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12)
更新时间:2006-01-23 15:36:52作者:未知
(二)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2003年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明显地体现出理论与实践互动的特点。宪法修改与宪政问题的讨论带动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宪法与刑事诉讼关系的研究;刑事证据立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等立法活动的开展,又为学者们系统地研究刑事证据法、刑事诉讼法的完善问题提供了机遇。针对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司法实务部门开展了清理、整治活动。学者们则对西方的保释制度与我国的保释制度作了比较分析,试图超越"运动式"的清理,构建治理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在审前程序改革问题的研究中,一些学者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进行了律师值班制度、讯问在场制度、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的试点,为审前程序的改革积累了实践经验。中国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改革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环境,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理论与制度,否则必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乃至背离。学者们对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关注,尤其是深入实践,进行改革试点,有助于学者们摆脱单纯地照抄照搬国外的理论与制度的倾向,真正从中国的问题出发,探讨解决中国问题的途径和方式。《问题与主义――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一书,则可视为我国学者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三)选题的重复与问题意识的欠缺
在2003年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中,大量的重复性研究充斥其中,其中许多论文停留在教科书的水平,有些甚至低于教科书水平,谈不上是真正的学术研究。难怪有学者发出了这样的感慨:"过去是写文章需要水平,现在是读文章需要水平"。我国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队伍日渐扩大,但是,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水平并未有大幅度的提升。我们看到,一旦某个话题引起关注,大量的论文便一拥而上,重复性研究比比皆是,如关于无罪推定、沉默权、辩诉交易、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的讨论均是如此,这多少反映了学术研究中的机会主义、功利主义倾向。
问题意识的欠缺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论文纠缠于概念的辨析,而对真正需要研究的问题则视而不见;一些论文使用新名词以哗众取宠,实际上探讨的还是原来的话题。许多讨论往往是在无谓的问题上枉费心机,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陈词,对于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毫无指导意义。这种避重就轻、舍本逐末的状况应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极力予以避免。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不应在无谓的问题上再花费大量的精力,而应将研究转向那些真正有意义的问题。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的调整从2003年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看,大量的论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从西方到中国、从古代到现代,论证现行制度的欠缺之处和改革之道。还有一些论文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现行规范的内在矛盾以及司法与立法的冲突。从总体上看,大量的论文存在着深度不足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习惯性的论证方式是直接引用概念和法律文本,而相对忽视了对法律文本背后的社会、历史、政治、经济环境等的研究。近年来,哲学、历史学等研究方法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一些学者以此作为分析工具,取得了令人耳目一新的成果。但是,也有学者对哲学知识的了解主要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现代哲学的发展状况缺乏应有的关注,导致了在一些问题上对话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使用其他交叉学科的方法时,存在着简单嫁接的现象,这不仅弱化了论证的力度,而且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令人不知所云。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应当从其自身的内在逻辑出发,交叉学科知识的引入,只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为刑事诉讼法学提供了制度或思想资源,它应当服务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而不能取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如果本末倒置或者将其作为一种"点缀"以示学术创新,所谓"新的研究方法"的引入,将变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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