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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部开发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2)

更新时间:2006-01-26 11:08:06作者:未知

〈二〉犯罪的隐蔽性。
经济犯罪由于有极强的隐蔽性,素有“隐形犯罪”之称,这是区别于其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以一定的职业为掩护。经济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做掩护,并打着发展生产、促进贸易等幌子,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那样具有明显的外在特征,以其社会危害性易被人们发现认识,相反,人们常常表现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生支持同情怜悯包庇的反常态度,从而使经济犯罪较难以暴露。2.经济犯罪的作案方式独特。经济犯罪得逞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善于钻改革空子,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随时注意打击动向,逃避法律制裁。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加强,打击力度的加大, 经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如另设“黑帐”、利用时间差作案、跨地区流窜作案,内外勾结、拉拢腐蚀、案后毁证灭迹等犯罪方式在经济犯罪中极为普遍,从而使许多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迟迟得不到揭露。3.犯罪客体明哲保身。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大多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由于不是对公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一般不愿报案,往往私下了结;还有的从地方、部门经济利益出发,以罚代刑,以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
〈三〉犯罪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犯罪形态,因而,与普通财产犯罪相比,犯罪结构更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在: 1.经济犯罪涉及面广。经济犯罪不仅涉及整个复杂的经济秩序,如财政、金融、税收、贸易、外汇、保险、商标、专利、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 还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犯罪成员中有惯犯、累犯、一般公民, 有厂长、经理、党政军领导干部。而且经济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往往为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综合的特征。 2.经济犯罪性质复杂, 法律界定叫粗。 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的犯罪, 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 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 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旗号实现犯罪目的, 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并且常与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不正之风、工作事务等交织在一起, 加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个环节参差较多,产供销、人财务管理渠道多样,各种法律、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从而使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 认定处理更为困难。 3.侦办查处的复杂性。由于经济犯罪多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有的案件多家争着办,有的案件拖着不办, 使得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出现了取证难 、追赃难、批捕难、处理难的四难现象。
〈四〉犯罪的严重性。
经济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作案不计后果, 不仅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还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具体表现在:1.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经济犯罪金额起点高、数量大, 大多都在万元以上,金融诈骗, 涉税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常见案件, 涉案金额达几十万、几百万, 甚至上亿元的案件越来越多。 2.经济犯罪直接损失严重。 由于经济犯罪的潜伏期较长,经济犯罪分子得逞后大多挥霍无度, 因而即使破案,所剩赃款也很少。据不完全统计, 追缴率一般不到1/3,而间接损失则更大。
〈五〉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必然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 随之而生的经济犯罪也相对呈现出团伙性、流窜连续作案的特点。 1.结伙作案。 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 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 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 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 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 因此, 团伙性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 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 几乎全部是团伙犯罪所为。 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 多数为国家公职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作案, 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 其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内外勾结, 金融部门内外勾结, 跨区域内外勾结, 国内不法分子与不法外商内外勾结。 有的以初具犯罪集团化组织雏形。 值得注意的是团伙犯罪、法人犯罪、公职人员犯罪相互交织, 互相勾结的作案情况日益增多, 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2.流窜作案。 由于经济犯罪是常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 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 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 有的到户籍地以外“经商” 、“办厂”, 进行经济犯罪; 有的采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货等方式诈骗钱物;有的利用时间差,跨区域跳跃作案等等。3.连续作案。当前, 经济犯罪连续作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连续犯同类罪,即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 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 如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等; 二是连续犯不同罪,即在实施一种犯罪的基础上,再进行其它犯罪。如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然后持假票向银行或企业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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