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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12)

更新时间:2005-12-31 14:35:09作者:未知

二、通过严格法官选任条件,造就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一)提高法官素质不仅是行使法官职权的必然要求,也是要使法官职业成为一个社会普遍性尊重职业的必要条件。
现在,我国的法官队伍庞大,整体素质不高,已为人所共知的事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可谓“少而精”,法官数量不多,但一般均具有精深的专业技能,渊博的学识,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良好的个人品格,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倍受世人尊重,被誉为“法律的保管者”。中国的法官素质、意识相比之下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目前我国尚不能像美国那样完全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法官,但是日本的经验却可以借鉴。在日本,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首先要通过淘汰率高达95%至98%的司法考试,通过第一次考试的少数幸运者,还要接受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主持的第二次考试,才能成为司法所研修生。司法所研修生成为法官前,还必须在司法研修所学习和培训两年,然后还要参加并通过第三次考试,这才有资格进入法官行业。26正是由于司法任命是法官们历尽各种苛刻的考试、考查而得来的,所以被任命或推选为法官,常被看作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也是对随之而来的尊敬和威望的形式上的承认,所以与其说法官是一种新职业的开始,倒不如说是从事司法职业之事业达到了顶峰。27
在我国,近期可采用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先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再接受专门的司法训练,结束后方有资格被选任为法官的方法。可以尝试由最高法院设立全国性的司法研修中心,统一安排对未来法官的大学后培训,这种统一训练有助于法官群体的形成。
从长远角度出发,应当设置法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借鉴律师资格考试的办法,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初任法官资格考试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对于法官执业资格应当包括学识、资历、道德三个方面。为了便于操作,对学识程度采用书面考试的方法,可以设想:一是参加考试者应达到本文前述之法官任职资格的条件;二是法官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可以与目前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轨,采用同卷、同标准、同要求。对于资历主要考查考生的司法实践经验,一般应当规定所有参加并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从事司法工作不得少于七年,其中至少有两年法院工作经历的人方可自已申请参加法官任职资历的考查,考查主要采用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学有所长的律师代表组成评估组,根据事先确定的拟录人员数圈定通过考查的人员名单。道德评定主要是将通过学识、资历考查的人员名单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其有关道德方面的检验,一般公告期应为一年。公告期中未发现任何有损法官形象的道德问题的人员,发给法官执业资格证书,并填妥自己想要从事的审判领域,在法院出现法官空缺时,直接任命为法官。
同时,应对不同等级的法院及不同地区的法院的法官学历资格、司法能力的条件作出相应的最低要求,以提高建议的可操作性。在大中城市,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必须具有法学学士学位,上级法院法官从政治表现良好,业务能力突出、品德操守优秀的大学法学教授、副教授中选拔;法院级别越高,对法官的资格、资历、素质要求越高、越严;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可以放宽到拥有法律大专文凭,同时也要从有一定执业年限、表现良好的律师中选拔一批法官;随着我国法学事业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初任法官的学历资格,使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初任法官的学历资格上升为法学学士,大中城市基层法院初任法官的学历资格上升为法学硕士或接受过相当于法学研究生教育、培训的学历资格,上级法院初任法官的学历资格亦应如此,但其政治、业务素质、品德操守、工作年限要求应适当提高。28
(二) 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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