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9)
更新时间:2006-01-19 17:19:18作者:未知
2.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性质
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得多。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那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在操纵机动车,机动车是机械性高速交通工具,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因此,他当然要比徒手而行的步行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精神上当然应当保持更高的紧张程度。如果是一位飞机驾驶人,他在操纵飞机时就必须保持高度的注意力,那时,他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
民法上,能够专门地作为一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提起的,都是在物理性质上具备了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如果人们在从事该项活动时,不依照它的性状所要求操作规程进行,不遵守该行业必需的规范,就容易发生危险。因此,可以说,注意义务根本性的、科学性的根据,在于它的物理性要求。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他在执行自己的业务时,负有必须履行与自己业务上所要求程度相当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行业规章、操作规程和行业惯行安全驾驶机动车,努力排除在各种情况下出现的险情,注意交通安全,特别是在人车共用的道路上,更要注意步行者的行动,注意礼让行人,让他们优先通过,注意不要碰到不经意间走到车道上来的行人,在主要供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应该严格遵守限速,防止车辆之间的事故和突然闯入的行人,在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时主要是注意防止机动车辆之间的事故,但在高速公路有缺陷的路段,或者发现可疑情况时,就有注意不要发生冲撞行人事故的注意义务,这些都是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所要求的。
为什么在城市街道上,甚至在主要供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上,除了防止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外,仍然要注意行人呢?因为人是形形色色的,有各种各样,处于各种状态的人,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你开车发现一个步行者在前面走,单凭你的直觉,无法知道他是一个智力障碍者,还是一个正常人;此时他情绪正常地注意走路,还是心绪烦乱忘记道路上的情况;或者他是一个急匆匆赶去上班,或者是急着接他该下幼儿园的孩子,等等。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程度与在什么场合有着密切的关系,越是与步行者接触可能性大的场所,注意义务的程度要求就越高。
3.机动车对步行者的注意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道路情况,避免发生危险,其中就包括保护步行者的注意义务。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要求,或者说他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同险情作斗争。据交通工程科学家介绍,每个驾驶人在开车当中时刻都可能遇到交通事故的险情,即交通事故隐患。工业发达国家曾作过统计研究,每个驾驶人一天要遇到一百次险情。我国自行车多,行人多,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交通法规观念还不够强;……在我国,每个机动车驾驶人每天至少要遇到二百次险情,每次险情发生时,如驾驶人处理不好,则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我国的交通事故隐患具有极高的频发性[32]。这种状况的根本解决,要依靠建设机动车专用道路,但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负有保护行人不受伤害的义务。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掌握行人的步行心理,行人的步行心理因人而异。上班的行人怕迟到,步行急速;下班的行人有的急于想回家,加快步行速度;有的想买东西而放慢步行速度。外地人来到一个城市,一切都感到很新鲜,往往东张西望,这样的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最大。行人中妇女、儿童与其他人的心理活动又有所区别。驾驶人员对这一部分人应予以特别注意[33]。驾驶人驱车在道路上有义务掌握各种交通参与者的行动特征。就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如自行车混合行驶、逆行以及突然猛拐弯等运行状态;行人,有横过马路、猛跑赶乘公共汽车等行走状态。只有掌握其规律,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指向"和"集中"。比如自行车常在左转弯或出胡同(窄街、里弄)口时猛拐;行人中小孩常在窄街上和胡同里猛跑过街;早上在公共电、汽车站附近常有乘车人为了赶时间上班,不顾一切地猛跑赶车。驾驶人如果掌握这些交通参与者的行动特性,就可能使自己心理活动的"指向"和"集中"有了明确的目标物。就可以及时采取措施,甚至事先采取预防性措施。比如在一侧有停车的道路上行车时,要适当地降低车速,以防止行人特别是小孩从停着的车辆前后突然横过马路[34]。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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