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建立适应市场
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需要理清财政职能进一步调整的思路。在总的导向和大原则之下,应当看到:
1、财政职能调整需要区别不同政府级次。首先,中央、地方财政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有所不同;其次,中央、地方对于“重点建设”的事权也应不同:中央应保留一定投资权,地方政府则应从一般竞争性、营利性项目完全退出。
2、财政职能调整需要区分不同
发展阶段。“退出”过程要与各地区的市场发育水平相适应,与各阶段的改革战略要求相配合。
3、财政职能的合理范围需要细化和具体化。对于大量的半公共品或混合产品不可能有简单划一的处理方式;对于“竞争性领域”也要区分一般竞争与垄断竞争-后者财政不可能完全退出,但现实生活中某些原来的垄断竞争行业可以演变为一般竞争行业。
4、财政职能调整转换必须紧密联系财政职能实现方式的创新,否则难以在新形势下有效履行职能。
以“公共财政”导向和“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实行的财政职能调整,近年在我国已有所进展,但尚未到位,还有一系列
问题需要深入
研究。本报告拟对财政职能的进一步调整提出一个概略思路。
财政职能的定位与调整取决于政府职能的定位与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责的基本领域,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满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社会公共需要。一方面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对市场配置的“缺陷”进行调节和弥补。
目前我国财政仍然“越位”和“缺位”并存,供给范围过大,包揽过多,特别是向一般竞争性生产领域延伸过多,超出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范围,同时,一些应由政府承担的属于社会公共需要的事项,又由于财力紧张、收支矛盾尖锐而无法满足。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运用,必须在20年改革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政府事权,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
应当看到,由传统财政模式向公共财政转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就位;在各级政府之间、各
发展阶段之间,职能的设定也不应“一刀切”;职能合理范围的一些原则性的说法,尚有待细化;职能的具体实现方式,亦亟需创新。下面试作几个方面的讨论。
一、财政职能调整需要区别不同政府级次
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导向,财政职能调整要与政府职能调整相适应,退出“越位”,弥补“缺位”与“不到位”。按照这种大的原则要求,应当收缩财政的生产建设支出,逐步退出一般营利性和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主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如社会基础
教育、公共基础设施,并促进公平分配、维护宏观经济及社会稳定、保证政权建设、国家安全等。在这个大方向下,还要看到,不同级次的政府职能与财政职能是应当有所区别的,不同级次政府职能的层次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各级财政职能亦有层次性和差异性。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上述层次性、差异性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层次性和差异性。一般来说,公共产品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受或基本不受空间、地域限制的公共品及服务,这一类主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二是较大程度上存在空间、地域限制的公共品及服务,这一类一般应由地方政府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决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职能范围相应要有所不同,显然中央政府的事权应包括宏观经济稳定和总体社会发展目标的制定与追求,全国性公共品和服务的提供、调节地区间的公平状况和全社会成员的公平状况以及国防、外交等职责。与上述中央政府职责相区别的一些具有区域性的公共事务,则应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地区性的基础设施、社会治安、公用事业服务等。
其次是介入生产性“重点建设”的层次性和差异性。从一般地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原则看,政府对生产建设领域(特别是一般竞争性领域),是不宜介入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也不能完全背离这个定位,但又不能简单照搬这个定位,而应从中央、地方不同级次上作区别对待的考虑。作为发展中的后进大国,我国中央政府的事权与财政职能,既要遵守古今中外一律的共性,又要具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现代化过程中必需的个性,财政分配应循如下顺序作适当的统筹安排:首先是国家机器运转和纯粹公共品;其次是需政府介入的“准公共品”领域;然后是贯彻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建设等。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实现
工业化和
现代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因而仍需由政府动员集中一部分资源发展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为数不多的大型、长周期、跨地区、对全国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有突出意义的生产建设项目,因此中央财政有必要保留一定的生产建设投资权并适应介入某些具有竞争性的项目。与此不同,地方政府则原则上应从一般竞争性、营利性项目完全退出,将投资领域设定为地区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公共工程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