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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监督司法化(9)

更新时间:2006-01-07 17:49:12作者:未知

    (六)司法便利——亲民价值


    在现代国家,民主政治本质上要求尽可能广泛地吸引和组织广大民众间接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来,包括政治决策和对政府施政行为的直接的、密切的监督。以往的思想家特别是政治哲学家们曾不遗余力地倡导所谓的“反抗权”,意思是指如果政府变成了压迫人民的专制政府,或者政府不再保护人民的利益,而是对人民实行暴政,那么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反,起来推翻压迫人民的政府。英国早期的思想家洛克就是积极主张和坚持人民反抗政府这项权利的。反抗权最初源于对封建专政的反抗,是资产阶级市民革命的一件思想武器。在资产阶级当权以后,实际上在任何统治集团当权以后,相信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再去欢迎和支持这种理论了。反抗权在后来,特别是在当代,虽然在纯理论的层面上还可能占有一席之地,但在实际上反抗权既不好把握,又难以行使,弄不好还可能被当作暴乱而遭到无情镇压。因此,现在从总的方向看,反抗权的理论已经式微,而在权利体系中也逐渐地被排斥在外了。
    在西方现代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全民复决或公民投票的理论与实践的兴起逐渐取代了反抗权的理论与实践。全民复决或公民投票尽管不失为一个使人民可以直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良好形式,但是它不可能经常地实行,即使能够较频繁地举行全民复决或公民投票,对人民来说也只能对所议决的事项表示“是”或“否”的意见。至于其他的由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形式,也都具有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这是现代民主国家代议的政治形式内在缺陷所决定的。
    总的来说,现代民主政治从总体上看没有能够很好地体现出亲民价值,这是当代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一个须待解决的问题。
    再从宪法监督的层面上来说,传统的议会监督是由权力机关或权能机关在最高的政治决策的层面上进行的,不仅超然于人民,而且至今也没有发展出有效的形式去吸引和组织人民参与到其中的宪法监督工作中来。这就是说,除了其他一些缺陷之外,显见的是没有体现出宪法监督方面的亲民价值。这也就是为什么现代宪政国家纷纷实行宪法法院制,或引进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从我们研究的意义上来说,我们之所以热心地倡导实行宪法监督司法化而与此同时对议会或权力机关的监督形式持悲观的态度,这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相比之下,宪法法院制和司法审查制在实现亲民价值方面有了显著的或根本性的改善。这两种制度,都为个人的宪法性冤情的申诉敞开了通道。像德国宪法法院那样,它毫无条件地按照宪法的规定接受个人的宪法诉愿,申诉人无须举证,甚至无须指明究竟是谁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只要他本人认为他的宪法权利遭到了侵犯,就可以到宪法法院提出诉愿,要求宪法法院为他作主。在司法审查制度下,当然也是由个人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传统的宪法理念下,宪法过去、现在以至将来,都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只能就国家的一系列重大的事项,特别是政治事项作出规范。至于个人的权利主张、保护和救济,通常只是由依据宪法制定的普通法律来调整,宪法通常是不介入公民之间的法律纠纷的。但随着人权保护,特别是宪法权利保护观念的增强,这种传统的宪法理论与实践受到了挑战,如“对第三者效力”理论与实践问题1。然而,无论如何,在宪法总体的理论与实践框架内,至今还没有、也难以加以解决。不过,我们看到,把司法化的机制与制度引入到宪法监督中,至少部分地解决了上述难题,即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一旦遭到侵犯,无论造成这种侵犯的是政府的具体施政行为还是政府的抽象施政行为,他都可以通过一纸诉状得到申诉冤情的机会。应该说,个人的诉讼行为较之采取其他的政治或法律步骤来说,无疑是最便利的,人人可为,人人能为,至多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其结果,于这种便利之中,真正体现了宪法诉讼乃至宪法监督制度中的亲民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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