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借鉴——兼议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3)
更新时间:2005-12-28 17:37:14作者:未知
(二)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释制度的诉讼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中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司法官员必须遵守对被告人或任何人加以定罪的程序条件(如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当将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审判的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犯人看待,应当给予其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与追诉者展开程序上的对抗和辩论。这就要求国家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应尽量避免剥夺这个人的自由,即不能对其采取羁押措施。保释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促进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与一般公民同样的自由权。概括而言,一方面,保释制度是无罪推定的必然结果,保释制度保障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直接导致了保释制度的生成与发展,是保释制度得以存在的诉讼基础。
三、保释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保释的原则
在英国,保释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公众;二是保护证据;三是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潜逃。基于该三原则,保释具有三种例外情形:1、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不会按照要求的时间出庭。2、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可能进一步犯罪。3、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妨害司法程序正常进行。
(二)保释的形式
在英国,保释分为无条件保释和有条件保释两种。无条件保释是指嫌疑人无任何条件就可获得保释,但须有被保释人具结保证书。根据英国1976年《保释法》的规定,被保释人必须签署按时出庭的具结释放的保证书。有条件保释是指如果决定保释而不附加条件将导致危险时,可附一个或者多个条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提供保证人。英国1976年《保释法》规定保释释放之前,可要求被保释人提供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保证其自动归案。该法还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要求在确定担保人时必须考虑其经济来源、品格和前科以及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接近程度。二是提供财产保。英国1976年《保释法》规定,担保物既可以为货币,也可以不是货币,《保释法》不规定保释金的上限和下限,保证金的数额通常由决定保释的法院或警察自由裁量决定。但根据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英国法中不允许收取过高的保证金。除了保证金和担保人之外,如果决定保释还可能发生危险时,英国法律规定可附加一个或多个保释条件,主要有:(1)有一个明确的住址。(2)每天上午到当地警察局报告。(3)宵禁,即晚上不得出门。(4)安装电子监控装置,防止逃跑的安全措施。(5)实行保释支持计划,即政府推行措施 ,保证被保证人出庭。(6)提交护照等。
(三)保释的程序
在英国,保释程序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均可提起。1、在实施逮捕阶段,保释权利主体是警察。犯罪发生后,由警察赶到现场实施逮捕,然后迅速将被逮捕人带到警察局,由拘留警察进行讯问并做记录,拘留警察有权决定对被逮捕人拘留、无条件保释或者有条件保释。这是一般规定。但是也有例外,如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允许警察在逮捕时,现场给予被 捕人保释,而不须将被捕人带到警察局。2、治安法院阶段,保释权利主体是治安法官。嫌疑人送到治安法院,法庭必须听取检察官和嫌疑人律师的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保释。具体做法是检察官把案件情况告诉法官,明确指控那种罪行,现有证据如何,就是否适用保释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检察官对保释提出看法后,由嫌疑人的律师对保释问题发表意见,通过反驳检察官的意见说服法官准予保释。3、刑事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均有权在权利范围内做出保释决定,其做法与治安法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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