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13 17:36:44作者:未知
(3) 混合协定的法律效力
以上在关于欧共体的缔约权限方面,我们谈到在某些领域,欧共体和成员国享有共有权限。欧共体和成员国共同缔结的国际协定,称为“混合协定”[49]。混合协定引起了许多法律和政治上的难题,涉及到欧共体法的本质和在国际秩序中,欧共体和成员国所发挥的作用。通常,所有的成员国都参与一个混合协定,但是如果只涉及到一些成员国,那么可以只有这些成员国和欧共体一起与第三方缔结,比如,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协定。还有一些国际协定,本应属于欧共体专有的缔约权限,但是出于其他非法律因素的考虑,欧共体不得不与成员国一起共同参与缔结的国际协定,西方的学者称之为“假混合协定”。
混合协定的本质实际实际上是国际协定的一些事项属于欧共体的权能范围,而有些事项属于成员国的权能范围。但是在实际中,完全划分两者的权力范围并不象理论上分析这样简单,而这一点对于缔约的第三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国际义务的履行。在这个问题上,欧共体法院则采取的是不同的态度[50]。欧共体法院强调,在欧共体的对外关系中,欧共体和成员国的团结合作是一项原则,在国际条约的谈判和实施中,欧共体和成员国之间需紧密合作。理事会负责两者之间的协调。欧共体和成员国都似乎不情愿具体地划分两者之间的权限。欧共体权力的范围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变化很快,也许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欧共体法院曾宣告:没有必要对国际协定的第三方明确划分欧共体和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只要说明欧共体和成员国之间权利是划分的就足够了,具体的划分是属于欧共体内部的事情,第三国没有必要干预。但对于第三国来说,却经常坚持要求划分欧共体和成员国各自的责任范围,尤其是在联合国框架下缔结的多边国际协定,对此作出声明经常是欧共体和成员国参与缔结该类国际协定的前提。对于这一要求,欧共体方面感到很棘手,通常不愿予以满足。即使作出了声明也是含糊不清的。声明通常指出欧共体的权能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所以欧共体保留对其未来发展的权能作出进一步申明,声明中还说明该声明将不损害欧共体基础条约中欧共体和成员国责任的分配。
在欧共体内部,欧共体和成员国各自负责混合协定中各自权能范围内的事务。在欧共体外部,欧共体和成员国各自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义务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一个案例中[51],欧共体法院的大律师Jacobs提出,除非混合协定做了相反的规定,欧共体和成员国应联合承担责任的观点。这一观点在后来的案例中得到支持[52]。这一点似乎对非成员国的缔约方有利,因为当发生争端时,非成员国的缔约方可以追究欧共体和成员国任何一方的责任。
(4) GATT/WTO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适用
之所以把GATT/WTO单列出来,不仅仅是因为它们本身的重要性,更是因为,相比其他的国际协定,它们在欧共体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具有特殊性。
A·欧共体在GATT/WTO中的地位
就欧共体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学者们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欧共体在其中的地位一直处于法律上的一种不确定状态[53],欧共体是总协定的“事实成员”,其成员国则是总协定的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成员”。[54]“欧共体在总协定的各种活动中一律到场,而在法律上却不显形,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幽灵。”[55]
欧共体的所有成员国都是关贸总协定的正式成员,欧共体从未正式加入总协定。就总协定而言,它也从未正式明确过欧共体在其体制中的法律地位。但是考察欧共体在总协定中的活动之实践,以及欧共体法院在这一领域的司法活动,笔者认为,欧共体在关贸总协定中,既是事实上的成员,也是特殊的法律成员,是两种成员的混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