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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自由与正义 (10)

更新时间:2006-01-09 15:19:27作者:未知

在初步分析了个人正义和超验正义之后,现在面临的便是人类正义这一课题。从哲学上看,个人与人类是一种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人类是什么?这是一个既简单又困难的问题,正像人类是一个既空洞又丰富的词汇一样,说它简单和空洞,因为,我们可以明白地看到宇宙中那个独特的与其他自然生命不同的生命存在便是所谓的人类,但是我们一旦想对人类有所深入地了解,困难和复杂性也就立刻出现了。在此,我们并不想纠缠于哲学语义学之辩,而是关注个人与人类之间的价值性关系。可以说,人类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对于自然世界来说,它是一种生命存在的类别,但对于个人来说,它便成了一种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抽象概念。而要对人类有进一步的认识,就势必要导入历史环节,人类与其说是在个人的总和中,不如说是在历史的过程中确立其定位,这也是人们常把人类历史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主要原因。一般说来,人们很容易把作为总体的人类与作为个体的个人对立起来,确实如此,人类与个人是一对矛盾,它们的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但是,如果从政治法权关系来看,人类正义也似乎有强弱两种概念之分。

一般所谓的人类正义,往往是强势意义上的,这种对于人类正义的肯定性理解有着相当大的潜在危险。按照这种强势的政治逻辑,人类便成了一种绝对的社会主体,它在现实世界占据着举足轻重的核心地位,而个人则被排斥到了边缘地位。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中的很多强权政治,都是在以行使人类主权、追求人类利益的集体主义或总体主义的口号下进行的。除了赤裸裸的朕即国家的个人专制之外,近现代以来的极权政治都是以人类的名义进行的,无论这种极权是纳粹法西斯,还是无产阶级专政等,都可纳入人类这个总体性概念之列。人类作为大于个别之和的总体性,一旦拥有政治性特权,其强势的霸道逻辑也就表露无遗。与人类大致类同的其它概念,如人民、国家、民族、阶级等等,虽然仔细说来它们与人类仍有很大的区别,但是与个人相比,它们都是一些总体性的政治概念,这些概念一旦强烈追求自身的肯定性价值,那么其固有的集团利益、总体利益的强权也就会转变为强制性的暴力。伯林写道:“在伟大的历史理想之祭坛上,诸如正义、进步、未来子孙的幸福,或某一国家、种族、阶级的神圣使命或解放,甚至是自由本身,因为有一种自由,要求个人为社会的自由而牺牲,在这些理想的祭坛上,有很多人遭到了屠杀……”[15]

一旦强势的人类正义占据了社会政治生活的主导,它的膨胀就会很快地吞掉个人正义和超验正义。与此相应,历史性的概念也是如此,人类很容易将自身与历史结合起来,成为在历史中逐渐成长起来的庞然大物。人类是什么?它就是一个历史进程,为了人类的历史进程,或为了历史进程中的人类,不但某个时代中的个人可以为了人类而被利用或牺牲掉,他们也都可以为了历史进程而被利用或牺牲掉。由于人类的历史具有自身的目的性,那么一切非历史性的东西,特别是那些被历史淘汰的个人,他们的存在就变得无意义了,这样一来,个人也就成了历史这个庞大机器中的螺丝钉,他们从属于人类,更从属于历史。黑格尔曾这样写道:“历史所记载的一般抽象的变化,久已经在普遍的方式之下被了解为一种达到更完善、更完美的境界的进展。”在这个历史进程中,“理性统治了世界,也同样统治了世界历史。对於这个在本身为本身的、普遍的、实体的东西――其他一切万有皆居於从属的地位,供它的驱策,做它的工具。”[16]由此可见,人类正义和历史正义在强势逻辑之下,其正义性就发生了巅倒,变成了最大的非正义性,或者说,变成了邪恶的吃人怪兽。我们应该警惕这种打着人类正义和历史正义幌子的政治专制与强权。

显然,上述的人类正义和历史正义不是宪政的正义原则。宪政正义是否就完全排除了人类正义和历史正义呢?回答无疑是否定的。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宪政正义论包含三种价值维度,人类正义是其不可或缺的一维,在宪政正义论中,人类正义也有自己的位置。现在的关键在于:到底什么是宪政意义上的人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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