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Thomas L. Friedman, “Medal of Honor”, New York Times, Dec 15(2000).
[55] 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二章。
[56] 爱德华. S. 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II页。
[57] 爱德华. S. 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58] 转引自,爱德华. S. 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59] 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60]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6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11页。
[62]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15页。
[63]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68-169页。
[64] 参见,本文第一部分。
[65] 美国的政治生活中,法院不仅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而且对几乎所有的争议都具有最后裁断权,享有极高的权威;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任何人均须照例执行。水门事件中,最高法院命令尼克松总统交出白宫的录音带,尼克松不敢不从。1959年最高法院裁定“隔离但平等”的法律违宪,艾森豪威尔总统虽不尽赞同,但仍下令军队执行法院的命令;在克林顿性丑闻案件中,法院传唤总统到庭作供,总统亦不敢拒不到庭。
[66] 参见,李剑鸣:《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载于《美国研究》,2001年第12期。
[67] 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9-80页。
[68]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92-393页。
[69]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07页。
[7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91页。
[7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0页。
[7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91-392页。
[73] 转引自,丁林:“四两如何拨千斤——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反多数’性质”,载于
http://members.lycos.co.uk/sixiang001/author/D/DingLin/DingLin028.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