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我国贸易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更新时间:2011-12-07 19:44:44作者:admin

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对外贸易的世界排名从32位上升到世界第三大对外贸易国(2008),随着贸易额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面对的不公平待遇和不正当竞争愈加增多,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在减少我国产业的损失方面贡献巨大。

  但是,目前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产业对于贸易救济的巨大需求和我国目前依然不够完善的贸易救济体制之间存在着矛盾,不断完善我国贸易救济体系是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主要任务。本文主要对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WTO相关规则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和现实中遇到贸易救济案例,提出对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

  1.贸易救济范围过小。

  据商务部发布消息,截止2006年10月,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个服务贸易部门中,我国已开放104个,接近发达国家108个的平均水平。随着我国服务市场的不断开放,国际服务贸易对我国相关服务行业的冲击正在显。现。

  2.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1997年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与贸易救济体制配套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健全。例如,由于我国对于垄断的法律界定尚未出台,因此,反倾销中对于倾销行为造成的事实垄断缺乏法律界定。

  其次,法律条文多是原则性规定,内容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的问题依然存在。

  第三,在贸易救济的执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尤其反应在透明度和执法机关协调的问题上。

  第四,反规避是西方发达国家贸易救济的又一手段,但是我国没有对于反规避方面的法律规定。

  3.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贸易救济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体系与产业组织体系。根据反倾销等三部法律规定,商务部为我国主管贸易救济的行政组织体系,商务部负责贸易救济的立案、贸易救济的审查、贸易救济的裁决。一方面,增加商务部的工作量,延误了贸易救济的时间;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查机构。

  我国的行业行会是贸易救济体系的产业组织体系,但是政府在行会发展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引导作用,目前的行业行会多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管理机构,缺乏行会应有的非营利性本质。行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难以发挥行会的凝聚作用,行会发展较为突出的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陷入各自为战的困境。

  4.贸易救济措施实施频率低且手段单一。

  1 997年到2006年5月,我国有关贸易救济的措施立案45起,平均每年5起,总计涉案金额200亿美元。世界第一经济体美国,年均立案40起以上。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5年内的立案次数在50起以上。同时我国立案的45起案件中,有44起是反倾销,1起是保障措施。

  据反映出我国贸易救援机制的欠缺,在当今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除了补贴、倾销等贸易手段之外,贸易手段趋向多样化,同时越来越隐蔽。面对日益更新的贸易救济方式,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我们贸易救济体系,加大立案力度、善于运用多种手段。

  5.信息咨询服务与损害预警系统存在缺陷。

  贸易救济的信息咨询服务是指政府与非政府性质的专门提交各种有关WTO事务的各种调查、研究、培训、信息和法律服务的机构。我国加入WTO后,这一类的机构逐步建立了一些,但是数量上不够,而且这类机构的工作也还刚刚起步,不够深入,因而在发挥作用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贸易救济的预警系统是指政府通过各种信息向本国企业在遭到损害之前快速反应,调整企业的生产和营销策略。世界上其他国家已经建立了综合性的贸易预警机制,例如:美国的“扣动扳机机制”、欧盟的“进口检测快速反应机制”和印度的“重点商品进口检测机制”等等。我国的贸易救济预警机制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加强这方面建设,为本国企业更好地服务。

  6.贸易救济缺乏与国内产业调整不协调。

  我国目前经济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某些行业实现贸易救济之后,并没有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以我国聚氯乙烯行业贸易救济为例。

  我国对聚氯乙烯行业进行反倾销的贸易救济以来,聚氯乙烯行业快速发展,2007年底,聚氯乙烯总产能规模居世界第一。

  但是聚氯乙烯行业由贸易救济之前的供小于求变为供大于求,行业陷入低价竞争;企业数量大增,众多小企业上马;大量的产品销往国外,低价竞争导致我国出口聚氯乙烯时频频遭遇贸易摩擦;反倾销实施后,聚氯乙烯的大规模扩展导致了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一系列问题。

  聚氯乙烯行业贸易救济对聚氯乙烯行业发展的影响可以看出,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由于缺乏其他配套措施,导致被救济行业报复性的增长和重复建设,改变了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甚至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低价竞争,遭受外国贸易救济。

  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机制的对策。

  1.扩大贸易救济的范围。

  我国目前的贸易救济仅仅局限于进口救济制度,进口救济制度就是救济进口产品对我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制度,具体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迅速建立出口救济制度和国际服务贸易救济制度。

  出口救济制度就是救济国内产业因其产品出口遭受其他国家贸易壁垒而遭受损害的制度。我国出口救济制度的建立,已经有良好的基础。

  国际贸易救济制度就是救济那些因国际贸易而受损害的国内服务行业。从长远看,一定要重视国际服务贸易救济制度的构建。由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许多刚刚发展还很脆弱的国内服务行业,很容易受到国际服务贸易的冲击。所以,我国应高度重视构建国际服务贸易救济体制,并通过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将国际服务贸易救济落到实处。

  2.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法规。

  (1)完善我国现有“两反一保”法律体系。

  加强我国对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条文的研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借鉴WTO的相关协议和其他成员国对于“两反一保”法律的关键条文。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进行明晰化和具体化,使贸易救济的申报、调查、裁决和实施等各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明确贸易救济行为主体中,政府、企业、司法机构的权力划分与责任边界,完善贸易救济的工作流程,实现贸易救济工作标准化和流程化。完善我国“两反一保”

