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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研究方法论——兼评两本新近出版的死刑译著(4)

更新时间:2006-01-23 18:01:57作者:未知

    上述观点可以在《死刑的全球考察》和《为废除死刑而战》中找到进一步的强化和拓展。让我们先来看后者:

    1969年11月,法国民意调查第一次显示,多数法国人(58%)赞成废除死刑(其中35岁以下的年轻人赞成废除死刑的比例更是高达64%),而且当时的总统蓬皮杜也表明自己“不是一个主张以血还血的”人,似乎死刑马上就将成为往事。但1971年一起闻名全国的重罪罪行“激起了人们的巨大愤慨与激动情绪”,舆论由此颠倒过来,新的民意调查反映出,多数法国人(53%)又重新赞成死刑。[23]在此情形下,蓬皮杜总统只愿意运用手中的特赦权来尽可能地减少死刑,却不敢贸然废除死刑。[24]

    1974年,德斯坦当选新的总统,虽然他在私下里曾表示“非常厌恶死刑”,但由于几起严重刑事犯罪引起民意对死刑支持的持续高涨,特别是帕特里克.亨利绑架并杀害一名无辜儿童后,一家报纸发表了“99%的法国人赞成死刑”的民意调查结果,其他媒体也争相点燃公众的怒火,在此情形下,他不得不表态:在某些不能容忍的暴力情形使法国社会对此问题极为敏感的时刻,并不适于立刻废除死刑。[25]在这种“等待瓜熟蒂落”的思想主导下,视废除死刑为荣誉的司法部长佩雷菲特也于1977年撰文指出:“当具体条件显然并不有利的时候,负责任的人是不会同意匆忙行事的。”[26]

    由于德斯坦政府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了左右摇摆、犹豫不决的态度,这使得死刑废除论者更加坚信:“只有政治意志才能终结这种血腥的规矩。”[27]机会终于来了:当1981年新一轮的总统竞选拉开帷幕时,尽管当时的民意调查表明,63%的法国人赞成死刑,但作为总统候选人之一的密特朗却明确打出了废除死刑的旗号,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声明:“在我的意识里,在我的意识信条里,我反对死刑。……我说的是我的精神契合,是我的信仰,是我对文明的关注。”[28]可以想见,如果仅以死刑存废作为总统竞选的惟一选项,密特朗必败无疑,好在总统竞选存在多个选项,最终他赢得了大选,并由此打通了废除死刑的大门。[29]

    再让我们来看看《死刑的全球考察》:在书的第八章,作者标题为“民意问题还是原则问题”,指出:关于某项政策或实践的民意——实质上是情绪的表达,不能决定很多人认为应当基于原则处理的事项。其中,作者为死刑废除论者提供了不少可以利用的资源,例如,针对有人提出的“立法机关对强烈的公众情绪置若罔闻是与民主背道而驰的”观点,作者指出:“在西方自由代议制民主国家,法律的基础是赋予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授权,立法者没有遵循民意的义务。尽管大多数的民众持反对态度,法国、德国、英国及加拿大仍然废除了死刑。自其时始,这些国家一直坚定地坚持——尽管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公众情绪本身并不能决定刑事政策、就该事项作出自己的决定是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责任这一观点。加拿大与英国的议会已经挫败了数次恢复死刑的努力,尽管在其国内,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的国民赞成恢复死刑,尽管赞成的程度近来已经降低了。”[30]又如,作为一项原则,一些国家在极权主义或高压政权倒台后,都将死刑视为侵犯人权的措施而予以废除,如意大利和德国是在二战后,罗马尼亚是在齐奥塞斯库下台后,柬埔寨是在波尔布特的统治告终后,南非是在种族隔离结束后。以南非为例,当 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删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时,公众对暴力犯罪的汹涌普遍感到担心,大多数的南非国民都认同,对极端的谋杀案件应当适用死刑,但国会最后仍然同意了宪法法院院长查斯卡尔森的观点,即减少暴力犯罪的途径要靠创造一种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权文化”来实现。其实,早在1995年,南非宪法法院在“国家诉麦克万亚尼和麦卡胡尼”一案的划时代裁决中,就指出:死刑是和反对“残忍的、不人道的和侮辱性的”刑罚的禁令相矛盾的,也是和将生命和尊严的权利作为宪法的基石的“人权文化”的精神不一致的。在该案的裁决中,查斯卡尔森对民意发表了如下意见:“民意或许对调查研究具有某些意义,但就其本身,无法取代法院所承担的解释宪法、无私无畏地维护宪法规定的责任。如果民意具有决定性意义,就无须宪法裁决。……将司法审查的权力赋予法院的特定理由是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及那些不能通过民主程序充分保护其权利的人的权利。有权要求这一保护的,包括在我们的社会中被排斥、被边缘化的人。只有我们愿意保护我们之中最恶劣的、最软弱的人,我们才能确保我们自己的权利将受到保护。”[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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