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3)

更新时间:2006-01-25 15:46:47作者:未知


其三,从刑罚目的而言,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死刑的目的即在于预防严重暴力恶性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的存立根基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就近年来的犯罪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犯罪率尤其是设置有死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一直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逐年增多。就人们比较痛恨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来看,过去七、八十年代,万元以上的案件就属于大案,人们一听说某人贪污受贿了1万元,就感到非常吃惊,而现在,万元案件根本算不上什么大案,十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件也只能是小巫见大巫。从新闻媒体所披露报道的情况来看,这类案件一直呈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百万元、千万元的案件时有见报,人们对之也大都见怪不怪。再从全国范围来看,197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只有703件,其中大案(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只有7件;到1982年猛增至29500多件,其中大案增至2682件;1989年高达58900多件,其中大案13000多件;1992年立案数61424件,其中大案25572件。10凶杀、伤害、抢劫、强奸和严重盗窃这几种犯罪在整个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由1982年的13.2%上升到1987年的29.4%,增加1倍还多;而这5类死罪从1982年到1991年平均增长488.33%。其中,凶杀案增加138%,伤害案增加183.2%,抢劫案增加536.5%,强奸案增加42.33%,严重盗窃案增加21倍还多。11而走私案件,在1984--1990年这7年中,海关查获的法人走私案件的案值数额占走私案件总值的平均比例为60%以上;并且,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呈持续增长趋势。12这从一个方面说明,死刑对这些犯罪的预防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就此而言,我国刑法应重新考虑对这些犯罪的死刑设置。
其四,从群众的社会心理和承受能力而言,在我国人民群众心目中,在价值天平的砝码上,生命以外的任何其他东西都不能也无法与人的生命相提并论。如果仅仅从等价报应的角度而言,贪污贿赂犯罪和危害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虽然侵害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国家的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经济秩序的紊乱和国家财产的损失,甚至造成政府危机,使人民群众对政府缺乏信任感,但在价值体系中,金钱上的利益再大、再重要也不如人的生命重要。在各种价值体系中,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生命以外的其他任何东西都难以与人的生命价值相比,对贪污受贿数千万元、数百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犯罪人和其他经济犯罪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得到一些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无疑意味着人的生命就值那几个钱,从而容易使人们认为人的生命不如金钱重要,法律关注国家的金钱和财产而不关注人的生命。鉴此,我国即有学者指出,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人关注的是金钱利益而不是其他,对此类犯罪人何不“以毒攻毒”,以其丧失金钱对付其所得之金钱?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对这些不造成人的生命丧失的经济犯罪不设置死刑,而代之以财产丧失和经济利益的被剥夺。正如1996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的刑法修改研讨会中,与会的高铭暄教授、马克昌教授等6位著名刑法学家一致认为,对一般的经济犯罪不规定死刑,是因为其价值与生命不等。13但另一方面,即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心理和承受能力而言,在当今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反腐倡廉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反腐倡廉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我中改革开放的成败,反腐倡廉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改革开放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同时,这又是一个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时刻关注的社会政治问题,一旦搞的不好或者为人民群众所不满意,我们就会失去群众,就会失去民心,从而我们赖以存立的社会根基就会发生动摇。因此,在刑法中设置死刑罪名同样要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心理和承受能力。如果仅仅从这一方面而言,对那些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贪污贿赂犯罪等关系着对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的严重腐败犯罪,必须坚决地动用死刑予以惩治。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上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指出了当前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完善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

2011-10-04 09:52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对此问题,学界众说纷?W莨垩д咛岢龅睦砺壑饕?辛街止鄣悖阂皇侨ɡ?芰ο?鹚怠U庖谎?涤挚梢苑治?耆?罩顾怠⒕?灾罩购拖喽灾罩顾怠6?侨ɡ?芰Υ嬖谒担?盟等衔??嫠劳龅姆?尚Яο抻谝云湓?∷?匚

2008-11-21 08:19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

2008-11-21 08:17

宣告死亡中主体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人首先应该是下落不明人,即失踪人。从这规定上来看,哪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

2008-11-21 07:56

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宣传从人 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

2008-06-09 16:52

浅论当代大学生犯罪特点及成因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

2008-06-09 16:4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