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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研究方法论——兼评两本新近出版的死刑译著(5)

更新时间:2006-01-23 18:01:57作者:未知

    对原则的尊重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无视民意,相反,作者也认为,应采取有效方式来引导民意,包括:通过官方调查委员会的权威声明,将公众及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力引向死刑制造的那些最大的不安的效应上,即错误的不可避免性、适用中无法接受的任意性;要争取获得那些影响、运作刑事司法系统的中坚人士的支持;要使民众尽可能地了解真正的事实和各方面的信息;要发动开明的舆论群体来共同努力;要通过判决来创造民意,而不是相反,引用民意测验来判决;要设法将废除死刑的政策植根于国民意识,使恢复死刑的情绪渐渐地减弱。[32]


    三、死刑的威慑力问题  

    废除死刑的阻力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担心失去死刑的特殊威慑力;二是担心死刑犯放出来后对自己的安全构成威慑,或者担心司法腐败使死刑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人类天然的报应心理。第二者可以通过设置不得假释的长期监禁刑甚至是终身监禁来解决前半部分,通过改良司法来防止司法腐败;第三者可以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刑罚不符合现代文明刑罚的要求入手,来阐释报应不应成为保留死刑的理由。那么,如何看待第一者呢?毋庸讳言,目前我国从官方到民间,不少人都是以相信死刑具有特殊的威慑力为前提来反对废除死刑的。

    死刑是否具有特殊的威慑力?《死刑的全球考察》一书告诉我们:“针对过去70年左右时间的任一阶段,都已进行过研究,但是尚未发现令人信服的证据可证明死刑与长期监禁相比,是绝对更有效的威慑谋杀的手段。”作者还用下面“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如果降低对死刑的依赖,也无须害怕在犯罪曲线上会有突然、严重的变化”:澳大利亚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但报告的以每10万人为单位的凶杀率已经下降了,谋杀率(被定为谋杀罪的凶杀率)变化并不大。尽管在南澳大利亚州,废除死刑后的5年与之前的5年相比在谋杀罪与非蓄谋故意杀人罪方面有所上升,[33]但更长期的研究显示:“死刑的废除对该州的凶杀趋势没有任何影响。”加拿大在废除死刑23年后的1999年,谋杀率是1.76/10万,比废除死刑之前的1975年(3.02/10万)降低了43%。实际上,谋杀率在废除死刑前是在持续上升(从1961年的1.25/10万到975年的3.02/10万,上升了142个百分点)。因此,谋杀率的大幅下降成为加拿大总理在1987年反对恢复死刑的有力论据。即使谋杀率上升,也要具体分析,例如:牙买加近年来的谋杀犯罪大幅增加,但这主要是因为该国“法律、秩序的全面崩溃”,而在此之前,从1976年至1982年,虽然停止适用死刑,谋杀率却几乎没有变化。其他一些经历了犯罪上升的废除死刑的国家如英国,也显示犯罪上升有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原因,而与死刑废除没有关系,因为那些原本就是非死罪的犯罪上升幅度更高。在美国,有人对1980—1995年的谋杀罪进行了研究,指出:“与威慑假设相反,在这16年间的每一年,为谋杀罪配置了死刑的州的谋杀率更高。实际上,在该时期保留死刑的州的谋杀率要高1.39(1989年)—1.83(1995年)倍。”另外一项类似的研究也表明,美国废除死刑的12个州中,有10个州的谋杀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在保留死刑的州中,有一半的谋杀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4]

    当然,作者也承认,由于影响犯罪的变量和执法的变量十分复杂,使得对死刑的调查无法成为真正的实验,因而上述结论尚不足以说服那些坚定的死刑保留者彻底改变其想法,更何况有的研究还得出过一些互相冲突的结果,而后者恰恰被那些坚持死刑具有独特的威慑效应的政客所利用,“将死刑作为表明其对犯罪持强硬态度的象征而给予支持。”为此,作者进一步做了如下努力:

    首先,反驳了“死刑具有特殊威慑力”的观点:第一,理性选择理论对于研究谋杀行为与死刑威慑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恰当的模型。[35]大多数的谋杀并非由职业或精于计算的罪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实施,而是无数的悲痛的结果:谋杀犯们都是“具有教育程度低、一贫如洗的特征的不能适应社会的人,他们的犯罪看上去就是愤怒或恐惧的、愚蠢的、无意识的表现”。由此推论,对死刑的恐惧不会抑制那些有谋杀倾向的人,因为谋杀通常是源于情绪的迸发、失控,源于精神疾病、有缺陷的人格或突然失去控制的惊慌。对这些无可否认的事实的另一种解释是,在所知的谋杀犯中自我调节良好的人很少。第二,死刑“超过了一个刑罚系统所具有的任何合法目标所必须达到的东西”——即不求助于死刑,也可以获得同样多的威慑效应。那些废除死刑的司法区对刑事凶杀的控制、对刑事司法系统(包括囚禁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暴力罪犯的最高安全级别的监狱)的驾驭与那些保留死刑的司法区同样的有效。公众并没有以暴乱或私刑来回应废除死刑;警察并没有养成过度使用致命力量的习惯;监狱的警卫、工作人员及探视人员并没有面临更大的危险;被谋杀的被害人的亲人和朋友并没有发现调整自己以面对他们的巨大损失变得更困难。第三,那些得出死刑具有特殊威慑力的研究在方法上是有缺陷的、在态度上是欠严谨的,如有的研究只限于短期,而没有较长时期的跟踪;有的研究有意无意地疏漏了一些重要变量对犯罪的影响,如枪支管理(加强强制管理导致谋杀率降低,但他们却将此归功于死刑的判决和执行),等等。并且,由于存在其他一些衡量更为困难的社会环境因素,如移民、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有效性、毒品滥用的程度、社区统一的程度及暴力亚文化、暴力之外的其他压力释放模式的存在程度,因此,迄今为止还没有方法能够解决它们在谋杀与死刑之间的联系中(假如有的话)所起的作用,[36]而死刑废除论者要求证明死刑具有实质的、绝对的威慑效应,这“几乎是确定地无法满足”。[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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