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3-13 00:00:00作者:未知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冤案使精神损害赔偿进
入公众视野,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的呼声日益高涨。
作为一部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国家赔偿法令人眼前一亮。它确立了受到侵害的公民向国家公权力部门“讨说法”的制度,迈出了划时代的一步。然而,国家赔偿法未能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赔偿范围,这一点自该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就一直被广为诟病。
安徽省人民广播电台高级专家组组长华岩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建议从赔偿范围、程序、标准和执行等方面作出修改。
他认为,国家侵权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远比一般民事侵权严重得多。因此,当受害人在其“罪名”被昭雪后完全有理由、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有非物质救济和物质救济两种赔偿。国家赔偿法在第三十条只作了“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非物质救济规定,而没有作出物质救济的规定,致使一部分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物质救济。
华岩代表建议,删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加以下内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共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其他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除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要高于一般赔偿的2至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