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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6)

更新时间:2005-12-29 15:54:29作者:未知

然而,不管怎样,人类对司法公正的价值诉求肯定是没有错的,不论遇到多少挫折和困难,人类从来在这方面都充满着信心和期望。正是这种信心和期望,激励我们在此颇耗费了不少笔墨予以研究。而且,从本质上说,作为实现崇高人类人权理想和人权保护的司法公正,最终要建立在司法理性的哲学基础之上。缺少了司法理性,就不用侈谈司法公正,更谈不上宪法权利的保护和人权的实现。正是基于这种强烈的信念,我们才把司法理性作为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要素。

二、司法谦抑

司法谦抑,同义上也可以称为司法谦逊或司法谦让,完整的说法是“司法谦抑(逊、让)与敬意”,英文是humility deference。广义说来,司法谦抑是一种综合现象,表现在以往较为单纯的刑事、民事审判及判决上,现在则又扩及到宪法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其他新职业化的诉讼,如劳动诉讼、知识产权诉讼等各个审判和判决上。我们这里讲的司法谦抑,当然指的是宪法诉讼意义上的谦抑,指的是法院在进行宪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时,对议会的立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为等表现出最大限度的谦抑与敬意。

本质说来,司法谦抑不是一个成型的制度,也不是一个定势的观念和一个恒常自觉、不自觉遵守的习惯,它实际上是法院及其法官们的一种对其他政府分支的态度。这种态度时常有所表现,但不是必然时时处处有所表现,政府的其他分支以及社会公众受其舆论也不对此提出苛刻的要求,也不抱过高的期望,全由宪法及其法官自便。不过,社会各方面和其他政府分支对宪法及其法官表现出来的骄傲态度和专横与武断的做法,常常极为不满,并持激烈的批评或反对态度。但不管怎样,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下,法院及其法官对政府的其他分支还是表现出最大限度的谦抑与敬意,而且似乎还有表现的越来越强烈和自觉的趋势。说来这也自然,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随着多元利益逐步得到承认,在各利益代表——CL或集团——进行公开的、合法的乃至明争暗斗的激烈斗争的同时,在明了知道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在进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斗争,既不能如愿以偿,又不得人心,为了争取本利益群体乃至各广泛其他社会势力的发挥,对异己的甚至敌对的利益CL、集团表现出必要的妥协、谦让态度还是必要的。一般说来,较为睿智的政治家都会这么做。在最近几十年的西方政治生活中,越来越表现出一种政治协调、政治合作的发展趋势。如果说在几十年以前,我们还可以以独特的政治协商的政治制度自诩于世界各国的政治之林的话,那么现在就很难再宣称这是中国可以独享的政治专利了。无论如何,在西方有些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引入政治协商机制。这是一个明显的政治事实。[16]

不过,这种现象还没有发展到普遍政治现象的程度。特别是作为世界目前超级大国的政府的核心领导人,在看待世界各国政治和对待国际政治事务的态度上,出于本国战略利益的考虑,就一直顽固地拒绝承认世界政治的多元格局,不仅没有对异质的政治文化、政治体制表现出必要的或起码的承认和尊重,反而一味地以自己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来取代异质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为此不仅凭借超强的经济实力和无人匹敌的军事能力为后盾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即幻想用战争来解决政治问题。目前其极端的表现就是基督教文化的善恶二分论,即基督教教义上把上帝作为至善的一方,而把魔鬼视为邪恶的一方。在基督教教义看来,这个世界的人们不是善的,就是恶的,没有居间的、更没有另类的,就是这么简单的非善即恶。当超级大国的政治领导人用这种从孩童时代就接受下来的善恶世界观来看待世界各国的政治格局时,就自然把世界各国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区分为“善”、“恶”两类。如果有几个国家被认为是恶的,就不由分说地把它们放在一起,视为“邪恶轴心”,也不管他们之间在文化上和政治体制上有多大的差异,更不论它们之间是否有着同盟关系,甚至根本不相往来。很显然,在这种基督教文化和霸权指导下来对待国际政治问题和政治关系是根本不承认除“善”、“恶”之外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了,更没有给所谓多元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以任何容身之地了。很显然,这是与当代国内政治发展方向出现的政治多元宽容、政治协商、政治妥协、政治合作的发展态势不相协调的。当然,这显然是属于另外的话题了,不在我们的研究主题之内,这里就不继续讨论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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