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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法的演进(3)

更新时间:2006-01-24 15:42:01作者:未知

虽然是犯罪,但是不能查明;以及
虽然是犯罪,但是检察官认为审判前的处理或者其他措施是更合适的。
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可以毫无偏见地自主免除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过以后可以提起同一指控。第六修正案规定除由大陪审团控告外没有刑事诉讼。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包含在权利法案中的权利并不约束各州。因此,各州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在正式刑事程序开始时使用大陪审团。
被告人必须在短期内被讯问以及正式提起指控。在讯问中,法官审阅正式指控以及提及的各项指控,询问被告人是否服罪,无罪或者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多数州也允许为特定的目的进行无争辩解,相当于有罪辩解。无罪辩解可以改为有罪辩解。只在有限的情形下可以撤销有罪辩解。

审前准备
刑事程序规则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一定的期限为抗辩指控或者寻找证据进行审判前准备。另外,被告人可以有限制地使用检察官提出的某些证据。依据多数州的规则,如果辩护方申请,他们有权复印被告人的供述,复印科学鉴定以及控方证人证言。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告人应提前通知控方他们打算进行的辩护理由诸如不在犯罪现场或者精神错乱。

控辩交易
美国的“控辩交易”惯例经常被误解。更正确地说这一惯例是项罪责“折扣”制度。90%多的定罪结果是有罪的。对多数服罪的被告人而言,就没有“交易”。相比较,被告人更愿意接受检察官所提出的减少一些指控换取被告人承认余下的一项或者多项指控。
在联邦级别上,有“控辩交易”的惯例,即是,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减低对较重之罪的指控,且被告人承认较轻之罪的指控。在一些县市,法官明示提出判决折扣。例如,如果被告人在审判前服罪那么他最少判3年,最多判5年的监禁刑;但是如果在审判时证明有罪那么他将面临最少5—10年,最多15年的监禁刑。

受审权
被告人享有公开审判的权利。因此,联邦法庭对公众开放,包括记者。事实上,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放弃公开审判的权利因为其他公民也同时享有这种权利;在刑事审判时法官不能禁止新闻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允许相机(固定的,移动的或者电视)进入法庭。某些州,像加利福尼亚,允许电视实况转播刑事审判。支持者认为电视转播为那些不能亲临刑事审判的广大的公众提供法律教育。反对者认为法庭上的电视转播影响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行为,并且影响法庭气氛。联邦法庭中不能有照相机。
依据第六修正案,刑事被告人享有迅速审判的宪法权利。规定犯罪和指控的间期的时效条款,不是迅速审判权。宪法规定控告和审判之间不得有不合理的间期。但是,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规定超过就违反迅速审判权一定期限。每个案件必须被单独地评审。各州均有迅速审判规则规定限定的时间内检察官和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提起公讼。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是,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放弃。被告人可以选择独审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长椅”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是,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放弃。被告人可以选择对席审判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对席”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虽然宪法没有要求,但是在联邦体制和各州的实践中,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判决。陪审团不能同意所谓的“悬挂陪审团”。在悬挂陪审团事件中,判决无效,并且检察官必须作出是否重新审判被告人的决定。对被告人重新审判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是超过三次审判的被告人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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