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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给律师带来的是什么?

更新时间:2006-03-09 00:00:00作者:未知

 
  去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收回死刑复核权。

  近日,又有消息称为确保最高法上收死刑复核权,中央今年批准同意最高法增加三个复核庭和300至400名法官编制----各地的死刑复核案件将到北京审理。

  对“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在京审理”最关注的人群中,律师算是其中一个。“死刑辩护”的广告已现身媒体,北京招聘刑辩律师的广告也屡屡见之。

  就“死刑复核”中北京律师的商机,记者走访了位于东交民巷内最高法院周边的各家律所,他们都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对北京律师来说是个巨大的商机,但近半律所并不是很热心。

  现象----

  死刑复核权收回北京律所抓商机

  有人说,刑事辩护中最昂贵的是“死刑辩护”,普通刑事案大多数千元,5万元已是“高价”,而“死刑辩护”高的可达百万元。加上社会关注度高等因素,代理“死刑辩护”可谓名利双收。

  于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各地的死刑复核案件也将纷纷到京审理,不得不说是北京律师的“巨大商机”。

  对此,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作为最高法“邻居”的几家律所,在独占“天时地利”之余是如何看待、应对的?记者走访了东交民巷内的7家律所,它们中有20余年的老所,也有刚创办的“新秀”。

  调查结果是,所有律所的相关负责人都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对北京律师来说是个巨大的商机,其中,3家律所对此“没有专门准备”或是“不考虑做死刑辩护”,占了43%;3家主要依靠律师个人案源、或仅凭借已有刑辩力量,可谓持观望态度,没有做特殊准备;真正意义上有准备的只有“京银律师事务所”一家正在招聘人员、设置机构,为开拓市场做准备。


  争鸣----

  正方

  收回死刑复核权 能成就一批律师

  在采访中,京银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涛告诉记者,该律所为了抓住“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中的商机,开始公开向社会招聘有经验的律师、律师助理等职务。“去年底到现在,近半年的时间里,律所收到的七八千份简历中,有半数以上,即三四千份简历投的是刑事辩护。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外地律师。”

  王涛律师还告诉记者一个现象:“有一名外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曾跟我联系,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自己想带所里的几名律师一起到北京‘打工’。”

  王涛律师认为:“死刑辩护是继‘证券官司’、‘房产官司’后的第三个能成就一批律所的商机。”因此京银律师事务所积极组建刑事辩护中心、招聘经验丰富的死刑辩护律师,甚至近期准备承办中国法官协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死刑复核权之反思与完善”研讨会。

  就外地律师“向往”到北京打工的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裴广川认为:“在死刑复核案件统一收归最高法、到北京审理的情况下,刑辩律师集中北京也许会成为一种趋势。”

  反方

  商机短暂 外地律师不可盲目进京

  但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提醒广大律师,不要盲目地来北京。他认为,对“死刑辩护”头几年也许是个商业机会,但随着最高院审结一批“死刑复核案”后,各地的基层法院就对把握死刑的“宽严程度”便有了标准,送来复核的量会很快减少;最高法“减少死刑”的总政策,也会使死刑复核案件大量减少----因此,商机也只是一时的。

  著名刑辩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也认为:死刑辩护的商机不会太大,原因是:第一,死刑本身就少;第二,很多被告人都是“自带律师”,由当地的二审律师接着做;第三,很多死刑复核案件都是暴力犯罪,被告人家庭状况往往也不好。

  探讨----

  死刑复核案件在京审有利弊

  对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采访中律师、专家们都表示“十分必要”、“很及时”,是对人生命权的保护;而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在京审理的利弊每个人也有不同认识。

  利

  可远离地方行政干扰

  死刑复核权在京审理的好处,裴广川教授认为:“死刑复核长期放回地方不妥。现在集中到北京、集中到最高法审理,可以远离地方的一些行政干扰,最大限度地保障判刑人的权益。”

  弊

  律师可能“恶性竞争”

  王涛律师指出,在商机下必定存在竞争,盈利就可能造成“恶性竞争”。

  比如“乱杀价、乱承诺”----“这是极不负责任和有违职业道德的。”


  呼吁----

  律师做死刑辩护地位权利需保障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律师的地位如何、相应的权利保障等都成为专家学者、律师们关注的。

  目前死刑二审要求开庭审理,但死刑复核并未作具体要求,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死刑复核案件”若要开庭审理,提讯犯罪嫌疑人等司法压力特别大。就此,田文昌律师认为,死刑复核能开庭审理固然好,但至少要保证“最高法的法官复核后认为要执行死刑的案件,律师可以跟被告人见面。”

  裴广川教授指出,死刑复核阶段,当事人自己“翻供”的几率很大,可能跟律师毫无关系,但律师仍会被怀疑。因此他希望在死刑辩护中,能明确律师的权利。

  阮齐林教授则认为,一个死刑案件到死刑复核阶段,应该经历了公安或检察机关抓捕、预审、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公诉、一审等阶段,应当探索律师与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的途径。


  相关链接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法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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