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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公务员细说国家公务员法 权益与纪律两手抓

更新时间:2006-03-13 00:00:00作者:未知

 当一部法律出台时,最关心的莫过于该法律的调整对象。从客观上说,公务员法的颁布是我国人事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它对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离这部法律最近的公务员们的想法如何?记者近日就该法相关问题采访了几位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被屏蔽广告]
他们是:

  刘汉(化名):男,博士。国家某部处长。

  薄海峰:女,山西省大同煤炭监察局副书记,在公务员岗位上干了许多年。

  李俊:男,两年前大学毕业考上公务员。现在浙江省杭州海关任职。

  治国必先治吏

  刘汉:这部国内首部用于管理人事干部方面的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作为一名公务员,我由衷地为这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感到高兴。公务员法的起草是从2002年8月开始起步的。在这部法律中,有许多原来在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所没有的“亮点”,这更加有利于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体讲,这部法律不仅保障了公务员的权益,而且也更细化了纪律方面的要求,这将有利于明确公务员的责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期待这部法律能对于加强公务员管理,建设法治政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薄海峰: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1993年8月开始,我们一直执行《公务员暂行条例》,从基层来说,还是比较成功的,但是不够完善。公务员法的制定及实施,对促进干部人事管理,特别是机关人事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提高公务员素质,维护公务员利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能力,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治国必先治吏”,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关键在人。公务员法的实施,必将会提高政府机关的总体行政能力,提高政府机关的整体素质。

  权益和纪律两手抓

  刘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作出了更加详细和可操作的规定。比如法律中规定了公务员有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无疑将推进机关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维护公务员的利益。

  该法还体现了时代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比如,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可以说,这一规定对于防止官员的期权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使得一些官员不能利用在职为一些关联企业谋利,离职后再到该企业谋取好处。

  再比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这样对公务员类别的细化,有利于具体界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更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

  严把公务员入口关

  李俊:公务员法规定了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必备基本条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严格把好了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关”,并对公务员的录用做出了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等方法。严格的录用程序能够把优秀人才选入公务员队伍,从而为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奠定了人力资源的基础。该法还对职务升降、福利待遇等与公务员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使他们有了维护自己利益的依据。

  另外,我觉得对于加班的规定不完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加班可以安排调休。但在我们这个部门里加班很普遍,不要说调休了,就连正常的年休都没有办法保证。所以能否考虑比照劳动法,加班无法安排调休的情况下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身份保障权写入法律

  薄海峰:公务员法中还规定了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即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而且只有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才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处理机关以确凿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依据法律和纪律等规定作出的有关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决定,公务员应当接受。

  后记:

  通过采访,看得出公务员对于公务员法的出台都有自己的理解,也有自己关心的热点话题。公务员法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供了动力和保证;为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洁提供了后盾。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对优化公务员队伍,促使公务员正确行使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起着重要作用。

  这次采访颇费周折,联系几位公务员时都碰了钉子。大部分人是因为不了解这部法,在基层甚至都不知道有这部法。看来,这部关系到公务员的法律还需要我们的大力宣传,其实这部法不仅对高层机关意义不小,对基层的工作更有指导意义。

  公务员法相关条款链接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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