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英国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借鉴——兼议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2)

更新时间:2005-12-28 17:37:14作者:未知

    综上所述,英国保护公民不受非正当羁押的发展史包括三部法律:一是《威斯特敏斯特法》,它将犯罪分为可保释罪和不可保释罪,限制了郡长和法官对保释的自由裁量权;二是《人身保护令》,它从程序上限制了在没有具体理由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监禁;三是《权利法案》,它规定了关于禁止收取高额保证金的条款,防止了司法官员通过要求交纳过高保证金而滥用保释政策的行为。这三部法律标志着英国保释制度法律的基本形成。
   
    (三)保释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从17世纪到18世纪,英国许多与保释制度相关的法律大都是为了规制具体犯罪中的保释问题,1862年的《刑事司法法令》将这些法律规定的保释问题予以整理。《刑事司法法令》在本质上彻底改造了保释制度,该法令对可保释罪和不可保释罪作出基本区分,规定证据的充分与否是区分可保释罪与不可保释罪的唯一标准,代替了原有的被指控犯罪种类,明确规定不可保释并应收监条件是必须有确定可信的证据,这些证据相互间不得自相矛盾,并且能得出有罪的推论。但是在1871年,议会又决定修改 《刑事司法法令》的条文,这次修改更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获得保释,甚至犯有重罪的人都可以申请保释,犯罪嫌疑人是否出庭受审是决定是否保释的唯一标准。到19世纪末,英国关于保释的法律,唯一关心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开庭时出庭受审。至此,保释条件的唯一标准就是被监控者能够在开庭出庭受审。20世纪70年代,英国工党关于给治安法院保释程序的建议提出,应该有一种有助于保释的推定,法庭在被告还押时必须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是保释还是拘禁,工党希望对此建议立法化。于是英国议会通过了《1976年保释法》,该法的核心目的为了规定一种普遍的保释权利,即有助有保释的推定。20世纪中后期,英国的保释制度又有了跨越式发展,制定了不少保释的特别法,并在一系列相关法律中对涉及的保释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律有1980年的《治安法院法》、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3年的《保释法修正案》、1994年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1995年的《刑事诉讼法》(苏格兰)、1998年的《人权法》、1998年的《刑事犯罪与妨害治安法》等等。这些法律基本上构建起了英国完善的保释制度:犯罪嫌疑人准予保释是常例,被羁押是例外,并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 ,保释已演变成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普遍的权利,实质上成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判有罪之前等候审判过程中人身权利的程序保障。
   
    二、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前述看出,英国保释制度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一项普遍的权利,这与英国自由主义的历史传统和抗辩式的诉讼模式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笔者认为,其赖以产生、形成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法中的人身自由权和无罪推定原则。
   
    (一)人身自由权是保释制度的宪政基础
    人权是西方社会的一项宪法权利,人身自由是西方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人生来是自由的,这就是所谓的天赋人权。德国哲学家康德说:"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既生来就有的自由权。"英国思想家洛克在谈到自由时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这种自然法上的自由观念,深深的影响着西方社会。他们认为,任何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只有保障一个人的自由权,才能实现其他权利。并且自然法上的自由权观念,奠定了现代法治国家理念。公民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民自由作为一个人的自然权利是固有的,而非国家恩赐的,国家权力必须尊重、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否则国家权力就是非法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法治国家的公民除被依法判决有罪予以羁押外,在任何场合下都是自由的,包括在刑事诉讼中。因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从自然法理论讲上享有自由权,这是其享有的基本人权。保释权的设立就成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之应有之义。正如英国LUTON大学的JOHN PITTS教授所说,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基于这一理念,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犯罪都可以适用保释。保释权所保证的刑事诉讼中的自由,不但仅仅保证了从自然法上所讲的人的最低层次的自由--人身自由,而且通过保证人身自由,可以更好的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如辩护权、公正审判权等。可见保释权的设立,是保证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必然宪政要求。
本文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