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6)
更新时间:2006-01-05 15:56:59作者:未知
(二)、正义真义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管怎样定义,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成分,正义就不能在社会中兴旺。恰如亚里士多德所明见的那样,正义是一种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人的利益’,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人的事情。”[30]。因此,为了有效地起到作用,正义呼吁人们从他们那些唯一只顾自己利益的冲动中解放出来。
作为一个真实生命体的存在,我认为生活中的正义就是一种价值追求的满足以及别人对这种追求的尊重。当然这种正义首先得满足一个条件,即它必须首先是善的,即人的一种理性欲望的满足。我们不能说一个杀人犯杀了人,满足了其杀人的欲望后而谓之其行为为正义之举,这是很不可思议的,正义与理性是密不可分的。西塞罗就曾经在把“自然效力”归于该法律时,明确地提出,智者的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有理性的人的特征是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即像他前面所说的这是正义。他同时指出,这种态度最初也许仅限于家庭、亲戚和朋友。然而随着文明的进化,这种态度必定会扩展适用于同胞、政治同盟,最后发展到全人类 [31]。
从政治哲学角度,关于正义的探讨从古希腊就开始了,但中途特别是中世纪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正如当代正义大师罗尔斯所言:“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和道德哲学——相对讲来已经荒芜了很长一个时期。”。然而罗尔斯的巨作《正义论》在经过作者20余年含辛茹苦的耕耘后,一经发表,便在这个领域掀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正义高潮。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对此谈到:“在最近的实践哲学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罗尔斯是一位充满正义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一生都在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生活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可以改善的——人们无论以个体还是集体的方式能否过上一种值得过的生活(或者用康德的话来说,人类生活于世的价值何在)。在他看来,即使是那些行为与品性无可指责的人,他们的生活也可能缺乏价值,人们终日碌碌于职业与个人事务,却不明生活的最终目的不能增进人类的美善与繁荣。正是在此种观点下,罗尔斯试图部分通过发掘可使人生有价值的原因来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他认为,是否可能设想一种社会秩序,以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总体上生活得更有价值。当然人们可以设想各种情形,但最重要的是,必须在一种现实主义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问题。这样,问题就成为我们能否设想一种现实的乌托邦,一种通过可信的转换途径可从现状企及的理想社会秩序,而且这种社会秩序一经实现,便可自我维持。通过构建这样一个现实的乌托邦,罗尔斯力图世界至少在有可能实现人类有价值的集体生活的意义上是善的。这是与正义的实际政治相关联的,并且它还坚持认为,从实现的角度看,一种根基良好的信念能够使我们与这个世界相协调。只要我们有充足的信心相信人间自我维持和正义的社会秩序确实是可实现的,我们就可以希望自己或其他人总有一天在某个范围内实现它,并且为这一目标而努力。
罗尔斯强调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不管一个理论怎样精致或简洁,如果它不是真的,那就必须抛弃它或修正它;同样,不管法律和制度是怎样有效而巧妙的设计,如果它不是正义的,就必须改革和废除。他同时强调“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作为整体的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小视之。”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正如允许我们默认一种由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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