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挪威男女平等法(4)
更新时间:2005-12-28 14:27:39作者:未知
2000年,督察官处理过一起注册护士和工程师同酬案。一名护士(女)和一名工程师(男)在一所教会医院的同一个项目中受聘。他们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不同,但是在同一个部门工作。虽然雇主承认他们所承担的工作具有同等价值。但是,女护士的年薪却要比男工程师的低60,000克朗。雇主对这一工资差距的解释是,通常,工程师的工作与护士的工作相比,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督察官调查了这个案件,她认为雇主对他们不同的工资待遇,构成对男女平等法第5条的违反。督察官认为医院没有能够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该男子获得较高工资是必须的。他在接受这个职位时也没有要求具体的工资数。而且,他并非唯一的这一职位的申请人。因此,认定在没有提出其他有效的、能证明不同酬原因的前提下,某一行业招募的人数问题,通常不是确立和支持从事同等价值工作的两个雇员不同酬的充足理由。这一案件申诉到委员会后,委员会也作出了与督察官相同的决定。
(二)教育领域中的相关规定
《男女平等法》第6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雇主应当在培训、继续教育和批准离岗就学方面,对男女雇员同等对待。对旨在促进某一特殊行业或职业招聘的课程、入学和学习的许可,当候选者条件相似时,如果有助于调整长期以来在上述行业或职业中形成的两性就业不平衡状况,可以对某一性别给予优先考虑。如果雇主在职员培训、继续教育和批准离岗就学方面的区别对待已经产生,就应当证明这与雇员的性别无关。
第7条确立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教具的使用,必须符合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教具是指用于教学的书籍,录像带,录音带和电影等,也包括幼儿园中教师带幼儿所作的游戏。这些教具在使用过程中,会对儿童看待男女的社会作用和地位产生重要影响。
2000年曾有这样的案件发生。 在一些私人学校,教师对教具的使用,被认为违反了男女平等法第7条,以及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早在1999年,督察官就向教育、研究和教堂事务部提出,采用这种教学法使用的教材,存在着不符合《男女平等法》第7条要求的观念问题。督察官征求该部意见后,开始着手对全挪威采用这一教学法的私人学校进行调查。到2000年秋作出结论,认定这种教材的使用构成对男女平等法的违反。挪威ACE组织不服,向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委员会同意督察官的意见。它在决定中,作出了如下事实认定:该教科书的内容传达了对母亲和父亲作用认识的传统观念,认为男子与妇女承担不同的社会义务和责任。父亲是家庭的领导者,处于最高地位,而母亲只配得到父亲的爱和照顾。不过,委员会还指出法律要求教具的使用必须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并不适用于宗教教育中的教科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三)一些公共领域中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措施
关于这类特别保护措施,首推法律对所有官方机构中两性代表比例的硬性规定。《男女平等法》第21条要求,"官方机构任命或者选举四个以上成员的委员会、董事会、理事会等类似机构时,男女各自代表的比例应当至少为40%。在上述委员会中,男女成员应当各有二名或者三名。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立法机构的代表组成。"
除《男女平等法》作出上述规定外,在挪威,根据《男女平等法》第3条第3款,当某一行业的女性就业人数大大低于应有比例时,政府就要采用适当的配额制。当然,这一措施也有益于男性。目前,在与教育和照管幼儿有关的职业中,政府鼓励男性从事这一职业。所以,在奥斯陆街头常常在带着一群幼儿出游的教师中,出现男性幼儿教师的身影。他们对幼儿耐心、细致的看护,丝毫不逊于那些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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