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7)
更新时间:2006-01-05 15:56:59作者:未知
为了使其现实的乌托邦得以成立,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巧妙的设计了一种可以甄别个人利益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他把这种无知境界(situation of ignorance)描述为契约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他假定,契约各方都居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由于不知道各种不同的选择将如何影响他们各自的特殊利益,因而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general considerations)的基础上对各种原则进行评价。第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出身或社会地位,他也不知道他在自然资财与自然能力的分配中的运气如何,也不知道他的理智与力量的情形如何;第二,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是什么。不知道他的理性生活计划的特殊细节,甚至也不知道他的各种特殊的心理特征,如对冒险的厌恶,对乐观或悲观的不同倾向等;第三,虽然契约双方都不知道他们自己社会的具体情况,但他们却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这里的一般事实指的是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32] 。
罗尔斯基于以上的“原始协议”,在《正义论》中反复论证了下述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想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33] 。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另外,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应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分别称之为“自由的优先性”与“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就正义这个问题,有学者还作如下之论述。正义一般可以分成以下三个观点:平等(狭义正义),合目的性(依其他术语为社会或共同福祉正义)以及法律安定性(法律和谐或和平)。就平等而言是涉及正义的形式,而合目的性涉及正义之内容,以及就法律安定性则是涉及正义的作用。[34] 。
(三)、正义的现代意义
正义纳入现代,就笔者从身边的感受来说,它不被觉得陌生就是觉得太过遥远,甚或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奢华。正义感不是被人们所推崇,反倒成为一种笑料。“人不为己,天殊地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也似乎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地去“践踏”了别人的“目的”。
之所以如此,我想这是有一定原因的。就我们国家而言,由于传统性的“熟人”社会、“关系”社会,使得人们在解决问题或面对某种竞争时,熟人与关系成为首选的手段。这无疑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第一,现实的不平等。致使那些没有关系、没有熟人的但又相当优秀的人失去了很多本来属于他们的机会,让他们在沮丧的同时也埋下了不良的种子。第二,从受益方来说,熟人好办事的观念使得其在未来的道路上更加注重这一点,从而使得不良之风更加肆虐横行。
由此看来,社会如此并不足为奇。且笔者也承认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包括笔者自己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曾“受益”过关系或熟人。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再提正义似乎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呢?其实不然。正义的核心是在于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重点是在他人,而非自己。因此,旨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正义恰恰是“治疗”这种“慢性病毒”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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