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5)
更新时间:2006-01-18 10:06:01作者:未知
督察官对推行上述措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许多有关歧视怀孕妇女的投诉,常常与聘用有关。在挪威,作为一项原则,雇主不得以女性怀孕或即将休产假为理由,拒绝其工作申请,尤其当某一空缺岗位属于永久性工作时,这样的做法即是典型的歧视妇女行为。
2000年,督察官处理了这样一个案件:[7]某地区的一家医院公开招聘实验室工作人员1名。一位怀孕妇女前来应聘,但没有获得聘用。医院在给她的信中说:在她休完产假后,欢迎她申请另一个与实验室技工工作相似的岗位。这位妇女认为,这封信表明她怀孕和未来的产假,是她没有得到这个工作的原因。于是,向督察官投诉。
医院在应辩时,否认他们决定雇佣另一位申请人时,将这位妇女怀孕作为了一个考虑因素。同时,院方还强调他们的实际需要是一位实验室技工;一个工作岗位的连续性与应聘者应聘后确实在岗,是招聘时必须认真考虑的。督察官据此认定,院方确实将这位妇女怀孕,作为不聘用她的理由。一方面,督察官对雇主认为录用孕妇比较麻烦,而她又要行使休产假权利,一段时间内肯定不会在岗的事实表示理解,另一方面,督察官又以院方在招聘过程中,并没有询问这位申请者打算休多长时间产假为由,反驳院方。并且认为,该项工作当时对她非常重要,因为,她以前的老板破产,解雇了所有员工。她处于一个非常脆弱的境地,无工可做。督察官最终认定,医院的做法违反男女平等法。
当然,在挪威,其他法律也在不同方面,对男女平等问题进行着规制。例如,夫妻双方休产假的权利由两项法律来规定:《工作环境法》确立夫妻双方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国家保险法》则对产假期间男女双方所享受的津贴待遇,做了规定。现在,母亲全薪的产假为42周,父亲的带薪产假为4周。这一规定对于男性做父亲的态度产生了极大影响。一项统计表明,1997年有80%的父亲行使了这项权利,比1992年的2.4%,有明显增长。[8]在《婚姻法》、《个人姓名法》、《流产法》、《同居法》、《儿童法》中,也有着许多有关私人生活领域中男女平等问题的条款。[9]
四,督察官对男女平等概念的理解(克里斯丁眼中的男女平等AnUnderstandingontheConceptof"GenderEquality"fromMs.Kristin)
在访谈克里斯丁时,我并没有就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专门询问过她。但是,当我们谈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时,克里斯丁除了特别强调家庭暴力是有关男女平等的人权问题外,还提到如何保护那些被逐出家门的施暴男子问题。
她说:"我们只有受暴妇女庇护所,还没有男性危机中心(Men'sCrisisCentre)。我们希望成立类似的中心,保护男性的合法权利。"我随口问她,你总是持这种性别中立的态度吗?(Youalwaysholdgender-neutralattitude,don'tyou?)她回答说,"这并不是主要原因。现实中确实有许多男子需要帮助,我的工作就是努力去呼吁有关部门,确保性别平等。"
当谈到男女平等法案实施23年后的效果时,克里斯丁说:
它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尤其在妇女就业问题上。挪威妇女已经享有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我们还有条款规定了官方委员会中男女成员的人数,其中,妇女的人数至少要达到40%.不仅如此,在许多领域,法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法案实施20多年来也改变着立法。目前,挪威有关男女平等的立法开始变得性别中立化,更加关注男女平等的一般问题。在我的工作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是提出新的立法建议,不仅仅针对男女平等法,也包括其他领域的法律。不仅我要这样做,政府所有的部,所有的公共机构都要这样做。我想,对我来说,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处理个案,带动社会生活发生更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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