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论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

更新时间:2005-12-28 14:37:52作者:未知

    日本法社会学比较注重法的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或人类学的研究,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乃至摄取方面有着独特的历史和经验。[1]由于日本法社会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的汲取,我国有的学者甚至把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平野义太郎和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的有些著作也列入法社会学的成果。[2]战后,日本法社会学还汲取了美国的经验主义和其它国家法社会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法社会学领域展开了传统与非传统法社会学方法论的争论,其结果是促进了法社会学的发展。处在公正和效率十字路口的中国“多元化法理学”正面临着法律“本土化”和“全球化”方法论的冲击[3],东亚邻国日本法社会学的成功经验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一、早期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

    日本法社会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穗积陈重在1886年提出的“法律进化主义”和1889年提出的“法律学的革命”思想。[4]大正民主主义时代是法社会学开始对日本社会内在的“社会法则”进行法的分析的重要时期。这时期的法社会学动向主要集中在对法社会学新方法论的摸索,努力引进外国的法社会学理论,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正视日本社会的现实,从保障生存权的立场出发把握“活着的法”,处理激化的社会矛盾。并且发展到运用马克思主义把握“社会法则”,产生了从根本上批判法律体制的立场。1917年穗积重远发表了《法理学大纲》一书,介绍了法理学的分析派、哲学派、历史派、比较法学和社会学派,并对社会学派作出了很高评价,对奥地利的埃利希•尤金(Ehrlich Eugen,1862-1922)、法国的弗兰科斯•惹尼(Francois Geny,1861-1944)和美国的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的学说极为推崇。1920年6月高柳贤三、末弘严太郎等在瑞士伯尔尼见到了流亡中的埃利希,此后埃利希的《成文法与活着的法》、《法律社会学》等论文很快被翻译成日文,促进了日本法社会学的诞生。[5]

    1937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法社会学的特点是注重对日本和中国农村的调查,并在调查中寻找“活着的法”。如1940年戒能通孝为研究佃农法,冒着险些被作为特务逮捕的危险到信州农村采访调查。[6]川岛武宜阅读了小野武夫的名著《永佃农论》后认为“不根据经验资料的议论是没有意义的,不调查研究空发议论是不行的”,1942年他开始深入长野县农村对明治民法与农村“活着的规范意识”之间的裂缝作调查研究。[7]除了国内的调查,日本法社会学者还对中国内蒙古游牧社会的法律习惯和华北农村的社会规范进行了“例行调查”。以末弘严太郎为首、由平野义太郎、仁井田升、福岛正夫、戒能通孝、矶田进、德田良之等参加的调查组通过长达2年的社会调查,为理解“活着的法”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可以说是日本法社会学的巨大业绩[8],成为了战后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阶梯。虽然这一调查被日本政府期待为统治中国华北“立法行政的参考资料”,在客观上存在为日本军国主义占领政策服务的色彩,但在日本也成为了巨大的学术遗产,因为以末弘严太郎为代表的日本法社会学者坚持了对占领政策消极抵抗的立场并将其贯彻到了学说调查,把调查的目的锁定到了“中国民众是在怎样的惯例下营造社会生活的”,从而“活生生地勾画出其社会的特征”。[9]可以说,末弘法学是战后日本法社会学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回归点。[10]并且,战前的日本法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存在许多共同点,在对天皇制、地主制、家族制和官僚法学的批判上尤为一致。其中以末弘严太郎为代表的法社会学,包括非马克思主义法学者,都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深刻影响。

本文标签: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