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男女平等法》的修改
挪威《男女平等法》自1979年以来,已经实施了24年。在许多领域,法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对工作场所的妇女,她们享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至今,《男女平等法》已经有过几次修改,而目前正经历着一次较大的修改。
五年前,督察官办公室向其所属的儿童和家庭事务部,提出修改男女平等法的倡议。倡议一共98页,提出许多修改意见。1999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和政府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一份修正案,然后,公开发表,征求公众意见。2000年5月又向议会提交了议案。2000年秋季,挪威新一届政府成立。新政府接受上届政府所作的工作,同意修改该法。挪威议会有20个委员会负责不同事务,其中家庭、文化和行政事务委员会着手男女平等法的修改工作。
议会对男女平等法的修改有许多方面,最主要的修改有两项:
1.扩大它的适用范围是最重要的修改。它不仅适用于公共机构,也应当在私人企业中适用。
2.挪威一直没有反对性骚扰的法律,所以,议会的修法建议议案中增加了反对性骚扰的规定。它不仅仅局限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还包括学校、社团、政治团体在内的任何公共场所。但是不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性骚扰。
最后,除《男女平等法》外,挪威其他法律中也涉及男女平等问题。例如,夫妻双方休产假的权利分别由两部法律确认:《工作环境法》确立夫妻双方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国家保险法》则对产假期间男女双方所享受的津贴待遇做了规定。现在,母亲全薪的产假为42周,父亲的带薪产假为4周。这一规定对于男性做父亲的态度产生了极大影响。一项统计表明,1997年全国有80%的父亲行使了这项权利,比1992年的2.4%,有明显增长。 在《婚姻法》、《个人姓名法》、《流产法》、《同居法》、《儿童法》中,也有着许多有关私人生活领域中男女平等问题的条款。
1.根据作者2001年2月对克里斯丁女士的访谈。
2.Anne Lise Ryel:“ Equality Under the Law- the Norwegian Model”, Modern Norway- And China, The Chinese Photographic Press, 1998, P.134.
3.Arne Fliflet: “The Ombudsman- A Useful Tool For Improv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romoting Human Rights”, Modern Norway- And China, The Chinese Photographic Press, 1998, P.117.
4.同上注,第122页。.
5.资料来源:http://
www.likestillingsombudet.no/ English/
6.http://www.likestillingsombudet.no/ English.
7.Anne Lise Ryel:“ Equality Under the Law- the Norwegian Model”, Modern Norway- And China, The Chinese Photographic Press, 1998,P.133.
8.参见:“Gender Equality in Norway – the National Report to the Fourth UN Conference on Women in Beijing 1995”, Chapter3. Statutory Rights, P.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