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8)
更新时间:2006-01-20 10:33:23作者:未知
(二)我国应构建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及应采取的适应性变革措施
市场经济尤其是国际化的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法治强调法律制度的周密性和实施的权威性,因此我们必须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与保障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
1.完善与创新环境保护法律、规划、政策与决策制定的制度体系
完善与创新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必须从规范源头即制度的制定入手。只有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设立游戏规则,才能防止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末端实施上出现的成本高昂和效率低下现象。
主要的变革措施是:加大党政分开改革的力度,真正使党的领导回到政治领导、方向领导和组织领导的轨道上来;在红头文件、内部规定落实到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活动之中时必须强调法律的媒介作用,坚决杜绝以党代法和以党代政的现象,确立依法管理环境的权威性;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量立、改、废的机会,全面加强其他部门法律制度的"绿化"工作,使其充分地考虑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在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立、改、废时,要对政府的工作方式和职能进行彻底转变,充分地考虑市场的需求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把规划、政策和决策纳入到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之中,并把环境保护的要求整合到具体的实施行动要求之中;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全面清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维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协调性与统一性;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颁布、修改或废除时,要及时地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保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透明性。
2.完善与创新环境保护法律职责制度体系
市场经济强调市场机制在市场中的导向作用,但市场具有盲目性的一面,因此必须强调行政监管的作用。但是,必须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监管制度的差异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把握。在此基础上才能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命令加控制的环境行政监管模式,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调整环境行政监管的领域、方式与力度,正确划分环境与资源行政管理职权,理顺环境、建设、海洋、海事、林业、渔政、国土等部门的业务关系,最终实现环境公权与环境公权、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的全面平衡。
主要的变革措施是:建立我国的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风险预防和评估的法律制度;建立环境技术法规、环境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制度,加强外商投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与产品(包括包装)进出口的环境标准化和卫生管理,创设我国高标准的"绿色门槛",将国外不合格的产品挡在国门之外(根据新华网深圳3月12日电,深圳检验检疫局日前首次从印尼进口的活濑尿虾中检出氯霉素超标毒虾),并防止我国的可持续性因素以"逆差"的形式流向发达国家;全面审查现有的环境补贴(如信贷、奖励、税收优惠、环境损害补贴、政府采购支持)、价格支持、税收减免、押金、保证金等环境行政经济刺激制度,使不同所有制与不同国别的贸易主体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在污染物的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制度的基础上强化许可证管理制度,并针对新源与既存源以及不同产业制定环境标准差别制度;改革环境事故的应急措施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环境行政管理编制制度,使环境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符合高效与低成本维持的行政管理要求;协调我国的环境信息通报和公报发布制度,在与WTO有关的环境信息(如海岸工程、陆源污染等方面的信息)发布方面,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收集、整理之后,再提供给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
3.完善与创新环境保护法律权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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