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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9)

更新时间:2006-01-20 10:32:06作者:未知

    计划经济强调以环境义务为本位,而市场经济强调以环境权利为本位。因此全方位地保证国内外投资者和个人的合法环境权利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主要的变革措施是:在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与环境规章的不同层次上确立环境权的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并使之成为一个可以操作的权利体系;加强环境权制度与传统的部门法权制度(如人身权、物权与债权制度)的沟通,使环境权的保护要求在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得到体现,实现其他部门法权制度的"绿化";加快环境政治与社会参与权、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权等环境权利制度的立法细化工作,以保障公民的环境民主和社会权利。
    4.完善与创新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制度体系
    正当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但是环境义务的履行必须坚持必要性、减少义务履行成本的原则,防止构成对国际与国内贸易的变相限制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与国内贸易的非扭曲性发展。
    主要的变革措施是:建立环境成本核算制度,在此基础上改革环境税费制度,使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从而真正实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把"三同时"制度和污染集中处理或污染物的委托处理制度结合起来,使污染集中处理或污染物委托处理情况成为"三同时"制度的实施例外;明确限期治理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坚持达标排放合法、超标排污违法并处罚的制度;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立外国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格证书与执业管理制度,并使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污染集中处理或委托处理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
    5.完善与创新环境保护市场准入与市场运行制度体系
    环境保护市场是合理地配置国内和国际环境资源的调节器,必须结合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WTO 的契机培育和发展环境保护市场。
    主要的变革措施是:全面强化污染集中处理制度和委托处理制度,调动生产企业与代处理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完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开环境保护市场,实现不同所有制与不同国别企业的国民待遇,建立污染集中处理的招投标制度,引进BOT等城市污染处理设施的所有、建设与运营制度,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自由化和国际化;在弱化行政干预的基础上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制度,完善区域性的排污指标转让制度,建立排污指标的政府储备与调节制度,防止排污指标交易市场的过分投机和环境状况的恶化;利用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使企业自愿采纳绿色森林认证、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管理体系的认证,以扩大产品在国外的通行能力和竞争能力。
    6.完善与创新环境责任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体系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不合理地行使环境职权和享受环境权利必定产生环境法律责任,在一定情况下还会产生环境纠纷。WTO框架协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国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国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国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环境纠纷处理是确认环境责任和实现环境责任的方式,WTO 框架协议所涉及的环境纠纷处理制度主要指包括涉外环境纠纷处理与国际环境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主要的变革措施是:改革环境民事纠纷的仲裁制度,在我国设立专门的WTO民事争议仲裁机构,把涉及环境问题的涉外贸易纠纷纳入其受案范围,并规定仲裁与执行程序的国民待遇。改革司法体制,使法院在财政和组织管理上独立于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防止地方党委和政府欺压外商或本地老百姓等司法不公的现象;完善环境民事司法救济制度,在各级法院中设立专门的涉外贸易法庭,并制定严密的符合国际司法一般惯例的审判与执行程序,在国内无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贸易纠纷案件,应参考或直接适用WTO的有关规则;建立无过错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人的限制赔偿责任制度的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民事赔偿基金或/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改革环境行政救济制度,设立宪法法院,以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的合宪性,修改环境行政纠纷的或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制度,取消环境行政诉讼的诉前强制复议程序,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被诉范围并把抽象性环境行政行为逐步纳入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设立公民诉讼制度和社会团体支持起诉的制度;逐步提高国家环境行政补偿和赔偿的标准,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五、结 语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适应性变革不只具有被动和消极性的一面,还有主动和积极性的一面。我国目前的国际贸易量排名世界第七,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随着我国外贸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放开,我国的世界贸易地位将更加突出,也将拥有更多的发言权。我们要充分地利用自己的发言权,坚决地捍卫WTO的基本原则,积极地参与和影响WTO有关新规则的制定和现行规则的修订工作,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我国的经贸权益和环境权益,对维护和完善国际经济与环境保护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从国内的层次来讲,加入WTO为我国经济与法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必须抓住这个契机,加快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设置良好的环境法制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经济贫穷和技术落后的状况,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马骧聪主编:《环境资源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2.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3.李国光著:《环境保护行政诉讼》,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4.王曦著:《美国环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
    6.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
    7.沈宗灵教授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版。
    8.王成栋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9.唐民皓主编:《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10.王金南著:《排污收费理论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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