  的诉讼机制,诸如对损害的因果关系、合格的诉讼主体、管辖法院与判决程序、调查程序作出更为完善的规定。

  (2)加强对反规避措施的立法。

  反规避措施是针对国外产品采取改变产地和产品性状等手段逃避国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贸易产品名录。我国2004年修订的新版《对外贸易法》仅对反规避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应当加强我国反规避措施的立法,明确反规避制度的范围,规避行为分类与认定标准,明确反规避调查的主体。

  反规避调查原则上参照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方法进行。对于反规避措施的执行,应当将规避行为措施所涉及的产品纳入贸易救济措施适用的范围。反规避措施的立法应当与我国反倾销等三大规则的制定相辅相成,在条文的制定上参照“两反一保”的法律规则,在执行方面作为“两反一保”

  规则的执行补充。

  (3)加强贸易救济配套法律建设。

  我国现有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

  以及正在研究制定中的《垄断法》。这些非直接相关的法律对于贸易救济工作的开展也有巨大的影响,首先应当保持这些法律与“两反一保”法律体系的统一,其次应考虑针对不同的领域进行不同的侧重规定,做到整体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3.完善贸易救济组织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初步建设了“四体联动”贸易救济组织体系方案,即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及相关企业之间按照“权责分明、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行动”原则建立的不同主体之间有效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完善我国行业行会在贸易救济工作中的作用,从三方面做出改进:第一,理清政府与行会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行会日常工作的直接管理,引导行会成为贸易救济诉讼的主体;第二,建立行会内部的损害预警机制,快速有效地收集各种信息,适时有效的发布行业损害预警,减少国内产业损害;第三,积极有效的组织协调行业内部企业,减少各自为战所造成的整体损害。

  4.保持贸易救济与国内产业政策的战略统一。

  贸易救济要以产业的长远良性发展为考量,杜绝因实施贸易救济所导致的产业报复性增长与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实施贸易救济政策的同时,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对国内产业进行资金、规模和技术上的限制,一方面扶持国内产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促进国内产业的升级。要立足于国内产业的长于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产业转移和升级的经济战略,使贸易救济政策真正地达到提升国家经济整体竞争力的目的。

  5.建立信息咨询与损害预警系统。

  在采取和应对贸易救济的过程中,预警、反应和应对是最主要的环节。一国的贸易救济体系是否成熟完善取决于上述几个环节的实施情况。我国贸易救济体系信息咨询和损害预警系统的建立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编制产业预警机制专项规划。

  第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构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形成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会和商会、WTO事务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企业分工合作、运转协调的有机整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第三,推进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依托相关中介机构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动跨省市的区域性重点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有效地利用和整合国家、区域及省市信息资源,形成预警联动机制。第四,建立信息咨询服务专业机构,提高他们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6.探索新的贸易救济方式。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逐步加深,国际贸易的方式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两反一保”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实施中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行为。因此,我们要在不断完善传统“两反一保”贸易救济手段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应用新的贸易救济方式,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低碳贸易壁垒措施、社会责任认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救济、贸易转移救济等。

  三、结束语。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成为世界上的进出口贸易大国,但是我国并非是进出口贸易的强国。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依然刚刚起步,需要改进和发展的地方还有很多。但是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WTO规则下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最根本措施在于提高我国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为此,国内产业必须在新的形势下,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努力寻求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等,谋求生存和发展。

  进入新世纪,WTO也迎来新的发展,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加深,必将提高贸易救济措施的透明度与规范化程序,加强各成员国运用贸易救济的约束和限制。今后我国贸易救济工作必将遇到更多的困难和更大的挑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在内贸易救济体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刘向丽、张弛:健全我国进口贸易救济体制的若干思考[J].中国贸易(。2006)。

  [2]刘力: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M].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4)。

  [3]董展眉:加入WTO后过渡期我国进口贸易救济体系的改善[J].商业研究(。2007)[4]叶德万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财政收支结构对经济增长效应的实证分析

财政政策对一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财政政策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两个渠道对经济的增长产生影响,财政收支的各个具体项目对经济增长的效应是不同的,因此必须从财政收支结构角度来考察财政政策的效果。本文在回顾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1986年到2003年

2011-12-07 19:52

对当前政府收入分配调节的思考

当前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引起理论界、实际部门和民间的普遍关注,来自不同方面的、要求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试图对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理论层面的探讨,主要涉及政府与市场边界的模糊、效率损失、赤字效应以及政府失灵等方面, 力

2011-12-07 19:51

中国近五年来的财政政策分析

财政政策是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宏观经济目标的长期和短期财政战略,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2005年我国实现了从积极财政政策向稳健财政政策的转变。本文就两种财政政策的实施背景、作用进行分析,并对今后财政政策的取向及应对措施

2011-12-07 19:49

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财政研究

公共财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构建和谐社会也对财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一定制约,应着力构建“和谐财政”: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努力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建设“生态财政”。最终促进人与自然

2011-12-07 19:47

论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财政问题,本质上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借鉴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方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可以从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

2011-12-07 19:46

我国贸易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对外贸易的世界排名从32位上升到世界第三大对外贸易国(2008),随着贸易额的不断扩大,我国 企业 面对的不公平待遇和不正当竞争愈加增多,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在减少我国产业的损失方面贡献巨大。 但是,目前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

2011-12-07 19:44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