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浅谈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

更新时间:2008-06-09 16:38:10作者:佚名

目前在我国,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更是不可忽视,因为其不仅会对妇女的人身,心理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对家庭中儿童,老人及其近亲属 也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生活在一个家庭暴力充斥的社会,一旦非直接受害的群众选择做个沉默的目睹者时,整个社会就无异于默认了家庭暴力的存在、这就将助 长家庭暴力这颗定时炸弹的威力。因此,暴力行为,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 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我国目前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 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 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涵义、特征、类型、成因、危害、建议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社会、心理、法律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涵义特征类型成因危害建议与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可是目前在我国却 有相当一部分的妇女正在遭受着家庭暴力的折磨。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目前,随着社 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 力引起的。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 2.7亿个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

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 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 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约有3%的妇女在最近一年内曾遭婚姻暴力;每72小时内即有一人死于家庭暴力①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种全球性的问题。例如: 约有42%的肯尼亚妇女表示经常性地受到伴侣虐待。②1996年美国所有遭他杀的女性中有30%的凶手是男性亲密伴侣。③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老人,儿 童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等封建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涵义,特征,类型,成因,危害,建议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我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使人们从社会,心里,法律等方面全面地了解家庭暴力对受害者各方面的危害,能够更全面更具体的对他们予以协助。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及特征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 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 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 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而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如英国学者认为:家 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不论这种暴力行为是肉体方面的,性方面的,心理方面 的,感情方面的,语言或者经济方面的。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 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目前我国新《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 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 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

总结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有以下特点:1、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 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据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 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3、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 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 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 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 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 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标签: 浅谈  

为您推荐

市场理性与法院自制——公司裁判解散的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时,存在明显的自制倾向,不会轻易解散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即使法院判决解散仍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股东通常还是会通过谈判避免公司最终被清算。公司裁判解散制度并不能直接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其更大的作用是对公司

2012-06-18 11:02

论我国私法人分类理念的缺陷与修正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

2012-06-18 11:00

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问题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 ()北京兴昌达博破产重整案 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达博)成立于2001年初,其出资人分别为:东方达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达博)持股70%、 自然 人黄某持股20%、北京市兴昌高科技 发展 总公司(以下简称兴昌高科)持

2012-06-18 10:59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协议法律性质的信托法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1]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本前提的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就是成就公平价值目标的途径之一:在具有完全民事

2012-06-18 10:59

市场支配地位司法认定问题之探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陆续

2012-06-18 10:57

银行卡服务中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

随着 网络 和 电子 信息技术的不断 发展 ,银行卡走进行千家万户,主要承担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作。随着银行卡的推广使用,银行业务也随之由传统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化,其中最为普遍使用的就是ATM机即自动柜员机。ATM机的普

2012-06-18 10:5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