协助问题。经济发展是撬动政治板块的重要力量,各国刑事互助的顺利展开端赖各国经济政治的合作交流。WTO通过经济影响政治,进一步影响国内政治生态,更多与国际接轨会使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刑事互助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仅仅经济犯罪、国际性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并不能完全反映和预见加入WTO后我国刑事法治的走向和WTO对刑事法的影响,这似乎也是一个有待实践检验的假设。
八、我们真的贫乏,真的幼稚吗?
20世纪40年代,一位自哈佛大学归国的法学博士在观察中国法学界的现状时指出:中国法学界弊病在“贫乏”——营养不良,精神萎靡的一般衰弱症。[19]之后,其进一步明列法学界贫乏五种症状:(1)法学内容的陈腐;(2)研究范围的狭窄;(3)法律技术的机械;(4)法律见解的肤浅;(5)适应及创造能力的薄弱。半个世纪过去了,中国法学界的贫乏是否根除?无独有偶,上个世纪80年代,一位史学界的老前辈说起法学斥之为“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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