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5-12-20 11:50:31作者:未知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民收入增长困难,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又是当前“三农”问题的焦点。我国2000年开始的这次大规模的农村税费改革如今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全面推开,这是自1978年农村承包责任制以来的第二次划时代的农村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思路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个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同时,这次改革还提出了规范农村收费管理、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准备等配套措施。改革至今,农村“乱收费”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农民负担减轻效果显著。例如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农民比改革前人均每年少缴税费30-40元,总体减负比例达31%,如果再加上被取消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达标升级费用和集资、摊派等收费项目,总体上农村税费改革使全省农民减负绝对额在100亿以上,人均减负约200元。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显而易见,不容忽视。农民减负,乡村可用财力就会减少,乡村组织的运转困难明显增加,存在着随时出现强烈反弹的可能性。农村税费改革如何避免“黄宗羲定律”,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农业税费改革到底出路何在,本文就此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农民减负与农村基层政权运转不灵的矛盾
这个问题是农村税费改革至今遇到的最直接的矛盾。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两种制度,农村目前的义务教育、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农村道路建设等费用都是由农民自己负担的,中央财政对此基本上没有支出。加之我国乡村机构臃肿、运行费用支出很大的问题,短期内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都导致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这次税费改革,其目的就是要规范农村税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在这次税费改革中,影响较大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乡村组织、政府部门(指面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的行为主体,也包括经营性收费的政办服务组织)等。显然,农村税费改革,其最大的收益者应该是农民,农民是税费改革的支持者。但是由于改革使乡村组织原来的收入来源减少,运转困难增加。同时使政府部门税外收费被强令取消或严格规范,是农村税费改革利益受损的一方,因此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是税费改革的反对者。但是由于党中央、国务院等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超强领导组织,迫使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参与改革。从近几年各地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来看,税费改革的短期见效,都是在党政主要领导超强组织领导实现的。但问题的关键依然没有解决,因为农民负担的减轻直接导致农村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迅速下降,甚至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农村税费改革的结果就会背离其初衷,农民负担出现反弹在所难免。从长远看,农民负担终究还是难以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历史上这种“并税除税”式改革出现负担反弹的教训,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这个矛盾究竟如何解决,笔者的看法是:配合农村机构改革,大力裁减乡镇政权,直至最终取消乡级政府。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社会需要国家及其附属管理机构,是因为它们是人们社会交往的最节约成本的组织形式。“因此便有一种激励促使自愿团体用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