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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

更新时间:2008-06-09 16:38:10作者:佚名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我认为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殴打、脚踢、扇耳光、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冷暴力及语言暴力:是指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对对方不理不睬,从而使他人难受,造成心理方面的伤害。 www.lunwenwang.com 论文网在线

3)性暴力:是指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故意攻击性器官等。

目前,在我国配偶暴力是最常见一种家庭暴力形式。配偶暴力:即夫妻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夫妻之间的辱骂,殴打。可以说“配偶暴力”包含在以上三种家庭暴力的特点,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念流传甚远。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 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 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 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2、经济原因。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到处可见。如在用人制度和具体操作上;经济收入男女同工,但难以同酬;分房制度和户籍制度,离 退休年龄等方面,男女之间的差别仍明显存在,致使有些想摆脱暴力侵害的妇女处于十字路口,既想走出困境获得新生,但又由于经济收入少,不足以经济彻底独立 和供养孩子,担心离婚后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加之对婚后双方共同财产不清楚,尤其担心离婚后无住房,只得含泪面对现实,牺牲个人,丢弃自我,维系担惊受 怕、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在家庭内没有任何发言权,往往成为受压迫和虐待的对象。经济地 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事件的增多就是证明。

3、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1)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 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日趋严重,夫妻一方怀疑或发现另一方另有“新欢”时,试图采取暴力的方式让对方回心转意,或者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报复;插足的第三者教 唆夫妻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婚姻危机导致对子女或者老人的家庭暴力,使他们成为婚姻危机的牺牲品;2)不良生活行为。酗酒、吸毒、赌博等。一方面,这些不 良的生活行为(恶习),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另一方面,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这种暴力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制止甚至结束这种家庭暴力,而支持这 种暴力行为的是“家庭正义感”。3)因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而使用暴力。特别是因离婚不成或迫使对方不离婚而残害虐待妻子,还有的是离婚以后因子女抚养问 题、房屋分配问题等而对前妻施暴或强奸;⑷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从心理学角度,可分为几种: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 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暴发型变态人格;性变态型人格。

4、妇女自身的原因。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的暴力占多数。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 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在这方面,可以分几种情况:1)为孩子、家庭着想;2)恐惧心理;3)对 以后生活的担忧,这往往是那种受教育程度低,无业或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的妇女的心理;4}妇女对家庭暴力无奈的忍受力;5)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6)有 少数女性自己充当第三者,导致丈夫的怀疑和猜忌;有的婚后处理不好夫妻关系,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辱骂丈夫,未尽妻子义务,导致丈夫到外面寻找“温暖”, 结果引起家庭暴力。

5、社会方面的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 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同时,社会竞争的加剧,社会压力的增大使某些社会成员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缓解压力的手段,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不断增加。家庭暴力的受害 者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和社会控制体系的弱化,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

6、立法方面的缺陷: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 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 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我国没有针 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 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 案。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现行法律主要适 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 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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