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3)
更新时间:2006-01-21 18:01:58作者:未知
这一时期,欧美启蒙思想家们的理论成为最容易接受的东西了。福泽渝吉的《劝学篇》(明治5—9)和《文明论概略》(明治8年),加藤弘之的《真政大意》和《国体新论》(明治8),西周的《百一新论》(明治7年)和《致知启蒙》(明治7年)成为大家喜爱的启蒙读物。这些著作主要是批判和清算封建的意识形态。
1873年9月(明治六年),由美国回国的森有礼(1847-1889)联络一批学者、官吏组织了一个以宣传启蒙思想为主要目的学术团体“明六社”,并出版《明六杂志》,公开活动,介绍西方近代思想和学问,以翻译和宣传西方思想家著作为主要方式。通过“明六社”等学术团体的努力,“人生而平等”等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得以在日本广泛传播。
同时,西方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也被大量翻译介绍,如箕作膀详的《法兰西六法》、大岛贞益译作《毫氏法学讲义节略》等,主要以英国、法国的法学著作为主。
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全面引入,为“鹿鸣馆”时期的广泛的立法活动奠定了思想上的基础,也决定了“鹿鸣馆时期”立法活动的基调。
这一时期还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准备活动和试验性立法活动,1868年颁了《假刑律》。1870年,江藤新平在太政官司制度局设立了民法会议,开始民法编纂工作,1871年7月在全盘吸收法国民法典人事编的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民法决议”;1872年,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实施行政与司法分离的政策,把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集中于太政官刑部省;政府同年还批准了江藤起草的《司法职务定制》,确定了司法省、审判官、检察官、法院等的职制和事务章程;政府还出资出版了《宪法类编》;同年10月草拟出《皇国民法暂行规则》;1873年制定《民法草案》。1875年4月天皇发布诏敕,表示要渐次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但由于政治、经济、军事制度改革,触及了统治阶级中保守势力的利益,“维新三杰”中的军事首领西乡隆盛1也站到了改革的对立面。1874年2月,佐贺士族发动反政府叛乱;1877年西乡隆盛在鹿儿岛叛乱,叛军得到因改革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中下级武士阶层和封建地主的拥护,人数迅速扩大到4万多人,明治政府动用全部力量进行反击。叛军战败后,西乡隆盛于9月24日自杀,这次大规模的士族叛乱历时八个月,史称“西南战争”。维新政府通过这次战争结束了旧士族封建割据的局面,巩固了中央政权,为进一步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改革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2.“鹿鸣馆”时期(明治中期)欧化风潮和立法活动的全面展开
公元1871年10月8日,明治政府曾经派遣由岩仓具视为团长的48人使节团赴欧美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访问。一是交涉修改不平等条约;二是考察、学习欧美各国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文化,为日本实现近代化参考。使节团在修约上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但从各方面加深对西方文明的认识和理解,找出了日本和西方各国的差距。
由于岩仓使节团未在条约修正上取得任何成绩,加之在目睹日本与西方世界的巨大差距后,西方近代文化被全面肯定,崇洋之风席卷日本列岛。这一时期,只要是西方的,就模仿崇拜;只要是日本的,就视为愚昧落后。
以日本外务卿井上馨为代表的“条约修正派”片面的认为,要实现修改条约,必须先使日本成为“欧化新帝国”。竟然迎合西方列强说“日本不开化”“没资格修改条约”的说词,称:“化我国为欧洲帝国,化我人为欧洲国民,唯有如此,我帝国方能与泰西各国齐跃同等地位”。为标榜欧化,日本政府于1881花费巨资在东京修建了日本第一座洋楼,起名“鹿鸣馆”,成为贵族官僚们进行国际性社交活动的场所,一时间,高官贵人在此大摆酒宴,举办晚会、舞会。欧化之风在全国愈演愈烈,甚至有人提出要与洋人通婚,以提高日本人素质、改造人种。“鹿鸣馆”因此也成为这一时期欧化风潮的标志。
“鹿鸣馆”时期立法目的就是要建立适应收回治外法权需要的近代法律体系,为“修改不平等条约”服务。这导致了以“外交优先”为表征的“工具主义”在这一时期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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