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09 17:59:00作者:未知
② 有人认为,“法律的正当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是有区别的,前者侧重程序的形式合法性,后者强调程序的实质正义性。(参见杨一平《司法正义论》第137页)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其实并不存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仅是due process of law的两种不同译法棗中文表达的字面差异,而due process of law包含了上述两层含义,这反映了两种语言之间缺乏严格的对应关系。目前学界多将due process of law译为“正当法律程序”,并同时包含上述两种含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更可取。
③ 在美国法学中废弃自然法的理由包括:1,当代盛行的法学既非哲理的,也不是历史的,而是社会学的;2,自然法是哲理的而不是法学的,其十分抽象的价值判断不能具体地用于审理特定的案件;3,除非每个人的道德和经济观念一致,并崇拜控制他们的单一权威,否则,自然法理论是无法运用的;4,随着宪法判决的增加,法官们现在无需援引自然法便可找到支持自己主张的判例。(参见《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第154—155页)
④ 有关内容参见《美国法律史》第56页的论述。另,N·卢曼进一步认为:自然法的失坠是由程序来补偿的。(见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第232页)
⑤ 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中对此有更为明确的表述,“在判决中,他们(指联邦最高法院的保护派大法官椧?咦ⅲ┚?R?玫谖逄跣拚?福ū;げ撇?ǎ┖偷谑?奶跸芊ㄐ拚?福ㄕ?背绦蛱蹩詈吞厝?盎砻馊ㄌ蹩睿├聪蛐抡??商粽健!保??檬榈?/FONT>433页)
⑥ 有关内容参见《美国法律史》第183页;另见《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469页。
⑦ 相关分析参见《美国宪法概论》第110-111页有关内容。
⑧ 关于历史判断模式,参见《宪法教学案例》第70页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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