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6)
更新时间:2006-01-18 16:34:16作者:未知
五、结语
尽管在促进社会变迁的作用方面,人们已经对法律的直接作用-即试图直接地对个人法律主体强加法律上的义务来改变人的行为乃至人的观念-发生了怀疑,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社会变迁的许多方面,法律能够、并且确实起着十分重要的间接作用”。[90]认识到知识社会法律的回应性特征,对我们建构促进和适应知识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首先,认识到成文理性[91]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尽管法典万能主义在今天已为多数人所放弃,但法典化趋向至今依然影响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知识社会回应型法律的过渡性和实践性品格要求我们更多地认识到既有法律规范所代表的“过去了的”经验和历史语境,并努力建构一个开放的、灵活的法律方法和法律体系。“我们永远也不能终结技术的发展”[92],因此不能仅仅靠预先对行为、权利的设计去指望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更不能因此影响技术的发展。同时,正如有的学者在探讨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时所说的,“知识产权经常因技术的进步而被淘汰”[93].在知识社会中,技术发展使权利呈现扩张、并彼此消长的趋势;而稳定性趋向明显的法典化立法必然会限制科技的发展。当然,认识到这种局限性和有限性并不是要放弃成文法或法典,只是强调不要过分倚重这种成文理性。而且,在知识社会背景下,法典化立法应只是在基础地位层面上存在,并有前瞻性、原则性和灵活性;而我们必须更多地依赖单行法和附属性立法来应对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新问题。 第二,强调司法制度相互制衡中所具有的结构性优势地位,改变将司法机构看成官僚科层体制中的一部分的做法。上面我们已经谈到,回应型法律的实践品格对法律运行机制中的司法结构和执法者的素质有着强烈的依赖和需求。因为如果不存在这种制衡的结构,那么作为官僚科层体制的司法就会对政治权力和成文法具有强烈的倚赖,缺乏适应新问题的能动性,自然也无法灵活地运用法律去适应知识社会的发展节奏;相反,一种权力制衡体制下的司法制度更能实现实质的、个案的正义。当然,这种正义的实现对执法者、特别是法官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并强调判例在司法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1)建立独立完善的司法制衡机制;(2)提高以法官为主的执法者的素质;(3)发挥判例法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这一点也是认识到成文理性的有限性和局限性以后的应有之义。
第三,说明法律移植具有可行性。“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移植是法律发展的极好途径。”[94]由于知识社会中的法律在最基础的价值层面或内在价值中,人类有更多的共通性,因而法律移植在此具有可行性。而且,知识社会中人们行为范式的开放性与全球化趋势,对移植先进的法律也有迫切的要求。正如日本学者在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所说的,“由于事业经营方法、生物和金融派生商品等在美国都可以申请专利,如果不追随美国的做法,则很难与之交易。”[95]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知识社会将人们的生活又纳入了“原初状态”,在最本质的意义上,人类的基础价值都是相同的、相通的;而反过来,这种法律移植也促进知识社会全球一体化进程。
第四,发挥行政权在促进社会变迁中的作用。正如前文所述,行政手段在应对社会变化中具有灵活、优越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在政府机构内建立各种组织机构和设立相应的义务,以扩大对社会变迁的影响。如20世纪西方国家经常依法建立名目繁多的局、委员会以及用于促进特殊政治目的的各种机构;比如,根据“1975年劳资法”,英国成立了“国家企业局”,法律规定该机构的宗旨是促进和援助联合王国的发展。[96]同时,对行政权赋予法律上的义务,以形成一种社会环境,以此培养社会变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