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5)
更新时间:2006-01-18 16:34:16作者:未知
那么,法律所追求的内在的、本质的价值是什么呢?这是一个能够引起无数的法学家和思想家都在不断思索的命题。而对于回应型法律来说,其内在价值在于实现“原初权利”或称“初始权利”(the original right)。事实上,这是一个“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78]的自然法思想的概念。尽管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法中,关于权利的概念更多地是指“正义的”或“正当的”事情,但我们还是可以从早期的自然哲学和自然法中发现,这些所谓的“正义或用于特定场合的正当行为”是指“自然权利”(the natural right),并在实践中获得了道德或法律上的支持。[79]著名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41-1935年)法官说,一个权利是“对行使一定自然权力的一种允许”。[80]这种观念改变了至今所形成的关于权利来源于现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权利法定”学说;至此,回应型法律对于这种原初权利(或初始权利)的认同,就赋予了知识社会中法律应付社会生活的活力。
比如,对于数字技术引发的数字化权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只要从回应型法律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即原初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便迎刃而解。不管有多少反对确立数字化权的理由,只要某种事物中包含了人们的一定的劳动和投入,那么,对这种劳动成果的权利就必须加以确立与保护。[81]正如洛克所说,“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82]有人认为,对数字化行为没有必要进行保护,不仅因为数字化由机器完成,有些数字化过程很容易,而且随着技术进步其成本会更低、操作会更容易,因此“对数字化创设权利的必要性不足”。[83]但是,我们有谁会因为耕作容易或机械化耕作技术的产生而认为农民不该收获庄稼呢?“不劳而获的思想宣告了这一不公正”[84]!“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任何一种积极的、合法的劳动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更何况数字化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当然,这种数字化权利如何设置、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是否排斥他人对同样作品的数字化行为等,则又是值得探讨的另外的问题。但它只是一个如何去保护的问题。[85]
知识社会强调这种原初的权利,除了因为这种自然法色彩浓厚的权利可以帮助找到人类最初的“家园”以外,还因为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法律才能获得其他社会资源如道德、伦理和政治等的支持。著名法学家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 1902年- )试图证明,“如果存在什么道德权利的话,那么至少也就存在一种自然权利,这就是人皆自由的平等权利。”[86]既然人们可以在主张把道德权利纳入法律体系时论及他们的道德权利,那么,人们同样可以在寻求法律权利时把目光放在法律之外或法律的源头。而在那里,人类可以找寻到支持我们人类不断进步与发展的一些最初的信念: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而我们祈望:这些最初的信念,同样能够帮助我们矫正被日渐成为统治我们的意识形态一部分的“技术理性”所扭曲了的生活,并将我们带入更美好的明天。
当然,这里的潜在的话语中承认了现代社会结构中法律的失范现象。产生这种法律失范现象的大背景是:近代法中将国家定位在“守夜人”的位置上已不能带来有效竞争(如垄断)和保护自然人、特别是弱者的权利,而现代法中国家的积极介入也引发了福利国家的“财政问题”;与此同时,既有法律体系中以“有体物”为主、将“无体物”拟制有体物进行规范的制度设计,已经无法适应知识社会以信息和知识为基础、并为创新所推动的发展进程。在这些现象同时存在的大背景下,人们时而为技术、信息与知识所带来的成就而欢欣鼓舞,时而又对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之下的生存状态充满恐惧;尽管多重价值与众多手段的同时存在为每一个社会状态下的人们提供了克服这种恐惧的方式,但是,它们也往往会成为人们莫衷一是的原因,或者因为某一社会形态下的人们的基础价值不一,导致对知识社会出现的新现象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而这一点是有悖于知识社会发展方向的(如全球化、价值趋同和人的全面发展等)。因此,在知识社会中重申法律的基础价值,能够有效地消弭传统社会形态中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对立主题之下的矛盾。因而从本质上说,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将在实现个性自由的同时,并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全面地发展,个人与社会二者是统一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从人的发展来说,人类社会经历了人的依赖关系(前资本主义)、物的依赖关系(资本主义)两大形态后,必然会进入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会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87].这种可持续的发展观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88].的确,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市场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相反;工业属于世界,而不是世界属于工业;如果资源的分配和劳动的产品要有一个合法的基础的话,即便在经济学方面,它也应依据以人为中心的战略。”[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