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17)
更新时间:2005-12-31 14:35:09作者:未知
(四)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
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完整科学的法官岗位培训计划,转变现有法院业大办学方向,停止学历教育,转向岗位证书培训。现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全部通过社会解决,一切费用、时间均由受教育者自行负责;岗位培训则规定适度的强制性培训量及自由选择性培训量,应免除全部费用、确保充足时间。国外的法官不仅注重就职之前的入选条件,而且也很重视就职后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措施,就在于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素质,以利于法官运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法官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才具有它的存在价值。
我国现行《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的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是对法官进行继续教育的两种基本形式。理论培训的目的在于提升法官的理论水平和理论素养,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促进法官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并能透彻的把握具体法律的法学原理和立法精神。理论培训重点在于使法官不要落伍,这是一个进步的时代,任何人不学习都会落后,尤其是法官这种比较特殊的行业,必须不断的补充营养,防止法官由于营养不良而造成种种问题。尤其对于中高级法官更应当重视对其进行理论培训,中高级法官所处的地位必然成为社会评价的重点,他们在整个法官队伍中起着排头兵的作用;由于这些人一般资历较深或者学历层次较高,又通常担任所在法院的领导,一般均无充足时间进行理论学习;而当一个人长期埋头于日常工作,必然就会产生理论上的匮乏,这种匮乏如不能及时消除,就会引起自身素质的下降。中高级法官素质的高低对整个法院工作影响极大,所以在理论培训这个层面,尤其要重视对中高级法官的培训。理论培训的方式相对于业务培训应该更灵活,应当鼓励中高级法官从事理论研究,鼓励他们到大专院校开设讲座和课程,造就一批学者性的法官。34
业务培训是法院为了帮助法官理解某一部分具体法律,贯彻某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或者方针政策,促使法官学习和掌握某一种技术和技能而进行的培训。这种培训的特点在于它的目的性强,快速实用。培训的重点内容放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上。法官通过培训后对于所学内容就能够实际运用或者实际操作。
在教育培训问题上法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法国的法官培训选题很注重现实问题,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时,一般立足当年的审判工作需要,广泛的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政府部门、狱政部门、司法部法学教育委员会、法官协会、乃至上诉法院的意见,同时参考前一年法官们对培训规划的选题情况,突出培训的现实性,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分析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计划,可以鲜明的感受到其培训选题的现实性和实践性:1、新任法院院长培训班、法院院长和书记长的会见活动等法院审判业务培训班。2、贷款与储蓄的司法保护、欧盟内部资金的自由流通与非法活动等司法工作所涉猎的经济领域专题培训班。3、以扩充法官必须了解的相关学科知识为主体的培训班。包括:谈话艺术、司法精神病学、因特网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人类精神病学等培训班。4、欧洲司法在2000年面临的挑战、大众传播媒介迅速发展的社会问题的法官教育培训班。5、国际法官研讨班。35所以我们的教育培训工作应该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把教育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紧紧地围绕着司法实践这个中心展开。
各高级法院根据科学水平的发展状况和法院的工作任务,不断地修改各种工作岗位的要求,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法院业大既是培训机构又是考核机构,法官可以参加业大学习,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其他学习或自学,只要通过相应的考核,即向每位通过考核的法官提供相应的教育费用。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办学力量,拓宽教育培训渠道,特别是采取短期进修、委托培养、联合办班、学术讲座、法律研讨、观摩考察等方式,拓展法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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