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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

更新时间:2006-01-23 17:06:44作者:未知

   提起债务人处罚,一般人都会想起债务人监禁或者任意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资格、财产等情形,但却往往会把这些现象看成是文明化和基督教性格进化之前的野蛮习惯,并且认为它是一种不间断地走向消亡的习惯。然而,从古今中外有关债务人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看,迫害债务人的现象直到二十世纪前半叶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至少,在二十世纪初期,债务人监禁的事实仍在美国和英国普遍存在,债权人则在法律之外利用了这一个古老的习惯。[1]因此,债务人监禁的问题不仅仅只是与历史学家相关,这一点已经为现代法律文献的调查研究所证明。[2]纵观历史,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债务人不能返还债务,都被看成是罪恶并对之加以了处罚,或者为了强制返还债务而设置了债务人监禁制度。历史的发展,与线状和圈状相比,也许更像海神普路米透斯的床。即使在现代社会,债务人处罚的习惯和痕迹仍然存在并制约着破产法发展的理论逻辑。

    在我国封建社会,保护高利贷和父借子还的传统习惯一直是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基本准则。严酷地对待债务人,如歌剧《白毛女》中的黄世仁和电影《红色娘子军》中的南霸天对待债务人杨白劳、喜儿和琼花那样的做法,虽然在道德上已为人们所唾弃,但是在法学上还没有建立这一债务免除和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换言之,作为债务人的喜儿和琼花之所以能够得以解放,主要是依靠革命,而不是依靠债务人救济法或破产法。今天,近似黄世仁、南霸天式的债权人仍然存在[3],而要永远地消灭现代的黄世仁和南霸天,主要是应该依靠法律而不能是革命。[4]因此,揭示债务人处罚制度的法化和进化逻辑,可以为另一端的债务人救济法和自然人破产的免责制度提供经验性的甚或是哲学性的现代理论。

    一、古罗马的债务人处罚

    债务人处罚的习惯起源于古代债务奴隶的传统。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罗马12铜表法规定:对于逾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允许债权人用15磅重的枷锁将其锁上,在债权人家监禁60天。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不承担提供食物的义务。[5]债务人在受到一定的公开侮辱后,也许能够通过诉讼程序和提供程序上的保证(guaranties of due process)得以赦免。如若不然,法院就可以把债务人处以徒刑,或作为奴隶卖到泰伯河对岸的外国人区。[6]如果有二个或更多的债权人同时对债务人提起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那么,该债务人的身体就要根据各债务人的请求被分割成几块。[7] 12铜表法中规定的这些残忍地处罚债务人的方法事实上在罗马是否经常被执行,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考证的事情。但这至少说明当时的法律对债务人监禁、债务人奴隶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往往被一些债权人滥用于讨债诉讼,如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犹太商人夏洛克请求法院判处他按照合约在债务人安东尼的胸口割掉一磅肉用于偿还债务的案件便是一例。由于人体执行是罗马市民法的特征之一,因此债务奴隶也就成了正当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体执行受到世人的谴责,逐渐得到了缓和,财产执行逐渐取而代之。但是人体执行的遗迹仍然或多或少地给后世的强制执行罩上了阴影。[8]

    中世纪的欧洲,为了维护军队和领主家臣的利用价值,债务人监禁和对债务人身体的处罚办法受到了限制。但是在封建制度处于低潮时,债务人监禁制度由于得到教会的支持和赞美,又很快得到了复苏。本来,在摩西的法中存在着保护债务人的庇护制度,并且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异教,最终在基督教中走向普及。但在在公元5世纪,这一庇护制度受到罗马法的改造,逐渐走上了拥护债务人监禁和处罚的道路。如535年发布的新敕法第17号规定,发放债务人的庇护状有两个限制,一是债务人要到法庭接受审判,二是要等到该判决执行完毕。[9]结果,教会成了债务人审判和债务人监禁的协助者。教会把负债和支付不能的行为看成是罪恶深重的行为,对于支付不能的债务者,一般都要予以开除教籍的处罚。当债务人死亡时的财产不足与清偿债务时,则不能给予该债务人以基督教徒式的埋葬。在一部分地区,神父如果赦免了死去的债务人,该神父就要代为承担该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债务人逃避监禁的,在抓到后要被强制穿上印有记号的服装。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的监禁,在新约全书的《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中都有详细的记载。[10]因此,在中世纪的欧洲,缓和债务人监禁的尝试受到了圣职人员和宗教法学家的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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