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浅析民事代理权制度

更新时间:2008-06-09 16:43:27作者:佚名


        (三)代理权的消灭
1、  代理权的消灭
代 理权的消灭,一些国家的民法中规定为两种情形,即基于基础关系和撤回。我国民法中将其分为三种情形,委托代理权消灭、法定代理权消灭和指定代理权消灭,分 法虽然各异,但是实质大致相同。我国民法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作为被代理人 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权消灭中的“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应该归置于基础关系的消灭;“被 供销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和“指定代理的取消”应该归置于撤回。
2、  代理权的消灭的后果
代理权随代理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何等出报告和移交的义务。
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代理人不得留置,以防止出现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四 代理权的权限与代理权的超越
        (一)代理权的权限
如 果说对代理权概念的提示,解决的是其质的方面的规定,那么代理权限则是说明其量的规定性。(16)代理人应如何及在何种程度内进行代理活动其依据就是代理 权限。我国民法规定;授权代理就应当载明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追认后方可发生效力,否则,后果自己承担。代理权可分为全权代理和非 全权代理。代理人在为被代理人利益着想的情况下,能够独立自主的进行代理活动,且无须向被代理人汇报请示,此咱代理权为全权代理,如法定代理就属此类;如 果代理人不能自主解雇问题,对一些事务的处理须向被代理人汇报请示作出决定,此种代理为非全权代理,委托代理大部分属于此类。全权代理权的范围和被代理人 的权利无所差别,而非全权代理的范围就被限定在一定的权限内。
代理权在英美法系的著作中一般区分为代理权力和代理权限。而大陆法系著作中不加 以区分,统称为代理权。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就难为解释,如表见代理为何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产生与授权代理同样的效力?大陆法系著作一般解释为:表见代理 为无权代理,但其具有授予代理权和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法律使之发生与授权代理同样的法律后果。此解释中没有指明无权代理是“代理权力”还是“代理权 限”,如果用代理权限和代理权力的区别来解释以下几个方面: www.lunwenwang.com 论文网在线
1、  二者性质不同。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权限是一种实际状况。
2、  二者的来源不同。权利的存在及其外延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权限是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协议中由被代理人的意思决定的。
3、   二者的外延不同。与权限相比,权力是一个外延更加广泛的概念。有权力不一定存在权限,但是权限的存在,必然有权力。就被代理人明示或默示地同意代理人 代表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而言,代理人被认为具有实施这种法律行为的权限,这种权限就构成了影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权力。
4、  二者的伦理价值不同。权限是一个具有感情色彩的概念,它与占有一样,一般认为是产生某种法律结果的事实,可以衡量某种法律结果的正当性;权力则是中性的,它只是一般的陈述一种结果,而不论这种结果是否正当。(17)
        (二)代理权的超越
在 代理中,往往会出现越权代理。越权代理,顾名思义,就是超过了代理的权限进行的代理。它可以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量的超越是按照被代理人的意图行为, 但又在意图之外作了同样行为的一种超越,譬如,代理买15头牛,却买了20头;而质的超越是指完全在被代理人意图之外作了另一行为的一种超越。就象让代理 买牛,却买成了马。质的变化也就使得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笔者认为量的超越仍然属有权代理,因为代理行为仍然部分是在被代理人的意图之中的民事行为,仍有 部分代理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质的超越却是无权代理,这种代理完全不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是找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代理权会在代理制度的 完善过程中逐渐得到远东和明确,代理权的规范和明确,会养活民事活动中的一些不必要的争端;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当初,经济的发达与否, 是代理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当前,代理制度的完善也是经济发达的一个反映,因为代理制度势必要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代理问题,因此我们在要完善代理制度 的过程中,规范和明确代理问题,让它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目录]
[1]佟柔:《民法总则》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2]梅因《古代法》第71页
[3]详见佟柔《民法总则》第259页
[4]佟柔《民法总则》
[5][台] 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
[6]何美欢《香港代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7]夏利民《民法基本问题研究》2001。6
[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
[9]王利明《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夏利民《民法基本问题研究》2001.6
[11]转引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转引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
[13] [台]郑玉波《民法总论》三民书局出版
[14] [德]迪特乐·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
[15]见民法通则
[16]佟柔《民法总论》第288页
[17]靳宝兰|徐武生《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市场理性与法院自制——公司裁判解散的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时,存在明显的自制倾向,不会轻易解散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即使法院判决解散仍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股东通常还是会通过谈判避免公司最终被清算。公司裁判解散制度并不能直接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其更大的作用是对公司

2012-06-18 11:02

论我国私法人分类理念的缺陷与修正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

2012-06-18 11:00

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问题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 ()北京兴昌达博破产重整案 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达博)成立于2001年初,其出资人分别为:东方达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达博)持股70%、 自然 人黄某持股20%、北京市兴昌高科技 发展 总公司(以下简称兴昌高科)持

2012-06-18 10:59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协议法律性质的信托法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1]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本前提的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就是成就公平价值目标的途径之一:在具有完全民事

2012-06-18 10:59

市场支配地位司法认定问题之探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陆续

2012-06-18 10:57

银行卡服务中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

随着 网络 和 电子 信息技术的不断 发展 ,银行卡走进行千家万户,主要承担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作。随着银行卡的推广使用,银行业务也随之由传统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化,其中最为普遍使用的就是ATM机即自动柜员机。ATM机的普

2012-06-18 10:5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