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4)
更新时间:2006-01-21 18:01:58作者:未知
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则承袭奠基时期广为传播的启蒙思想,“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社会契约”的法国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成为这一时期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这一时期,明治政府进行了广泛的立法活动。在法国人布瓦索纳德(Gustave Emile Boissinade)的指导下,以法国宪法和民法典为蓝本,完成了《宪法》草案和民法典部分内容,交提交内阁审议;商法典则委托德国著名法学家罗赛勒(又译劳埃斯拉)起草,1884年1月,以法国商法为蓝本的罗赛勒草案脱稿,1886年3月,以罗赛勒草案为基础的商法案完成。
1887年,由于认为进行条约改正而编纂法典是侵犯国体的国粹主义势力抬头,井上馨被迫下台,法典编纂工作回到法务省,以“外交优先”为主要特点的“鹿鸣馆”时期结束。
3.调整完备时期(明治后期)国粹保存运动的兴起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
以“鹿鸣馆”为代表的欧化风潮,招致了越来越多的反感和抨击。进入明治20年代后(1887年后),国粹保存运动兴起。
国粹保存运动首要的目标是批判文明开化和欧化主义风潮。1888年志贺重昂就在《日本人》杂志发表《保存国粹旨义》一文,成为国粹保存运动的旗帜。国粹主义者坚决反对为修改不平等条约而推行的欧化主义政策,包括对西方法典的盲目抄袭;集中攻击伊藤博文、井上馨等人在衣、食、社交、思想等方面照搬欧美的表面欧化方针;指出“外交忧患在内而不在外”。
国粹主义实质是排外主义,其核心思想是狭隘、狂热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因此最终发展成为国家绝对主义。国家绝对主义打着国家利益至上的旗号剥夺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在这里被扭曲为“天赋国权,国赋人权”“主权在国”。
1880年初昂扬发展的自由民权运动为了变革以天皇为首的官僚专制统治,树立“主权在民“的原则,为批判有碍自由平等观念深入发展的天皇神格化而奋斗。但在国粹保存运动中,自由民权运动也发生了异化,最终与国家绝对主义相契合。国粹保存运动的兴起,是对全盘欧化的反弹,客观上对法律改革目的、法律思想的纠正和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粹保存运动的一个最主要、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对立法目的进行了纠正和调整。国粹主义者指出“外交忧患在内不在外”得到日本朝野的广泛认同,1889年继任外交大臣大畏重信被刺客炸伤,明治政府不得不暂时停止了修改条约的外交努力。立法目的逐渐明晰为:建立适应日本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富国强兵”国家目标的法律秩序。
与此同时,出于对自由民权运动的恐惧,国家正统思想趋于保守。在政府引导下,德意志近代哲学思想有了广泛的传播。1890年井上哲次郎留德回日后在东大执教,他系统宣讲了德国哲学,力图综合德国国家主义与传统的儒学道德,表现出露骨的反启蒙主义和国家(绝对)至上主义色彩。由于国家绝对主义符合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日本执政者终于在明治二三十年代将吸收西方文化定位在德国国家主义和传统的儒学道德的结合上。新的法律指导思想得以确立。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颁布,该宪法大量抄袭和照搬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在第一章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以天皇制为中心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一体制下,天皇超然于法律之上,神圣不可侵犯。而内阁须向天皇负责,议会则形同虚设,天皇如同封建时代权力至高无上的君主。
以《明治宪法》为开端,一系列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的以德国法为蓝本的法律颁布实施。1890年实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裁判法》;1898年实施《民法典》;1899年实施《商法典》,1907年颁布《刑法典》。
《刑法典》的颁布实施,宣告日本近代六法体系初步形成,标志着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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