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5)
更新时间:2006-01-18 14:22:59作者:未知
但是也还存在着许多与此出发点完全不同的判决。比如德国联邦法院在一个啤酒供应合同的案件中就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认为,饭店在长达24年的时间里受到啤酒厂供应合同的约束,时间是太长了,因此可以说是违背善良风俗的;但是一个16年这样的合同确实适当的,因此在10年合作之后饭店不再愿意受到该合同约束时,那么就剩余6年的不履行,饭店方面应该承担预先约定的高达15%的合同违约金(联邦德国《新法律家周刊》1974年第2089号;对此也可以参见《联邦法院判决汇编》的第114卷第2册第159号)。即使是在英格兰的法院里也可以看到一些承认同业竞争禁止的判决,他们建立了一些保护这些禁止性条款的标准(例如1915年高德索尔诉高德曼案,见《英格兰法律汇报,大法官部分,1891年以来》第1卷第292号)。这样的判决在法国也有,在一个劳动关系的判决中,法院判决道:如果一个就业者依据合同承诺,已经承担了在他离职之后的10年内(这一约定当然是太长了)不在同一行业开展企业活动的义务,那么当他离职后公开地在同一个城市从事与原就业企业的竞争型活动时,它就必须对于就业企业所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法曹期刊》1960年第2卷第11886号)。
四
当代法律制度中,有越来越多的为了贯彻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而禁止某种行为、或者规定某些行为必须或者政府行政机关的许可的法律规定。其中甚至经常可以发现关于违反这些规定要予以惩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范。但是有意思的是,立法者在这里却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些合同订立以及履行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违背法律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比如,显然如果一个人用载人小轿车来运输家具是违背法律的,而且会导致法律的惩罚。但是,是否一个人所承担有偿地用自己的小轿车来为他人运输家具的合同义务也是无效的问题,在法学上还有争议。如果人们认为这一合同义务是有效的,但是运输人将不能向委托人提出支付运费的要求;但是反过来,如果认为这一合同义务是无效的,则运输人如果在履行其委托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粗心大意地将家具损坏时,他也不能承担根据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义务。
如果一个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是指向双方当事人的,而且被双方当事人所违背,则无论如何根据法律规则,这一合同从订立时就是无效的。这种情况的典型就是德国法律严格禁止的所谓“黑色工作”的情形:任何没有登记为手工劳动者、而作为独立从业者订立了手工业劳动合同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那些给黑色劳动者提供了工作岗位、并且因此而获得极大的经济利益者,也要受到处罚。因此,如果一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对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熟悉而订立了这样的合同时,合同当然是无效的(《联邦法院民事判决汇编》第85卷第39号)。但是即使是双方当事人违背法律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是有意识的时候,合同也是无效的。比如英国法院在马赫迈德与伊斯巴哈尼一案的判决书(《王座法院判例汇编》1921年第2卷第716号)中说道,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凡是涉及战争用品的买卖合同,不论是出卖人方面还是买受人方面,都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本案的买受人阴险地欺骗了出卖人,声称他已经获得了政府的批准。但是尽管出卖人是善意的,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也应该无效。对出卖人来说,他甚至也不能根据合同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当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他以后可以提出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现实中经常可以看到法律只是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做出的禁止某种行为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意识、有目的地就违背法律的这些规定形成了一致的协议,在这里,就有必要适用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联邦法院民事判决汇编》第78卷,判决书在第263页,所引用的案例在第265页)。对这种情况英格兰有位名叫柯尔的法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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