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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种宪政设计之间──自由主义与中国宪政改革(4)

更新时间:2006-01-09 14:59:01作者:未知

其次,来看自由主义宪政各个环节具有的内在一致性。这其实也是换一个视角审视社会主义宪政的存在困境。与社会主义宪政同时存在的自由主义宪政,是显示社会主义宪政困境的一个强有力的参照坐标。这一方面是因为自由主义宪政各个环节所具有的内在吻合关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自由主义宪政国家的政治稳定与社会持续发展这种外在效应,非宪政国家政治动荡与社会发展的中断这种历史记录。

从前者来看,自由主义宪政建立在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基础上,它与现代社会的变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长期的现代变迁进程,为自由主义式的宪法的制定提供了顺畅的思路。也为宪法深入实际的政治生活而“转换”为宪政提供了制度与人心基础。自由主义宪政在承诺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将个人自由作为宪政运思的逻辑起点,以限制权力作为制定宪法的基本思路,以对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为法治精髓,以程序民主作为从宪法到宪政转换的制度基础,从而将宪政建构需要的基本要件理顺为逻辑上一致的关系结构。这使得宪法成为“保障性”的法律,而不致流于工具化的成文文件。这一宪政思想为宪法的制定奠立了双重功能的基调:宪法既是现代规范政治的宣言,又是权力结构的形式规划:既对于现代政治“赋予形式”,又实际地“制约政府”。这样就避免了宪法成为名义性的宪法、或修饰性的宪法(冒牌宪法),而成为真正的宪法(保障性的宪法)。[15]

就后者即自由主义宪政的历史状况来看,从简单明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来看,它没有将特殊的意识形态、政党组织、政治领袖、政治制度安置在宪法文件中,而只是简单明了地规定了国家政体,对于构成国家权力体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限定。于是三权分立的政体建立具有可靠的法理依据。这就保证了宪法本身的内在一致性、导向实际政治生活实践之后的有效性。同时,联邦法院作为宪法法院的职能,保证了宪法对于国家实际的政治生活的制约与影响。而宪法局部修改的取径则保证了宪法基本原则的持续性和l适应历史变迁的共同要求。加之宪法的制定、修正与美国的政治经济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具有了实际推行的现实基础。[16]于是,美国宪法既对于美国现代的持续发展与繁荣提供了动力,也为宪法与宪政的统一提供了独创性的制度化进路一一其宪政原则与宪政机制为欧洲乃至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现代政治组织方式提供了基本范式。  就现代政治运行的历史来分析,建立在真正宪法基础上的宪政是唯一具有形成大型复杂社会秩序井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政治体制。这一结论驱使我们必须在两种宪法(与宪政)之间做出抉择。假若我们中国人要想走出长期以来无法切实解决现代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政治秩序,问题的困局的话,那么就需要确立一个宪政改革的基本坐标。换言之,我们必须在自由民主的宪政与社会主义的宪政之间做出抉择。说明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两个层面展开。

其一,之所以我们必须在两种宪政之间做出抉择的实践原因,是因为两种宪政安排虽然具有似乎相同的政治取向,但是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施后果。社会主义宪政实际上是不能被称为宪政的。社会主义宪政在相当程度上仅仅具有名义性乃至修饰性的宪法。它在宪法与宪政之间安置的制度化意识形态与独大的政党机制,妨碍了宪法通向宪政。持续性的违宪是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中执政党的内在必须。这使得社会主义的宪政在实践上必然陷入失败的境地。中国的转轨与原苏联、东欧的崩溃证明了这一点。自由主义宪政是为现代政治实践所证明了的唯一切实有效的宪政形式。它从宪法通向宪政的顺畅性已经为历史所证实。它对于清b代社会发展为丰裕社会提供了社会政治制度条件。   其二,之所以我们必须在两种宪政之间做出抉择的理论原因,是因为两种宪政虽然具有似乎共同的政治理想,但是却具有不同的政治行动逻辑。社会主义宪政提供的宪法,是想、实行宪政。但是,它的意识形态逻辑与政党行为方式,都堵塞了宪政的通路。自由主义宪政的理论推展逻辑,使得它限制权力的思路能够向实际的社会政治生活延伸,这使得自由主义宪政与实际的政治生活关联起来。就宪法的技术思路来讲,社会主义宪法奠立在革命原则基础上的颠覆性思路,是无法维持宪法的长期稳定性的。所以中国仅仅建国50余年,就有了五部宪法文刊!而自由主义宪法奠立在秩序追求的基础上,因此它努力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技术修正上以具体条文的修正为改善宪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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