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刑事法“八议”(5)

更新时间:2006-01-23 14:48:59作者:未知

    在这个多元的社会、精彩的世界,我们受一种传统的束缚和共识的统制。存在两个原因:一是传统的力量过于强大,形成强势话语霸权。应当“归功”于我们师承的前苏联的刑事法理论体系,一代学者的成长只能接触到一种声音。在一种声音统制下,我们怎能期待多元力量的诞生?二是挑战的力量弱小,胆怯乃至盲从。邓正来先生曾尖锐指出:中国社会科学缺乏自主性,应当更多地进行否思(Unthinking)而非重思(Rethinking),即对以往文本构成的我们内心坚信的核心的知识障碍进行破除和反抗。[12] 我们应当求诸自身而非将责任归至外部世界。学问贵在思辩,思辩方获真知。如果我们的刑事法学要有发展,那形成“百家争鸣”的气象是必需的。“百家争鸣”的前提是什么,是“学派林立”。
   
    实际上,我们同样存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派之争——“海龟”与“土鳖”争雄。一般而言,海龟派注重“法律移植”,土鳖派强调“本土资源”。另类当在其外。传闻曰:海龟上岸,土鳖滚蛋。果真如此严重么?未必如此。海龟下过海,吹过海风,受过“洋”气,对西方现代法律价值、观念与制度略有通晓;土鳖留守本土,具有本土传统,重本土继承与实践,对基本国情有更深入认识。一任海龟爬行,则泱泱中华大国几变成汪洋,“国将不国”——“邯郸学步”,危险!一任土鳖当道,则视野有限,中华文明始终以“兹尔小邦”轻视西洋各国,拒斥西方现代文明——“坐井观天”,同样危险!其实,土鳖、海龟只是形象之说,“出身论”不应坚持。要紧的是,海龟上岸,土鳖下海。海龟宜熟悉基本国情,以免清谈误事,动辄对曰“某国实践如何如何”,那是他国干我邦何事?“刻舟求剑”,徒呼奈何?土鳖宜通晓他邦法律和法学,以免过于重视传统,束缚改革视野与步伐,永远紧跟人家小跑,美其名曰“赶超”。永远在“赶”,何来“超”说?以刑事法学而言,海龟与土鳖如能共商“国是”,既借鉴国外先进法治经验又着重本国国情,合力促进刑事法学,则幸莫大焉!值得欣慰的是,海龟土鳖渐渐认识到己身之不足,“出身论”渐无市场。
   
    
    六、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
   
    追溯刑事一体化的渊源,应当归功于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观念。自诸法一体到各自为政,渐渐形成宪法之下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个部门法体系。学科分类细密化导致的结果是学者“贵精不贵博”,往往是研习刑法者不通民法,研习实体法者于程序法知之甚少。“整体刑法学”正在此种背景下展开。
   
    在我国,首倡“刑事一体化”观念当为储槐植先生。在他看来,刑事一体化是实现刑法最佳效益的最佳途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13]陈兴良先生继之提出“竭力倡导与建构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是为刑事一体化的两纛旗帜。
   
    说及一体化,不可不涉及当前学界的“刑法民法化”、“民法刑法化”、“公私法合流”等倾向。自古罗马切分公私法以来,公私法的划分成为大陆法系的传统。伴随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吸收融合,公私法的界限在模糊甚至面临消失的可能。这足以引起法学界的关注:重归诸法一体乎?我们在质疑。责任竞合(聚合)、边界消失——各部门法将触角纷纷探进邻近的“域”,寻求扩张的空间。我们无法预料,今后的法学是否会朝“公法一体化”乃至“诸法一体化”的方向前进。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各法学学科相互借鉴之例枚不胜举:侵权行为成立要件要求: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不法;须侵害他人权利;须有责任能力;须有故意或过失;体系结构上可归纳为构成要件(Tatbestand)——违法性(rechtswidrigkeit)——故意与过失(Verschulden)三层结构。这种体系结构来源于刑法理论。[14]法人犯罪理论中,从民法理论中援引出替代责任理论、连带责任理论加以解释,却是民法理论对刑法理论的渗透。[15]一位刑事法学者应当是一位法学者甚至一位人文工作者,他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位刑事法学者。他的领域如果局限于此,将无以应对这个时代。这是一个知识转型的时代,她要求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和其他学科学者把法律问题纳入思考范围,同时要求法律学家能像知识分子那样思考问题,破除隔膜,共同完成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16]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

2011-10-04 09:52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W莨垩д咛岢龅睦砺壑饕?辛街止鄣悖阂皇侨ɡ?芰ο?鹚怠U庖谎?涤挚梢苑治?耆?罩顾怠⒕?灾罩购拖喽灾罩顾怠6?侨ɡ?芰Υ嬖谒担?盟等衔??嫠劳龅姆?尚Яο抻谝云湓?∷?匚

2008-11-21 08:19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2008-11-21 08:17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下落不明人,即失踪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

2008-11-21 07:56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

2008-06-09 16:52

浅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

2008-06-09 16:4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