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
目前一些地区税务代理秩序混乱,强制代理、乱收代理费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状况,决定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特别是重点治理强制代理和收费超标的行为。讨论我国税务代理的
发展方向,
研究税务代理制度如何更好地促进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又一次被税收
理论学界所关注。
税务代理作为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门类,是社会分工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渗透到第三产业的必然结果。从一些发达国家税务代理的产业和发展来看,税务代理行业的形成顺应了
经济发展的
规律,是
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的标志。
税务代理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运而生的,从80年代中期一些大中城市开始探索税务代理试点起发展到今天,我国税务咨询、借机构已逾千家,从来人员超过3万人,与税务代理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具体执行办法陆续出台,税务代理行业的兴起,对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持续稳定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当前我国的税务代理无论是理论论证、方案设计,还是政策措施、实践操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成熟性,甚至由于一些
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
影响到了税务代理业进一步推进。本文拟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比另一新兴中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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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旨在寻找一条凑合我国税务代理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税务代理的现状
我国税务代理是从税务咨询起步的,开始是作为税务咨询的一个具体业务项目逐步发展起来的,大体来说经历了起步、试点、推广三个阶段,这期间既积累了一结经验,也发现了一些
问题。归纳起来我国税务代理现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察:
1.代理的法规建设状况
我国税务代理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57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税务代理超截止代理权限,违反税收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税务代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66条)。”
这些法规虽然初步确实了税务代理的
法律地位,但作为带有税收行政性质的征管法规,对具有民法性质和为纳税人民服务性质的税务代理而言,却不大适用。
199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资格取得、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及税务代理人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法规,因此在税务代理具体实践中很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2.代理机构状况
税务代理机构是税务代理人的工作机构,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代理部。”
从理论上讲,独立、客观、公证是税务代理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它既不是应有尽有征税方所制,也不应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的纳税事务、协调下纳关系。但从试点情况看,多数税务代理机构(主要是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税务部门发起组建的,有的成为税务行政工作的一个部门,统一为经费的来源。财务上不独立,使得代理机构在业务上难以自产,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强制代理行为时有发生,代理机构变成“第二税务所”不利于其进一步拓展业务。
3.代理业务状况
公认的代理业务范围可归总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理,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计划。我国现有代理业务大多局限于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