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保护之一般分析(15)
更新时间:2006-01-19 10:17:13作者:未知
与上诉权相关的另一项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的求偿权。如果纳税人胜诉,纳税人有权要求对诉讼费用和相关支出的费用获得补偿。目前,除瑞典和西班牙外,几乎所有的国家均规定胜诉的纳税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赔偿的费用和额度有所差别。从理论上讲,对于税务机关未经授权或者没有法律根据的行政行为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纳税人均应有权要求赔偿。例如,税务机关的职员不顾税收法律、法规的保密要求,未经授权,将纳税人申报表中的商业秘密信息向另一纳税人透露或者公开泄漏,对纳税人造成损害。赔偿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行为,也包括故意或鲁莽行为。不过,政府的赔偿应该有一个合理的上限,以免遭遇大范围的索赔要求。同时,税务机关如果担心因无法证明事实而面临大量的赔偿诉讼,因此对打击逃税和避税行为畏缩不前,对纳税人权利最终仍是一种减损。因此,合理配置纳税人的求偿权利并对赔偿范围和额度做出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五、结语
纳税人权利是一个关涉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宪政课题。目前,各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因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传统的不同,纳税人权利保护自然呈现出千差万别的样态,但是纳税人权利问题的同质性,又使得各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中仍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和趋势可寻,而这些特点和趋势正是进一步推动纳税人权利发展,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加强纳税人权利国际合作与保护的基础。
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来源看,宪法是一国纳税人权利最根本的来源,它不仅包括涉税条款以及那些明文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而且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和蕴涵的基本法理如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均是纳税人权利得以衍生和扩展的基本渊源。随着国家间经济合作与联系的加强,超国家法和国际法对一国国内法律的影响愈来愈强,纳税人因此也获得了超出一国实定法的更高保护,且这种外界的压力和影响,也促使主权国家不断改善和提高国内纳税人权利保护水平,这势必将从整体上大大促进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合作与发展。
一国国内法律目前仍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最大量、最主要的渊源,但行政规则对纳税人权利的影响亦不容忽视。因此,在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方式方面,完善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保护仍是各国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点和基点,而改善纳税人服务,提高纳税人权利的行政保护则是新形势下纳税人权利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议题。在纳税人权利体系尚未在一国法律中得到系统构建之前,宪法适用的司法化以及司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推动作用仍是不可忽视的。且由于纳税人权利自身是一个须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充实的开放的体系,因此,保持司法对税收立法和行政的监督和矫正作用,并以判例来引导、敦促立法和行政的完善以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求仍很必要。纳税人的自我保护在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发展中国家学习和借鉴,尤其是民主发展较为滞后的国家,组建纳税人协会、加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既是对纳税人民主意识、民主参与能力的锻炼和提高,也是推动政府重视和改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丰富多样,按照税收法律关系的层级仍可以把它分为基本的两类,一类发生于纳税人与国家的抽象关系层面,表现为税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是一国构建符合宪政秩序的税法体系所应该具备的内容,包括税法应该公布、税法具有确定性、不溯及适用、不双重征税、不歧视对待等,纳税人由此享有信息权、确定性及可预测性权利、税负公平的权利、仅缴纳正确税额的权利等等。第二类纳税人权利存在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具体关系层面,体现为税收行政程序中的正当程序以及纳税人基本人权保护。包括纳税人的隐私权、秘密权、知情权、上诉权、听证权、委托代理权、求偿权等等。每一个具体的税收行政程序中关涉多项纳税人权利,这就需要将纳税人权利保护贯彻于税收行政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而不能孤立于某一方面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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